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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項食品自律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項食品自律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項食品自律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項食品自律制度

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採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

一、嚴格實行崗位質量規範和質量責任,由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真正做到制度、人員、工作三落實;

二、建立食品來源的索證要票登記台帳,載明進貨食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產地、廠名、廠址等事項。

三、索要廠家或供貨商的合法主體資質證照(有效複印件),以及有關商品質量要求的有效准入認證、協議認證、授權證明文件等“證、照、票、卡”有效原件、複印件;

四、建檔保存好向供貨商索要的下列有效資料:1、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商標註冊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專賣(直銷、專營等)授權證明文件(專賣許可證):2、商品質量的合格證明或法定檢驗、檢疫、檢測機構的檢驗、檢疫、檢測、鑑定報告;3、商品的信譽卡等;4、商品的發票、發貨單、提貨單、收據等進貨憑證,以備查驗;

五、對照進貨手續核實購進的食品,通過目測和外觀標識查驗方式,查驗所進貨物包裝上的標識是否真實,有沒有產品合格證明,產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有問題的需再檢驗上櫃的,必須進行自檢,或送法定機構檢驗,待檢驗結果出具後,合格的上市,不合格的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追查,或退貨補辦相關商品的再入市手續。

購銷台帳制度

一、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建立健全購銷台帳;

二、根據本食品店規模、經營情況,用紙質登記檔案或電腦檔案,建立食品購銷登記台賬;

三、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四、涉及人民羣眾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藥品、食品,根據有關法規規定需進行商品備案的,必需建立重點食品備案制度,按要求向工商等執法部門進行備案;

五、以月為單位進行登記,每年裝訂成冊,台賬至少保管兩年以上,以備查驗。

質量承諾制度

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一、有專職部門或人員負責;

二、建立銷貨記錄台賬,主動自覺向消費者開具銷貨發票(憑證),註明經營者的名稱、攤位、聯繫電話,銷售食品的品種、數量、價格、銷售日期等,以便發生商品投訴時能夠予以核實;

三、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標註保證商品質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進行先行賠付等內容;

四、不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廣告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五、嚴把食品質量關,對食品售後服務及“三包”負責任;

六、銷售食品已進行索證要票,質量有保證,若有問題,願承擔相關責任;

七、即時受理解決食品消費申(投)訴。

協議准入制度

一、准入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政府法定規範;

二、嚴格審查供貨方的資質條件,建立供貨方檔案(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食品檢驗合格證等);

三、依照《合同法》及國家、政府有關法規與供貨方簽定《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協議雙方責任;

四、嚴把食品進貨關,索取相關協議准入食品質量證明的有效證明材料,手續齊全,方可准入,如鮮豬肉“場廠掛鈎”的“三證兩票”,蔬菜“場地掛鈎”的農殘檢測證明、無公害及綠色食品認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自檢或相關部門檢驗,確認供貨方商品有質量問題的,停止銷售和協議准入,並按責任書及相關法規追究協議准入供貨方的責任;

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一、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

二、配合工商管理部門督促市場內的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台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三、嚴格實行崗位質量規範和質量責任,真正做到制度、人員、工作三落實;

四、保證市場食品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持證亮照,遵守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對其銷售的商品質量及其所發佈廣告的真實、合法,承擔相關責任;

五、利用市場檢測設備,對上市的的生鮮等食品按規定進行抽檢;

六、協助工商等有關食品職能管理部門作好食品安全的宣傳、管理等工作。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指定專人負責食品質量的自檢自查;

二、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查驗和檢測,檢驗準確,公示結果及時;

三、完善檢測條件,加強入市自檢,對鮮豬肉每日查驗“一豬一票”,對蔬菜進行每日抽查五個品種的農殘檢測,加強強制QS認證食品的查驗;

四、查驗所進貨物包裝上的標識是否真實,有沒有產品合格證明,產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

五、查驗有問題或需再檢驗上櫃的,必須進行自檢,或送法定機構檢驗,待檢驗結果出具後,合格的上市,不合格的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追查,或退貨補辦相關商品的再入市手續。

食品退市制度

一、經進貨檢查驗收,發現外包裝破損的包裝食品,作下櫃退市處理;

二、發現標識不符,進貨手續不齊全的食品,當即下櫃,要求供貨方在限期提供相關手續,在期限內能夠提供相關手續的方可上櫃銷售,限期內不能提供手續的轉為退市處理;

三、對自行檢查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作下櫃、退市處理並對下櫃、退市商品的處理情況作記錄;

四、對檢測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佈的不合格食品,及時停止銷售,積極配合工商等相關部門處理;

五、對己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範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燬。

六、對退市的食品需重新進店銷售的,應當索取其依法檢驗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報當地工商部門批准方可上櫃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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