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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採購管理制度十篇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十篇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十篇

(一)、為規範本集團及下屬生產企業的採購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集團下屬各生產企業的採購活動。

二、採購原則

(一)、嚴格執行詢議價程序

凡未通過招標確定供應商價格的物品的採購,每次採購金額在20xx元以上,必須有三家以上供應商提供報價,在權衡質量、價格、交貨時間、售後服務、資信、客户羣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估,並與供應商進一步議定最終價格,臨時性應急購買的物品除外。

(二)、合同會簽制度

固定資產的採購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如生產管理部、質量部、財務部、審計部、生產企業總經辦、設備維修部共同參與,調研彙總各方意見,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簽約。屬集團採購的項目,應報總裁批准。

(三)、職責分離

採購人員不得參與物資和服務的驗收,採購物資質量、數量、交貨等問題的解決,應由採購部根據合同要求及有關標準與供應商協商完成。

(四)、一致性原則

採購人員定購的物資或服務必須與請購單所列要求規格、型號、數量相一致。在市場條件不能滿足請購部門要求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及時反饋信息供申請部門更改請購單作參考。如確因特定條件數量不能完全與請購單一致,經審核後,差值不得超過請購量的5%-10%。

(五)、最低價搜尋原則

採購人員隨時蒐集市場價格信息,建立供應商信息檔案庫,瞭解市場最新動態及各地區最低價格,實現最優化採購。

(六)、廉潔制度

所有采購人員必須做到:

1、熱愛企業,自覺維護企業利益,努力提高採購材料質量,降低採購成本。

2、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增強法治觀念。

3、廉潔自律,不收禮,不受賄,不接受吃請,更不能向供應商伸手。

4、嚴格按採購制度和程序辦事,自覺接受監督。

5、工作認真仔細,不出差錯,不因自身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

6、努力學習業務,廣泛掌握與採購業務相關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及市場信息。

(七)、招標採購

凡大宗或經常使用的材料,如原、輔、包材料、零星且繁雜的物資、辦公用品、中藥材等都應通過詢議價或招標的形式,由生產、質量、財務、審計、採購、總經辦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定出一段時間內(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的供應商、價格,簽訂供貨協議,以簡化採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對於價格隨市場變化較快的材料,除縮短招標間隔時限外,還應隨着掌握市場行情,調整採購價格。

三、採購程序

(一)、供應商的選擇和審計

1、原輔材料的供應商必須證照齊全,具有生產產品的合法證件。變更原輔材料的供應商必須經過送樣檢驗、小試、中試,徵得生產、質量部門同意。必要時,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備案。

2、對於大宗和經常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採購部應較全面地瞭解掌握供應商的生產管理狀況、生產能力、質量控制、成本控制、運輸、售後服務等方面的情況,建立供應商檔案,做好業務記錄,會同企業生產、質量、採購部門對供應商定期進行評估和審計。

3、固定資產及零星物資採購在選擇供應商時,必須進行詢議價程序和綜合評估。供應商為中間商時,應調查其信譽、技術服務能力、資信和以往的服務對象,供應商的報價不能作為唯一決定的因素。

4、為保證原、輔、包材質量的穩定,供應商也應相對穩定。

5、為確保供應渠道的暢通,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對於生產運營所必需的商品,應有兩家或兩家以上供應商作為後備供應商或在其間進行交互採購。大宗商品應同時由兩家以上供應商供貨,以保證貨源、質量和價格合理。

6、對於零星且規格繁雜的物資,每年度根據部門預算計劃統計造表交採購部門,向三家以上供應商詢價,經有關部門及採購部門綜合評估後,選擇合適的供應商,簽訂特約供貨協議,定期結算。

(二)、採購程序

1、原輔包裝材料的採購計劃及資金預算銷售計劃——→生產計劃——→資金預算

2、固定資產及其他零星物品的申請,由各使用部門填寫請購單,寫清採購物資的數量、規格、型號、質量標準、技術指標、製作工藝、材質、要求到貨日期等,由部門經理簽字上報分管領導批准,交集團採購部門。

3、採購詢價、綜合評估、會籤合同,由採購部門協調生產、財務、審計、質量、工程、維修總經辦及使用部門共同完成,報主管領導審批。生產、質量、工廠維修、使用部門負責採購材料的適用性,財務部門負責預算控制、價格調查、資信調查、合同付款條款的審核,法律部門負責合同條款的審查,審計部門負責合同的事前審計和事後財務審計。採購部門負責合同條款的談判,付款申請、索賠、採購檔案的建立,市場信息的收集。同時,與供方和生產廠聯繫貨物接送的時間、方式、到貨情況、質量反饋及聯繫售後服務事宜。凡由集團採供部代各生產企業採購的物資,採購合同簽訂後,由集團採供部採購人員將合同傳真至生產企業採購部。

4、計劃、倉儲主管負責計劃彙總、接貨、記錄,接收報告的出具。倉儲、質量部門負責原輔包材的驗收,並出具檢測報告。並於每月10日、20日將本月收貨入庫單、檢測報告彙總連同原輔料庫存數傳真至集團採供部。設備由申請部門、工程技術部門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三)、中藥材採購:

1、中藥材一般應實行招標採購,由於其價格隨市場行情波動較大,一般3月需重新組織招標一次。

2、在招標確定了供應商以後,應通過市場調研,上網公佈需求信息等途徑廣泛收集藥材價格信息,與供應商協商,不斷調整價格。

四、審計監督

採購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

在採購招標、採購詢議價、合同簽訂和採購結算過程中,除有生產、質量、使用部門、工廠維修部門及相關領導參與外,財務、審計部門要全程參與。財務部門主要負責材料價格的核查,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合同條款的審核和財務支付的事前事後審計。

採購人員要自覺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對採購活動的監督和質詢。

對採購人員在採購過程發生的違犯廉潔制度的行為,審計部門將有權對有關人員提出降級、處罰、開除的處理建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各項採購活動的管理和控制,結合《預算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經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採購包括公司各項固定資產及其附屬設備的採購、車飾等商品採購、配件及其他材料採購、低值易耗品和辦公用品採購、各種廣告和展示設計採購。

第三條 公司所有的採購活動統一由公司的所指定的相關專業部門負責執行。具體規定為:

1、廣告和展示設計採購由行政部負責執行;

2、生產車間、辦公室物品由採購部負責執行;

3、電腦、軟件等電子信息設備的採購由行政部負責執行。

4、其他上述未包括的採購全部由行政部或其他公司另行指定部門負責執行。

第四條 單項(含綜合項目採購,整車和配件採購及整車供應商指定的採購除外)採購金額超過10萬元的採購項目,應由相應的採購部門會同有關採購需求部門、財務部、審計部和總經辦舉行採購聽證會或合同評審會,採購部門應在會前準備好充足的資料,如項目方案介紹,供應商詢價記錄或招投標情況,各供應商優惠辦法,性價比意見書,其它相關資料等。

第五條 本制度採購管理主要指採購預算管理、採購詢價管理、採購合同管理、採購入庫和付款、供應商評審等幾個重大方

二、採購詢價管理

第六條 採購部門接到批准的採購申請單後,優先到公司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如指定供應商無貨供應時,必須進行多方比價,1千元以上的物品,貨比三家,作好市場詢價記錄(市場詢價記錄表附後),擇優擇廉購買,同時保管好《市場詢價記錄表》以供以後參考和審核,保管期限為一年。

第七條 審計部和財務部定期或不定期聯合進行市場信息調查,作好市場信息調查記錄(記錄表附後),對前期購買活動進行評審,做好評審工作總結,報總經理參考。

第八條 定期評審分為季度評審、半年度評審、年終評審。不定期評審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由總經理或審計總監決定。

三、採購合同管理

第九條 採購價格選定後,採購商品單位價格在5000元以上或採購合同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或有經常供貨行為的(一年內有3次以上)必須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廣告、展示設計採購必須與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十條 採購合同必須進行合同評審會籤,各職能部門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逐一進行審查,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合同進行聯合會籤,並對會簽結果負責。只有經過會籤同意的合同才能加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一條 參加合同會籤的職能部門:總經理、審計總監、財務部、行政部。合同會籤的經辦人為相關採購責任部門。

第十二條 採購合同的保管:採購合同原件由採購責任部門保管,留複印件在財務部備案,合同原件保管時限為3年。

第十三條 採購合同條款的執行跟蹤:日常跟蹤由採購責任部門負責,審計部對合同條款的執行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

第十四條 供應商給予公司現金折扣和銷售折讓的情況,必須在合同條款中反映。嚴禁採購人員私自收取或索要供應商回扣、佣金等,一經查明發現將由公司視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開除、降職或其他行政處罰。

四、採購入庫和付款

第十五條 屬於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必須辦理固定資產驗收手續(附固定資產驗收單格式),驗收合格才能入庫。

第十六條 屬於公司商品、原材料(車飾精品、配件、車間輔料等)的必須辦理入庫手續,認真填寫入庫單,倉管員對入庫數量負責,月末盤虧時需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 辦公用品和其他不需入庫的零星物料(數量在5個以下金額在10元以下且不屬公司商品、原材料的物料),必須有兩人以上在送貨單或發票上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採購金額超過50元的,必須取得合法的發票,儘量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十九條 付款注意事項:固定資產付款必須附上發票、合同複印件、《固定資產驗收單》;公司商品付款須附上發票、入庫單;未簽訂採購合同的須附上〈〈市場詢價記錄表〉〉,否則財務部不得付款。廣告、展示設計付款時必須附上合同

五、供應商評審

第二十條 每年年初,由審計部組織,對上年度的各類供應商進行評審,對價格高、服務差的供應商進行淘汰替換。列出合格供應商名錄。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行政部負責人、售後服務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計總監、總經理共五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評分標準:

序號

評分項目

評分標準及標準分

1

產品報價

(50分)

1、 合理最低價(幾家相比後確定,詳見備註)

50分

2、 比合理最低價相差0-1.9%

45分

3、比合理最低價相差2-3.9%

35分

4、比合理最低價相差4-6.9%

30分

5、比合理最低價相差7%以上

0分

2

付款方式

(30分)

能遵循我方提出的付款方式

30分

若供貨單位自己提出付款方式,則根據其付款方式酌情加減分,但最多隻能加20分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行政採購行為,加強對採購過程的管理和監控,本着“保證質量、節約開支、堵塞漏洞、避免損失、提高效益”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公共利益,保證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採購應當符合節能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的貨物和工程。

三、行政部作為採購工作的管理和執行部門,須詳細進行採購物資的成本核算,有權根據各部門的具體使用情況選擇產品的品牌、檔次及供貨渠道,從而控制產品價位,降低物資成本。

四、在物資採購過程中要做到採購經手人員、保管人員、審批人員分離制衡。

第三條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集團及直屬全資子公司辦公用品、辦公設備、辦公傢俱及工程的採購管理(不包括生產材料及生產設備的採購),集團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二、集團行政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原則上實行集中採購:

1、單價在1萬元,批量在2萬元以上的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和傢俱;

2、合同價值5萬元以上公共工程按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執行。

3、合同價值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第二章採購方式

第四條集中採購原則上統一到集團指定的採購定點單位實施採購;如果沒有集中的採購定點單位,則由各企業行政部與使用單位共同確定專人組成不少於3人的採購小組,按採購規定及程序實施採購,分散採購由各企業行政部根據本企業情況組織採購。

第五條行政採購以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為主,同時,可根據實際,採取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和直接採購等方法。

一、公開招標採購指招標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組織參與投標。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投標。

三、競爭性談判採購是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

四、詢價採購是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競爭性價格的採購。

五、直接採購是指採購人向供應商(廠家)直接購買的方式。

第六條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的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確定採購談判小組成員、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定標準等。

二、談判人擬定合同條款,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三、參加談判的所有供應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談判人據此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七條實行詢價採購的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定詢價小組成員、價格構成、定標準等。

二、詢價人擬定合同條款,提出報價供應商名單。

三、詢價活動必須公平進行,詢價人應要求供應商書面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人確定的中標人是符合採購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第八條採購員對於小額物品的採購,應儘量去正規商場採購,並做到貨比三家,嚴格控制採購物品的質量價格及售後服務。

第三章採購程序

第九條採購計劃與申請

一、屬行政採購項目,申請部門須擬訂本部門年度採購計劃,並附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估計價值、供貨時間等有關材料,報行政部審核。

二、行政部對申請部門上報的年度採購計劃進行審核後,制定公司年度採購計劃預案。

三、公司年度採購計劃須經總裁批准方可實施。

四、根據採購計劃製作的採購預算表,分別需經行政部負責人、主管領導、總裁按權限籤批核準。

五、屬於臨時採購項目,申請部門須提供按權限籤批核準的申購單,並附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供貨時間等有關資料,報行政部辦理。

第十條採購實施

一、採購員收到被批覆後的請購單或採購計劃,立刻開展多方詢價、比價、議價,按照貨比三家的原則,詢價人員將三家以上候選供應商的品種、規格型號、報價、數量、性能指標等情況整理填寫報行政負責

人,行政部負責人填寫採購意見報財務部及主管領導審批。

二、對大宗、貴重、批量性的採購可採取公開競價、招標、產品訂貨會等方式進行採購。儘量提高每次採購批量,獲得批量折扣,降低採購成本。

三、報價審批獲准後,如需簽定合同,採購員即與供應商洽談買賣合同條款。合同文本經法律室審核後須經行政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主管領導及總裁按權限籤批核準。

四、採購合同經雙方簽章生效。生效後的採購合同交財務部備案,行政部留複印件。採購員按合同付款進度,向財務部申請借款,支付給供應方。

五、採購員按合同交貨進度,及時催促供應方按時發貨。

六、採購員對所有采購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辦公電話傳真聯繫人手機號碼營業執照複印件及資信情況等)應建立一個完整的供應商檔案,報行政部備案。

七、採購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場辦公用品的價格行情進行調查瞭解,掌握市場信息,善於收集相關資料,及時採購到質好價廉的物品,建立各類辦公用品價格數據庫,做為核價的依據。

第十一條驗收與結算

一、貨到,採購員會同使用部門進行驗收,清點貨物品種、質量、數量或重量,相符後簽收並填寫驗收報告。

二、如發現貨物品種、數量或重量與合同不符,質量經檢測與合同約定標準不符,採購員將貨物退回供應方,並與供貨方就退貨、經濟補償、賠償和罰款事宜進行談判。

三、採購員對缺貨、供貨延遲、驗收不合格、貨款詐騙等問題,應及時上報主管領導處置。

四、驗收合格的貨物及時運抵倉庫,辦理移交入庫手續,行政部做好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的登記建賬工作。

五、採購員持請購單、入庫單及有關發票到財務部銷帳;財務部作好資產登記入帳工作。

六、實施大額(壹仟元或以上)物品採購原則上以支票形式支付。臨時採購或以支票形式支付不便時,需將情況予以説明並經部門經理批准後實施採購。

第四章採購監督

第十二條財務部結合採購付款、報銷及年度盤點實施監督;審計部結合財務審計或專項內部審計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被檢查的人必須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況,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採購活動中拒絕監督,或招標採取走過場,明招暗送,泄露標底的;

二、與投標者相互串通,阻撓、排擠其他投標者公平競爭或干擾招標活動,使招投標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與供貨單位相互溝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貨款的;

四、採購過程中,接受供貨方的吃請、娛樂和旅遊等,私自參與供貨方組織的活動的;

五、接受供貨方的回扣或有價證券等各種好處而不上交的;

六、揮霍浪費或挪用、貪污、私分採購款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購進的貨物為以次充好、價高貨次、假冒偽劣產品的;

八、利用各種理由把採購款和採購物品化整為零進行採購,逃避上述條款約束的。

第十五條行政採購接受各部門的監督。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對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集團行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政府採購內部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行為,防範採購與付款過程中的差錯與舞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試行)》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各科室。對已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採購與付款業務,還要執行政府採購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採購與付款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崗位分工與授權批准

第四條建立採購與付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一)成立財政局採購小組:分管領導任組長,局辦公室主任和局紀檢監察室主任任副組長,採購需求科室的負責人、採購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員1人為組員,財監人員為監督人員。採購小組負責制訂採購文件、擬定供應商備選名單、會審(籤)採購合同條款。

(二)請購與審批:由採購需求科室根據批准的預算和實際需要及時提出採購申請和計劃採購的標的物清單,報分管領導核准,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方可辦理。

(三)採購合同的訂立與審計:大宗商品須依照《合同法》簽定供貨合同,並由業務部門審查質量技術指標,財務部門審查結算金額和付款方式,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才能訂立。

(四)採購與驗收:購入的商品須由採購人員之外的專人負責驗收,並登記相關驗收入庫記錄,再由申請人辦理領用手續。

(五)採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採購記錄(包括合同)由辦公室保管,驗收記錄由驗收部門保管。

(六)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採購及驗收過程完成後,由業務部門提出付款申請,財務部門對所有的憑證、票據審核無誤,單位負責人審批後,予以辦理付款。

第五條審批人應當根據採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對於審核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採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六條單位對於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採購業務,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集體決策,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三章請購與審批控制

第七條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內的商品採購,由業務部門牽頭、財務部門配合,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請購與審批後,由採購小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要求進行辦理。

第八條加強採購業務的預算管理。每年度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預算進行採購。建立採購與驗收環節的管理制度,對採購方式確定、供應商選擇、驗收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採購過程的透明化。

第四章採購與驗收控制

第九條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經批准的訂單、合同等採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對所購物品或勞務等的品種、規格、數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

對驗收過程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條單位財務部門在辦理付款業務時,要對採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規範性進行嚴格審核。

第十一條財務部門負責定期與供應商核對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部門要不定期檢查採購與付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項規定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採購與付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採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採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大宗採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

(三)有關單據、憑證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況。重點審查憑證的登記、領用、傳遞、保管、註銷手續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稱的採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財政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税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佈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採購分為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部門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採購人或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採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採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採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採購人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政府採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並監督實施;

(四)彙總編報交通部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權限受理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採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採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採購機構和交通部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的其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採購人的政府採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採購人在政府採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採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採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籤訂和履行採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統計信息。

採購工作量比較大的採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採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第三章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採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採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採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四章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採購人和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採購文件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覆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採購協議書副本;

(五)政府採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採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採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採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採購人按政府採購管理規定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政府採購程序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程序應根據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採購方案、確定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採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採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採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人應於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採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實施採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採購人應當自接到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分別指採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採購項目的具體採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範、使用時間等。

採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採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採購人根據政府採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採購需求,制定具體採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應該委託政府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採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採購人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託協議。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採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後,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准的其他採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採購人應與集中採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並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佈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由交通部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採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採購人。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彙總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採購。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根據委託代理協議,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五)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佈中標、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人應按採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採購項目採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於單位自行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以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單位自行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採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採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採購。採購人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四)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佈中標、成交公告。

(五)採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採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採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政府採購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採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採購書面合同,採購合同應當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相關集中採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採購合同應當明確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採購人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採購合同的,委託代理協議作為採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籤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採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採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採購服務後,填報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後,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採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項目,由採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採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佈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於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採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採購統計信息報表,並對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彙總後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採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燬。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採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採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採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採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採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採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採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採購方式、採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採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覆,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採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政府採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採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採購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採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採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並按規定程序報送政府採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採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並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儀器設備採購行為,加強財務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根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貸款資金、捐贈資金等財政性資金採購儀器設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校儀器設備採購,是指學校各單位以購買、委託研製開發、租用等方式獲取儀器設備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儀器設備採購,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可以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況。

第五條學校各院系、各單位採購儀器設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高效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學校採購主體和供應商

第六條儀器設備採購的主體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非集中採購機構。

第七條成立"中國地質大學儀器設備採購招標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的集中採購機構,資產處負責辦理日常管理工作,並負責下列採購事務:負責全校單價20萬元及以上(包括批量)儀器設備的招標採購工作,審定招標、採購管理文件(含制度、辦法),審定招標項目,主持採購項目招、投標的全過程。

第八條非集中採購機構(各院系、各單位)負責下列採購事務:單價2萬元及以下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採購。單價在2萬元以上(包括批量)的儀器設備,須由各院系、各單位會同資產處,與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並需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條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機構提供儀器設備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組織,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條中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外國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經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進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它組織;

(二)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規定準入我國市場的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外國供應商一般應在我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或能有效提供技術支持和售後服務。外國供應商享有並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學校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學校採購一般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須公開招標採購的儀器設備,按有關政府採購管理文件精神執行。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或三個以上特定供應商投際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機構直接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詢價採購,是指採購機構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構向一家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時,一般應實行邀請招標採購的方式,被邀請的特定供應商一般由採購機構和資產處商議確定。

第十四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因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而急需採購,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第十五條採購價格彈性不大的標準規格的儀器設備且有現貨時,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十六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的;

(二)原採購的後繼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的50%,因而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後繼擴充的;

(五)從殘疾人機構,慈善機構採購的。

第十七條購置單位採購進口儀器設備,應儘量通過符合海關優惠政策條件的形式進行採購。

第四章學校採購程序

第十八條購置單價為5萬元及以下的一般儀器設備,申請人應填寫"中國地質大學器材申請卡",由各院系、各單位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申請人需填寫"中國地質大學申購貴重儀器設備可行性論證報告",由資產處負責審批。

購置單價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主管校長審批。"中國地質大學申購大型精密儀器可行性論證報告"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5到20萬元之間(不含20萬元)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在20—40萬元之間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各單位和資產處共同組織專家論證。

單價4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由資產處與學校儀器設備專家論證組組織論證。

第十九條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控制購買的商品,各院系、各單位必須書面提出申請,由資產處審核,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購買。購置空調器等耗電量較大的儀器設備,需報學校用電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重點建設項目均實行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制,各項目領導小組應明確一名儀器設備購置負責人。各項目領導小組應根據學校審核同意下達的每年項目設備購置總經費額度情況,於每年年底編報全年儀器設備購置清單,報項目主管職能部門和資產處,各項目儀器設備購置負責人應在採購前一個月及時與裝備處聯繫,並按要求向裝備處提供有關材料,以便進行採購前論證、審批等各項採購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招投標程序規定如下:

(一)採用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書應當包括所購儀器設備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三)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

(四)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未遭損壞;

(五)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購置單位和資產處派人共同組成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二條非招、投標方式的採購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內完成,招、投標方式的採購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採用招、投標方式時,由資產處和採購機構共同編制招標文件,文件內容和招標程序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學校採購合同需要變更時,購置單位應當將變更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報告資產處。

第五章學校採購監督

第二十五條學校採購工作接受黨紀、政紀、審計、財務和羣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採用招、投標方式的採購項目,由資產處配合採購機構共同開標。 第二十七條學校監察處、儀器設備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有權從下列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學校採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對合同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第二十八條採購機構在採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採購行為無效,學校紀監辦、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應責令其進行整改;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有意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擅自改動採購標準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開標確認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定採購合同的;

(五)拒絕採購監督小組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不提供有關材料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採購行為無效,應責令其改正:給採購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學校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機構簽定採購合同的;

(六)向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採購機構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它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和招標採購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可按學校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餘所列違規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採購招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加強採購業務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預防採購過程中的各種弊端,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採購業務的質量和經濟效益。

1:採購管理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固定資產、勞保用品、辦公用品)或勞務(技術、服務等)的採購。

三、職責

3.1市場部根據銷售訂單編制銷售計劃並下發相關部門。

3.2生產技術部根據市場部銷售計劃,編制原輔材料需求清單。負責製版、模具、量板等外包產品、技術服務以及其它外協業務採購申請及計劃的編制。

3.3供應部根據生產部門報送的材料需求清單,核實倉庫存量,結合材料庫存安全定額,編制採購計劃,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組織採購。

3.4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司勞保、辦公用品的採購和辦公用品日常維修申請計劃。

3.5設備工程部依據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生產經營需要編制設備的採購、固定資產維修以及零星維修製造所用備品備件採購計劃。

3.6各物品、勞務需求部門根據需求物品或勞務的性質和權屬向辦公室、生產技術部、供應部、設備部提交申請,並經初審後交各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

3.7分管副總負責權限內的採購審批和超出權限的採購初審,總經理負責生產經營採購、固定資產購置、維修等計劃的審批。

3.8財務部負責日常採購的價格審查,負責對價值10萬元以上的採購組織或上報集團公司進行招標。

3.9質量部負責原材料、輔料的驗收,設備部會同生產技術部負責備品備件、設備、監視和測量工具及維修等勞務的驗收。

3.10各採購經辦人負責索要發票、辦理結算,並對發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四、採購作業操作規程

4.1物資採購的計劃、申請與審批

4.1.1授權的請購部門根據生產計劃、實際需要以及庫存情況每月28日前報次月的採購計劃,報分管經理審核。

4.1.2經分管副總初審後的月度採購計劃報財務副總審批後執行。

4.1.3未列入月份採購計劃或超出計劃的臨時採購申請需根據需求物品或勞務的性質和權屬向辦公室、生產技術部、供應部、設備部提交申請,並經初審後交各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

4.1.4對價值超過2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設備、儀器、勞務等需要由申請部門寫出申請報告經分管副總簽署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4.1.5採購計劃或申請應列明採購物品或勞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估

計價值、交貨日期、用途等。

4.2採購比價

4.2.1採購部門在採購前須將採購計劃或申請,交財務部進行比價;在提交採購計劃或申請的同時,採購部門應對新採購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應商報價和聯繫資料,有財務部隊提供的供應商(但不僅限於)進行詢價或實地調查。

4.2.2價值在2萬元以上的維修、服務等勞務、5萬元以上的單台(套)設備的採購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報價,進行比價;1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取招標方式採購。

4.2.3對常用大宗原輔材料實行招標比價採購,公司根據市場行情每年至少舉行2次招標,確定採購價格和供應商,一經通過招標確定價格,只能在定標價格基礎上根據市場行情下調,不能上浮;如屬國家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所致採購價格上漲,並且採購物資屬供不應求的賣方市場,價格可以上調,但必須經過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後才能執行。

4.2.4國家明碼標價壟斷經營的特殊商品採購以及政府有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服務收費不實行比價程序,物價審計只對採購物品或勞務的價格、收費標準、數量、質量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4.2.5所有采購業務應景物價審查後方可報總經理籤批報銷。

回覆1:全面點的採購管理制度

4.3採購實施及物資驗收

4.3.1公司的採購業務統一由供應部門負責辦理,其他部門或人員不得自行採購。

4.3.2供應部門應根據生產技術部下達的原輔材料需用計劃結合庫存物資的數量編制採購計劃,報分管副總批准後執行。

4.3.3供應部門根據批准的採購計劃組織採購,除零星採購外,批量採購業務必須先與供貨方簽訂採購合同,並與財務部、質量部、生產技術部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審,採購合同應包括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日期、運費承擔、結算方式及經濟處罰等項條款。在採購合同有效期內,若因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時,經過總經理批准可以與供貨商簽訂《調價協議》,並報請財務部門備案。

4.3.4採購物資運到本公司時,先由供應部門對照核對採購計劃,經確認無誤後開具《請驗單》交質量部或設備部進行質量檢驗,質量部、設備部在驗收條件允許的範圍內組織物資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單,檢驗合格的物資由保管點數入庫並辦理入庫手續,檢驗不合格的物資不得辦理入庫。

4.4結算

4.4.1採購發票按規定能夠取得增值税發票的,且在我方能夠抵扣增值税的採購項目必須索取增值税發票,不能取得的,價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後執行。

4.4.2無論是現款採購還是賒購,在結算付款時均需由供應部門填開《採購付款申請單》,連同有關憑證報經財務部門審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出納人員方可付款。

4.4.3財務部在對採購物品結算付款時,應當認真審核《請購單》、《採購合同》、《採購計劃單》、《採購付款申請單》、《入庫單》、《發票》或《收款收據》等有關單證,賬目結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務制度規定的結算憑證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4.4.4出納員須在接到經總經理批准的付款憑證後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時必須認真審核是否

具備簽章齊全的條件,對簽章不全的付款憑證不得辦理付款手續。

五、責任

5.1不按規定程序未經審批採購的,由經辦部門和人員自行負責處理,已經與供方簽訂購銷合同,導致公司因不能履約而發生的損失由經辦人員全額承擔。

5.2經審批的採購計劃和申請,負責採購的部門和人員應在規定採購期限內採購到位,因沒有人到責任不能按時採購而影響正常經營的,沒發現查實一次罰款1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確定損失額的40%。

5.3未經比價即進行採購的,採購價格明顯高於比價結果的,價格高出部分由採購人員自行承擔。提交供應商報價時,與供應商串通抬高價格,從中謀取私利;或未認真進行比價而導致採購價格明顯過高;經查實後採購人員承擔相應損失,損失額在5000元以上的責令其下崗。

5.4物品使用部門(車間)必須依據生產計劃、生產管理實際需要,認真按照4.1.5條之規定填制購物申請單。填寫不規範,導致無法確認請購物資須知信息的,採購部門有權拒絕採購。採購計劃及申請必須由請購部門主管簽字,無請購部門主管簽字,審批人不得予以審批。對貪圖省事、亂報採購計劃,造成本公司流動資金使用浪費的,依照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標準對有關責任人處以罰款。

5.5供應部門在確保品質的前提下,必須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庫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採購方案,落實供貨單位。並對採購物品的品質、貨款結算安全負責。若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負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特別是結算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項,有關採購人員負有無條件的清收責任。

5.6財務部必須認真履行審核監督責任,對審核把關工作不嚴、不及時向總經理彙報有關事情真相,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分。

5.7驗收部門必須對所有運抵本公司的採購物品,依照採購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質量檢驗。若發現品質不符時,必須及時報告採購部門(必要時直接報告總經理)處理。嚴禁品質不符的外購物品入庫。因驗收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分。

5.8倉庫對驗收部門驗收合格的外購物品辦理入庫手續,並對入庫採購物品的數量負責。若發現數量不符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直接報告總經理),同時妥善保管該批採購物品等待處理。對倉庫保管員工作馬虎,未按本辦法規定操作,造成入庫數量短缺、超計劃採購或不合格物資入庫的應負經濟賠償責任。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物資(生產物資或生產設備)的採購管理,規範採購操作規程,建立合格供應商網絡,適時採購物美價廉的物資,以滿足公司正常的運營,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類生產物資(設備)或大宗的採購。

三、採購及物流審批權限

1、採購申請單

採購申請單由需求部門提出,審批權限如下:

(1)估算金額在元以內,由部門經理審批。

(2)估算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審核,再由分管副總審批。

(3)估算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審核後,再由總經理審批。

(4)估算金額在元以上(大宗採購),由董事長加批。

2、採購訂單(或採購合同)

採購員根據已審批的採購申請單和市場詢價結果製作採購訂單,審批權限如下;

(1)採購金額在元以內,由採購經理直接審批。

(2)採購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審核,再由分管副總審批。

(3)採購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審核後,再由總經理審批。

(4)採購金額在元以上(大宗採購),由董事長加批。

(5)採購金額在元以上,財務經理附核。

3、驗收入庫審批權限

1、入庫金額在元以內的單據由部門經理審批。

2、入庫金額在元至元之間的單據由部門經理審核,分管副總審批。

3、入庫金額在元以上的單據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4、領用發貨審批權限

1、出庫金額在元以內的單據,由儲運部經理及領用部門經理共同審批。

2、出庫金額在元至元的單據,需分管副總加批。

3、出庫金額在元以上的單據,需總經理加批。

四、物資採購流程

1、物資需求部門提供採購申請單,並完成必要審核和審批手續。

2、採購部憑已審核的採購申請單,製作採購訂單或採購合同(含報價),在完成採購訂單的審批手續後,給供應商下達採購計劃,同時送採購訂單到財務部備案。

3、供應商送貨到指定倉庫,採購部給品質部開具請檢單、給儲運部開具收貨通知單。品質部進行來貨檢驗,並進行品質確認。儲運部根據品質部檢驗結果和供貨數量給供應商開具入庫單,入庫單一份給採購部、一份給財務部,一份給供應商,並在供應商送貨單收貨確認。

4、物質需求部門到儲運部領用已申購的物資。

五、支付流程及審批權限

1、供應商憑公司儲運部簽字確認的送貨單到採購部對賬,產生一份詳細的對賬明細清單(同時附送貨單、入庫單),採購經理簽字確認,對賬清單報送到財務部。

2、財務部對採購部的對賬清單進一步進行確認,由財務經理審核。

3、供應商憑送貨單、入庫單、採購訂單、對賬清單、供貨發票到公司辦理審批手續:

(1)發票金額在元以內,由採購經理審核、財務經理審批。

(2)發票金額在元至元的,由採購經理審核,財務經理和分管副總共同審批。

(3)發票金額在元至元的,需總經理加批。

(4)發票金額在元以上的,需董事長加批。

六、供應商的管理

1、對於大宗或經常使用的物資,應建立相對穩定的供應商,並建立“供應商目錄”作為採購時詢價議價和供料的參考,應嚴格按ISO質量體系要求來運作。

2、對於經常採購的物資,應找兩家以上的供應商作為儲備或交互採購,貨比三家,採購性價比較高的物資。

3、根據供應商信譽狀況、貨源穩定性(品質、數量)、資金狀況等方面綜合考慮,把供應商分類A、B、C、D等幾類,並由此確定是否為長期發展或淘汰的供應商。

4、積極主動向供應商宣傳公司原料品質標準,並在品質和技術服務上給予必要的幫助,使其交貨及時、品質穩定且符合公司的質量標準。

5、對於交貨品質不符合質量標準,交貨數量不足,延誤交期,售後服務不良等情況的供應商,應採用末位淘汰法進行淘汰,並另行開發新的供應商。

6、採購人員應積極調查物資資訊,收集物資市場行情,積極開發新的供應商。新的供應商必須具備: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產品檢驗報告、專利證書等一系列質資文件。

七、採購紀律規定

1、各物資需求部門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本着“節約、降本”的原則提交採購請購單。

2、採購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採購成本的最低化、採購質量的最優化、採購效率的最快化。

3、採購人員必須做到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資採購過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採購人員應及時掌握市場動態信息,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工作的能力,以保證及時、保質、保量的做好物資供應工作。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9

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進一步開源節流,規範辦公用品管理,特做如下規定:

1、各班所需購買物品先填寫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統一提交園長簽字,確認是否需要採購。園長審核,批准後進行採購、入庫。

2、幼兒園新到教師的辦公用品,後勤處根據需要為其配備必要的辦公用品,以保證正常工作。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日常辦公用品的,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須經園長批准方可領用。

4、採購人員要以做到辦公用品齊全、質優價廉、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為原則。

5、辦公人員要做到使用好,保管好,辦公用品,在使用中,做到勤檢、勤修,如個別不能修理,及時上報到管理部門進行維修。

6、公共財物,任何人不得轉借,轉給他人。

7、開學初,一次配齊辦公用品,指定專人領取。辦公用品按指標配備,嚴格控制超支。

8、領取各種物品,不得隨意入庫內,遵守管理制度。

9、管理人員帳、物、票相符,日清、月結、採購貨物不壓支票,當日取出,當日返回,做到不拖,不欠。

單位採購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公立醫院內部控制建設,進一步規範公立醫院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有效防範和管控內部運營風險,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促進公立醫院服務效能和內部治理水平不斷提高,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舉辦的各級各類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其他部門舉辦的公立醫院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內部控制,是指在堅持公益性原則的前提下,為了實現合法合規、風險可控、高質高效和可持續發展的運營目標,醫院內部建立的一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是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運營風險進行有效防範和管控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的總稱。

第四條醫院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保證醫院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五條醫院內部控制主要包括:風險評估、內部控制建設、內部控制報告、內部控制評價。

第六條醫院內部控制應當以規範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有序開展為主線,以內部控制量化評價為導向,以信息化為支撐,突出規範重點領域、重要事項、關鍵崗位的流程管控和制約機制,建立與本行業和本單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相適應的、權貴一致、制衡有效、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的內部控制體系,規範內部權力運行、促進依法辦事、推進廉政建設、保障事業發展。

第七條醫院內部控制應當覆蓋醫療教學科研等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要把內部控制要求融入到單位制度體系和業務流程,貫穿內部權力運行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形成內部控制監管合力。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醫院黨委要發揮在醫院內部控制建設中的領導作用;主要負責人是內部控制建設的首要責任人,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醫院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抓好各自分管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工作。

第九條醫院應當設立內部控制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建設組織體系,審議內部控制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審議內部控制規章制度、建設方案、工作計劃、工作報告等;組織內部控制文化培育,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常態化。

第十條醫院應當明確本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職能部門或確定牽頭部門,組織落實本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包括研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編訂內部控制手冊;組織編制年度內部控制工作計劃並實施;推動內部控制信息化建設;組織編寫內部控制報告等。

第十一條醫院由內部審計部門或確定其他部門牽頭負責本單位風險評估和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制定相關制度;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制定內部控制評價方案並實施,編寫評價報告等。

第十二條醫院內部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本單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開展內部權力運行監控;建立重點人員、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廉政風險信息收集和評估等制度。

第十三條醫院醫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醫療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工作,加強臨牀科室在藥品、醫用耗材、醫療設備的引進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防範相關內涵經濟活動的醫療業務(即實施該醫療業務可以獲取收入或消耗人財物等資源)風險,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四條醫院內部各部門(含科室)是本部門內部控制建設和實施的責任主體,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內部控制建設和實施的有效性負責,應對相關業務和事項進行梳理,確定主要風險、關鍵環節和關鍵控制點,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持續改進內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風險評估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風險評估,是指醫院全面、系統和客觀地識別、分析本單位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存在的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及風險應對策略的過程。

第十六條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業務活動、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對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風險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七條醫院內部審計部門或確定的牽頭部門應當自行或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工作,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

第十八條醫院應當根據本單位設定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建設規劃,有針對性地選擇風險評估對象。風險評估對象可以是整個單位或某個部門(科室),也可以是某項業務、某個項目或具體事項。

第十九條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內部控制組織建設情況。包括是否建立領導小組,是否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是否建立部門間的內部控制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等。

(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情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機制。

(三)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是否體現內部控制要求,相關制度是否有效執行等。

(四)內部控制隊伍建設情況。包括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是否建立相關工作人員評價、輪崗等機制;是否組織內部控制相關培訓等。

(五)內部控制流程建設情況。包括是否建立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流程;是否將科學規範有效的內部控制流程嵌入相關信息化系統;內部控制方法的應用是否完整有效等。

(六)其他需要關注的內容。

第二十條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預算管理情況。包括在預算編制過程中醫院內部各部門之間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本單位戰略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是否相結合、與具體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按照批覆的額度和開支範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等。

(二)收支管理情況。包括收入來源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價格和收費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實現歸口管理,是否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有關憑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發生支出事項時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審批,是否審核各類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等。

(三)政府採購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政府採購業務歸口管理;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採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採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管政府採購業務相關檔案等。

(四)資產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並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是否及時處理;是否按照規定處置資產等。

(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行建設項目歸口管理;是否按照概算投資實施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等。

(六)合同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是否建立並執行合同簽訂的審核機制;是否明確應當簽訂合同的經濟活動範圍和條件;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等。

(七)醫療業務管理情況。包括醫院是否執行臨牀診療規範;是否建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管控機制;是否建立按規定引進和使用藥品、耗材、醫療設備的規則;是否落實醫療服務項目規範;是否定期檢查與強制性醫療安全衞生健康標準的相符性;是否對存在問題及時整改等。

(八)科研項目和臨牀試驗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科研或臨牀試驗項目歸口管理;是否建立項目立項管理程序,項目立項論證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批覆的預算和合同約定使用科研或臨牀試驗資金;是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技術成果;是否建立科研檔案管理規定等。

(九)教學管理情況。是否實現教學業務歸口管理;是否制定教學相關管理制度;是否按批覆預算使用教學資金,是否專款專用等。

(十)互聯網診療管理情況。包括實現互聯網診療業務歸口管理;是否取得互聯網診療業務准入資格;開展的互聯網診療項目是否經有關部門核准;是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電子病歷及處方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

(十一)醫聯體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醫聯體業務歸口管理;是否明確內部責任分工;是否建立內部協調協作機制等。

(十二)信息系統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信息化建設歸口管理;是否制定信息系統建設總體規劃;是否符合信息化建設相關標準規範;是否將內部控制流程和要求嵌入信息系統,是否實現各主要信息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信息系統安全等。

第四章單位層面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二十一條單位層面內部控制建設主要包括:單位決策機制,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決策和執行的制衡機制;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關鍵崗位管理和信息化建設等。

第二十二條醫院內部控制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工作。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應當圍繞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等制訂內部控制工作計劃。充分發揮醫務、教學、科研、預防、資產(藥品、設備、耗材等)、醫保、財務、人事、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採購、基建、後勤、信息等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醫院應當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的原則,在職責分工、業務流程、關鍵崗位等方面規範授權和審批程序,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規範內部權力運行,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運營管理制度、組織決策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並將權力制衡機制嵌入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加強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和業務培訓,明確崗位職責和業務流程,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建立定期輪崗機制。醫院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運營管理、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採購管理、醫保結算管理、資產管理、基建項目管理、合同管理、績效獎金核算管理、人力資源與薪酬管理、醫教研防業務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醫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會計機構,明確會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依法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配備具備資格條件的會計工作人員,加強會計人員專業技能培訓。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醫院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充分發揮會計系統的控制職能。

第二十七條醫院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將內部控制流程和關鍵點嵌入醫院信息系統;加強信息平台化、集成化建設,實現主要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包含但不限於預算、收支、庫存、採購、資產、建設項目、合同、科研管理等模塊;應當對內部控制信息化建設情況進行評價,推動信息化建設,減少或消除人為因素,增強經濟業務事項處理過程與結果的公開和透明。

第五章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二十八條預算業務內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涵蓋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內容。

(二)明確預算管理委員會、預算牽頭部門、預算歸口管理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的職責,分級設立預算業務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重大事項需要集體決策。

(三)合理設置預算業務關鍵崗位,配備關鍵崗位人員,明確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經濟業務活動的預算編制與預算審批,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預算執行與預算考核,決算編制與審核,決算審核與審批,財務報告的編制、審核與審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建立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的分析考核工作流程及業務規範;加強預算論證、編制、審批、下達、執行等關鍵環節的管控。

(五)強化對醫療、教學、科研、預防、基本建設等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醫院業務活動全過程。強化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收支業務內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收入、支出業務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應當涵蓋價格確定、價格執行、票據管理、款項收繳、收入核算等內容;支出管理制度應當涵蓋預算與計劃、支出範圍與標準確定、審批權限與審批流程、支出核算等內容。

(二)醫院收入、支出業務活動應當實行歸口管理。明確各類收入的歸口管理部門及職責,各項收入必須納入醫院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賬外賬;支出業務應當實行分類管理,明確各類業務事項的歸口管理部門及職責;設立收入、支出業務的分類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重大經濟活動及大額資金支付須經集體決策。

(三)合理設置收入、支出業務關鍵崗位,配備關鍵崗位人員,明確其職責權限,確保醫療服務價格的確認和執行、收入款項的收取與會計核算、支出事項申請與審批、支出事項審批與付款、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業務經辦與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規範收入管理、票據管理、支出管理、公務卡管理等業務工作流程,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醫療收費、退費、結算、票據、支出業務審核、款項支付等重點環節的控制。

(五)醫院應當依法組織各類收入。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價格政策和醫保政策,定期核查醫療行為規範及物價收費的相符性;定期核查收入合同的履行情況;加強票據管理,建立票據台賬,專人管理。

(六)醫院應當嚴格支出管理。明確經濟活動各項支出標準和範圍,規範報銷流程,加強支出審核和支付控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按照財政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七)醫院應當建立債務管理制度。實行事前論證和集體決策,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餘額;醫院應當嚴格控制債務規模,防範風險。

(八)醫院應當加強成本管理,推進成本核算,開展成本分析,真實反映醫院成本狀況;加強成本管控,優化資源配置,務實績效管理基礎,提升單位內部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採購業務內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採購管理制度,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陽光操作、嚴格監管的原則,涵蓋採購預算與計劃、需求申請與審批、過程管理、驗收入庫等方面內容。

(二)採購業務活動應當實行歸口管理,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和職責,明確各類採購業務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建立採購、資產、醫務、醫保、財務、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相互協調和監督制約機制。

(三)合理設置採購業務關鍵崗位,配備關鍵崗位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權限,確保採購預算編制與審定、採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複核、合同簽訂與驗收、採購驗收與保管、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採購執行與監督檢查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醫院應當優化採購業務申請、採購文件內部審核、採購組織形式確定、採購方式確定及變更、採購驗收、採購資料記錄管理、採購信息統計分析等業務工作流程及規範,並加強上述業務工作重點環節的控制。

(五)醫院應當嚴格遵守政府採購及藥品、耗材和醫療設備等集中採購規定。政府採購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選擇採購方式,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加強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資產業務內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涵蓋資產購置、保管、使用、核算和處置等內容。資產業務的種類包括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等。完善所屬企業的'監管制度。

(二)醫院資產應當實行歸口管理,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和職責,明確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固有資產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三)合理設置各類資產管理業務關鍵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及權限,確保增減資產執行與審批、資產保管與登記、資產實物管理與會計記錄、資產保管與清查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建立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各類資產工作流程及業務規範,加強各類資產核查盤點、債權和對外投資項目跟蹤管理等重點環節控制。

(五)醫院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管理。加強銀行賬户管理、貨幣資金核查;定期分析、及時清理應收及預付款項;合理確定存貨的庫存,加快資金週轉,定期盤點。

(六)醫院應當加強房屋、設備、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管理。嚴禁舉債建設;按規定配置大型醫用設備並開展使用評價,推進資產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依法依規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定期盤點清查。

(七)醫院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主管及財政部門審核審批;加強項目和投資管理,開展投資效益分析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八)醫院所辦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等企業內部控制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全面開展內部控制規範建設。

第三十二條基本建設業務內部控制

(一)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建立項目議事決策機制、項目工作機制、項目審核機制和項目考核監督機制。

(二)明確建設項目決策機構、歸口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資產部門等內部相關部門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職責權限。

(三)合理設置建設項目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優化建設工程的立項、設計、概預算、招標、建設和竣工決算的工作流程、業務規範,建立溝通配合機制;強化建設工程全過程管理、資金支付控制、竣工決算辦理。

第三十三條合同業務內部控制

(一)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業務決策機制、工作機制、審核機制、監督機制、糾紛協調機制。

(二)明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權限,明確合同承辦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法律部門、採購部門、院長辦公室等內部相關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權限。

(三)合理設置合同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以及合同授權審批和簽署權限,確保合同簽訂與合同審批、合同簽訂與付款審批、合同執行與付款審批、合同簽訂與合同用章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優化合同前期準備、合同訂立、合同執行、合同後續管理的工作流程、業務規範,建立溝通配合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採購管理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醫療業務內部控制

(一)醫院應當建立健全診療規範和診療活動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範圍開展診療活動,診療項目的收費應當符合物價部門、醫保部門政策;明確診療項目和收費的審查機制、審批機制、監督檢查機制。

(二)醫療業務活動應當實行歸口管理,明確內部醫務管理部門、醫保部門、物價部門在醫療活動和診療項目價格政策執行方面的職責。

(三)醫院應當合理設置診療項目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明確診療項目的內部申請、審核和審批權限,確保診療項目的申請與審核、審核與審批、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醫院應當加強對臨牀科室診療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控制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藥的行為;診療活動的收費應當與物價項目內涵和醫保政策相符合;建立與醫保部門、物價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分析診療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執行醫保、物價政策風險,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五)醫院應當設置行風管理崗位,定期檢查臨牀科室和醫務人員在藥品、醫用耗材、醫療設備引進過程中的行為規範以及各臨牀科室是否嚴格執行本部門的申請機制,建立與紀檢監察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嚴厲查處藥品耗材設備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

(六)醫院應當建立與醫療業務相關的委員會制度,明確委員會的組織構成和運行機制,加強對藥品、醫用耗材、醫療設備引進的專業評估和審查,各臨牀科室應當建立本部門藥品、醫用耗材、醫療設備引進的內部申請和決策機制。

第三十五條科研業務內部控制

(一)醫院應當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管理制度,建立項目決策機制、工作機制、審核機制和監督機制。

(二)明確科研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權限,明確科研項目組織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採購部門、資產部門等內部相關部門在科研管理中的職責權限。

(三)合理設置科研項目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確保項目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審批與實施、項目資金使用與付款審核、項目驗收與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優化科研項目申請、立項、執行、結題驗收、成果保護與轉化的工作流程、業務規範,建立溝通配合機制,加強科研項目研究過程管理和資金支付、調整、結餘管理,鼓勵科研項目成果轉化與應用;建立橫向課題和臨牀試驗項目立項審批和審查制度,加強經費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教學業務內部控制

(一)醫院應當建立健全教學業務管理制度,建立教學業務工作的決策機制、工作機制、審核機制和監督機制。

(二)明確教學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權限,明確教學業務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採購部門、資產部門等內部相關部門在教學管理中的職責權限。

(三)合理設置教學業務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確保教學業務預算編制與審核、教學資金使用與付款審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四)優化教學業務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規範,建立部門問溝通配合機制;按批覆預算使用教學資金,專款專用,加強教學經費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互聯網醫療業務內部控制

(一)開展互聯網醫療業務的醫院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診療服務與收費的相關管理制度,嚴格診療行為和費用監管。

(二)醫院應當明確互聯網醫療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權限。明確臨牀科室、醫務部門、信息部門、醫保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等內部相關部門在互聯網醫療業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權限。

(三)建立互聯網醫療業務的工作流程、業務規範、溝通配合機制,對互聯網醫療業務管理的關鍵環節實行重點管控。

第三十八條醫聯體業務內部控制

(一)醫聯體牽頭醫院負責建立醫聯體議事決策機制、工作機制、審核機制、監督機制;建立健全醫聯體相關工作管理制度,涵蓋醫聯體診療服務與收費,資源與信息共享,績效與利益分配等內容。

(二)各成員單位要明確醫聯體相關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權限。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醫聯體經營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促進醫聯體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

第三十九條信息化建設業務內部控制

(一)醫院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涵蓋信息化建設需求分析、系統開發、升級改造、運行維護、信息安全和數據管理等方面內容。

(二)信息化建設應當實行歸口管理。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和信息系統建設項目牽頭部門,建立相互合作與制約的工作機制。

(三)合理設置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崗位,明確其職責權限。信息系統建設管理不相容崗位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系統規劃論證與審批、系統設計開發與系統驗收、運行維護與系統監控等。

(四)醫院應當根據事業發展戰略和業務活動需要,編制中長期信息化建設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從全局角度對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建設進行整體規劃,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防範風險。

(五)醫院應當建立信息數據質量管理制度。信息歸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信息化建設相關標準規範,制定數據共享與交互的規則和標準;各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建設,能夠完整反映業務制度規定的活動控制流程。

(六)醫院應當將內部控制關鍵管控點嵌入信息系統,設立不相容崗位賬户並體現其職責權限,明確操作權限;相關部門及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範,遵守相關業務流程及數據標準;應當建立藥品、可收費醫用耗材的信息流、物流、單據流對應關係;設計校對程序,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校對。

(七)加強內部控制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確保重要信息系統安全、可靠,增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章內部控制報告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報告,是指醫院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相關部門規定編制的、能夠綜合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總結性文件。

第四十一條醫院是內部控制報告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醫院內部控制報告編制應當遵循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規範性原則。

第四十三條醫院向上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報送內部控制報告,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彙總所屬醫療機構報告後,形成部門內部控制報告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

第四十四條醫院應當根據本單位年度內部控制工作的實際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為支撐,按照財政部門發佈的統一報告格式編制內部控制報告。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一般包括:會議紀要、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流程圖、風險評估報告、內部控制培訓材料等。

第四十五條醫院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通過對內部控制報告反映的信息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七章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評價,是指醫院內部審計部門或確定的牽頭部門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監督,是指內部審計部門、內部紀檢監察等部門對醫院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院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可以自行組織或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已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同時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四十八條醫院內部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監督的職責、權限、程序和要求等,有序開展監督工作。

第四十九條醫院內部控制評價分為內部控制設計有效性評價和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評價。

(一)內部控制設計有效性評價應當關注以下幾方面:內部控制的設計是否符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規定要求;是否覆蓋本單位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是否涵蓋所有內部控制關鍵崗位、關鍵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和工作任務;是否對重要經濟活動及其重大風險給予足夠關注,並建立相應的控制措施;是否重點關注關鍵部門和崗位、重大政策落實、重點專項執行和高風險領域;是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自身條件的變化,適時調整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控制措施。

(二)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評價應當關注以下幾方面:各項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在評價期內是否按照規定得到持續、一致的執行;內部控制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執行業務控制的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權限、資格和能力;相關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防範了重大差錯和重大風險的發生。

第五十條醫院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真實性聲明、評價工作總體情況、評價依據、評價範圍、評價程序和方法、風險及其認定、風險整改及對重大風險擬採取的控制措施、評價結論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醫院向上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報送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各級主管部門彙總所屬醫療機構報告後,形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醫院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根據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審批結果組織整改,完善內部控制,落實相關責任。

第五十二條醫院依法依規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門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要及時整改落實,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衞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衞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的通知>》(衞規財發〔20xx〕227號)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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