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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檢查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培訓制度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範檢測檢驗行為,特制定相關制度。以下小編蒐集並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檢查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文明生產,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增加管理者及職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普及職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減輕職業危害,依據公司發【2019】46號《首鋼長治鋼鐵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首鋼長鋼檢修部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全體職工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能力。

未經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安全科負責對新入廠職工進行廠級安全知識的培訓、考試建檔工作;負責對各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機械技術科負責設備技術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訓,負責對採用的新設備、新工藝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考試建檔。

第六條電氣技術科負責電氣技術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訓,負責對採用的電氣新設備、新工藝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考試建檔。

第七條綜合管理科負責部所有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複審、任職資格、建檔、編制相關培訓計劃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工程管理科負責對工程施工中使用臨時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建檔。

第三章 安全培訓的內容及要求

第九條三級安全培訓

(一)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二)廠級培訓由主管經理負責,安全科組織實施;車間級安全培訓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培訓由班組長組織實施。

(三)新工人進入單位後,綜合管理科對其本人的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證明、職工醫院體檢合格證明、特種作業操作證等進行一一核實,手續齊全後,方可安排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四)綜合管理科對新工人發放“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責任單位逐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建檔,並填寫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片,卡片於三級安全培訓結束後一週歸入新職工本人檔案。無上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片者,下一級不得進行本級安全培訓。

(五)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只填寫安全培訓(教育)台帳,不建立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片。

第十條三級安全培訓的內容分別為

(一)廠級安全教育培訓

(1)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法規及相關內容。

(2)職工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4)單位概況、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狀況、設備維護檢修特點和安全生產基本情況。

(5)單位危險區域、特殊作業活動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6)本單位歷年發生的工傷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車間級安全培訓

(1)生產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班組級安全培訓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班組作業環境狀況,所轄設備性能特點、安全裝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檢修作業防護措施等。

(3)崗位工作之間銜接配合及安全與職業衞生事項。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5)崗位事故應急處置技能。

(四)培訓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新入廠職工安全培訓的時間:廠級、車間級不少於8學時,班組級不少於56學時,合計不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0學時。

(2)新入廠職工通過三級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考試成績為:廠級、車間級安全考試90分為合格,班組級安全考試100分為合格。

(3)職工跨廠調動,必須進行相應的三級培訓;職工廠內調動,必須進行相應的二級(車間級、班組級)培訓;具體實施辦法和內容與新職工安全培訓相同。

(4)職工休假滿7個工作日不滿一個月者,返崗時必須經過班組級復工安全教育(不少於2學時),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職工休假一個月以上,返崗時必須經過車間級、班組級復工安全教育(分別不少於4學時),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廠級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學時。

(6)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生產的單位,必須進行職工崗前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一條班組在每天班前要對職工進行安全動態培訓教育。培訓內容:

(一)當天生產或檢修任務的特點。

(二)作業條件危險因素與防範事故的辦法。

(三)上一班曾經發生的違章行為其糾正和處理辦法。

(四)提醒班內每個人當班應該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六)提醒職工吸取企業內已發生傷亡事故的教訓及本班預防類似事故的對策。

(七)學習(抽考)安全生產規程、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班組於每週一組織安全活動,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討論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規定;學習相關的安全雜誌、週刊、材料等。

(二)總結上週班組安全工作情況,安排本週安全日常工作。

(三)傳達公司、部、車間對安全工作的指示、規定,學習討論傷亡事故的通報。

班組安全活動的內容要有記錄,車間領導和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部每年組織一次全員安全培訓,培訓內容: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崗位安全規程、標準化作業、勞動紀律等有關規定。

(三)安全生產知識、傷亡事故案例、公司下發的相關學習資料等。

(四)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少於8學時。

第十四條車間主任、班組長安全培訓

(一)部相關科室,每年組織一次對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安全培訓。

(二)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危險源管理、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處理事故的相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和其它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培訓時間不少於12學時。

(四)安全科、管理科應準確、詳細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並做好保管和存檔工作。

第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依照國家規定和公司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六條廠級領導幹部安全培訓

廠級領導幹部的安全培訓,按照公司統一組織安排進行。主要負責人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並通過國家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公司安全處組織進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並通過國家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訓效果檢查

第十八條三級安全教育

(一)檢查是否按公司規定的培訓制度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

(二)檢查是否有教案,考試試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試是否合格;

(三)受培訓人員是否建檔。

第十九條各類人員安全教育

(一)各類人員是否按國家規定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

(二)各類人員是否取得了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各類人員是否建檔。

第二十條特殊工種人員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種人員是否按國家規定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

(二)特殊工種人員是否取得了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特殊工種人員是否建檔。

第二十一條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檢查是否按公司規定的培訓制度進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檢查是否有教案,考試試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試是否合格;

(三)受培訓人員是否建檔;

(四)檢查職工對本工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會寫、會背、會用”。

(五)檢查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施工時,是否進行了新技術操作安全教育。

(六)檢查變換工種的工人在調換工種時是否重新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若與上級頒發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定相牴觸,以上級頒發的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檢修部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檢修部2019年修訂的安全管理制度彙編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同時廢止。

1、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轉專業申請表,於每學期第一週前交至相關學院審批,學生所在學院及接收學院應在申請表上籤署明確的意見;

2、接收學院應於每學期第一週將擬接收學生的申請表彙總並交教務處,逾期教務處不予受理;

3、學校在每學期第二週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審批,被批准者,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4、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將如實記錄在其成績總表中,轉專業學生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學校予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轉出和轉入)應在每學期開學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申請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申請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准及未辦理相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專業的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七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習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1、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傷、因病須停課治療和休養六週以上的;

2、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強烈要求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經學校批准可以續休,累計休學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相關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學生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通過學校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六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應於期滿前兩週內辦理復學手續。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對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病休學學生辦理復學手續時,須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試讀、退學與取消學籍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未達到30個學分,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學生書面警示。

第三十九條 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15個學分者,由學校編入下一年級試讀,試讀期一學年。在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達到或超過20個學分者,自動解除試讀,可在試讀班級繼續學習。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20個學分的;

2、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達到結業條件的;

3、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4、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7、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説教育無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應作退學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文件並送達本人,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則在校內發佈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七天,則視為送交。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或註銷學籍:

1、因違法、違規、違紀被學校開除學籍的;

2、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的;

3、學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規定應予取消或註銷學籍的。

第四十五條 學生被取消學籍後,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兩週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檔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學前學滿一年者,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後,可於兩週內向學校申請辦理肄業證書,否則,學校不再出具任何證明或證書;

3、取消學籍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並予以畢業註冊。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未取得的各類學分累計在14個學分以內(含14學分)者,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予以結業註冊。

第四十八條 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經重修後取得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者,達到畢業要求,可申請換髮畢業證書。符合畢業當年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可申請學士學位。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九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畢(結)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畢(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專科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國際學院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經2019年7月17日第9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發布的《湘潭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湘大教發[2019]5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標籤: 培訓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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