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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規定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規定

第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各轄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提供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救濟金、離退休養老金發放和勞動就業情況證明。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和政策扶持。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經常性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第四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包括中央、省、市屬企事業單位困難職工家庭,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屬地(即户口所在地)管理原則,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享受當地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縣(市)及五城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由各縣(市)區民政局審批,琅岐經濟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由琅岐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城市居民與農民依法組成家庭且在城鎮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員實際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五條 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以下簡稱家庭收入)為基數,按照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個月的平均數額計算。

家庭成員是指下列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

(一)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含子女在外地就學和户口不在本地);

(二)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人員;

(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六條 家庭收入中的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加班費、退休金、失業金、養老金、保險金、各類資產的租金、租息以及各類投資所得等全部貨幣收入;

(二)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但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視為無實際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能力,不計入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家庭收入。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離退休職工養老金、失業人員失業金、遺屬困難生活費,按本人實際領取的金額計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員中符合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在一年內連續三次拒絕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或者社區有關機構提供就業機會的,在本年度內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家庭收入。

第七條 下列各類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五老”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卹金、補助金;

(二)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沒有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的親友、社會人士給予的小額臨時性救助金;

(三)政府發給的獎勵金、節日慰問金和臨時救濟補助金;

(四)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的經濟補償金;

(五)按規定取得的因公負傷護理費、死亡人員一次性撫卹金。

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報和審批,按《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其中,受委託的居委會應隨時接受申請人的申請,1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佈5天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在5日內審核後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每半年對保障對象進行復核,並依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按月發放。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保障金髮放情況統計彙總並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核銷;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於每月5日前彙總上月轄區內新批准的保障對象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為撥款依據。

第十條 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請對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參與吸毒、賭博等違法違紀活動的;

(二)申請對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使用移動電話、摩托車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

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內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每年銷售的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用的社會福利基金中劃出5%用於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贈資助;

(四)上級補助收入等。

第十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列入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於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執行。

第十三條 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琅岐經濟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含原由市財政負擔的中央、省、市屬單位保障對象)的保障經費,市財政按照四城區及琅岐經濟區實際支出額給予50%補助。財政部門要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經費。

第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户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設立低保救濟資金專户,由縣(市)區財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將上級和本級預算安排的保障金以及從福利金劃撥的保障金,及時足額撥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專户上,由民政部門按時發放。當年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及時、準確地編制《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季報表》。並於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25日前,分別上報市民政局、財政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州市民政局、財政局共同負責具體應用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福州市人民政府於1999年2月8日頒發的《福州市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規定》(榕政綜〔1999〕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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