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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制度

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在穩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時,大力引進符合生態文明城市建設需要的高層次人才,更好地發揮高層次人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制度

第二條 全市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高層次人才包括: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的人選,“長江計劃”學者,省核心專家。

3、省管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

4、博士後。

5、博士、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6、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主要包括:

1、懂技術、善經營管理的複合型高級人才。

2、生態產業、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等領域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擁有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並可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貢獻的人才。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可通過調動、兼職、掛職、聘用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務。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一般側重於到我市的企事業單位或科研單位,確需到黨政機關工作的,應符合幹部隊伍建設的需要。

第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企業工作的,應按照一流人才、一流業績、一流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其工資、福利等待遇;到事業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與本人簽訂聘用合同,其職務原則上可高於同類人員;到機關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職務應根據編制和結構情況,結合所學專業和研究方向進行安排。

第七條 調入我市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在單位滿編的情況下可以先進後出,其專業技術職務可超單位結構比例聘任;其配偶工作需隨調的,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優先辦理調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入學,可擇校就讀。已婚且配偶不在*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居住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其每年一次的探親往返交通費用。

第八條 辭職或自動離職來築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原單位同意移交檔案的,可按工作調動的有關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工齡;原單位不同意移交檔案的,經用人單位考察、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重新為其建立人事檔案,原工齡以審核屬實的工作經歷為準,可連續計算,其工資待遇比照現任職務同類人員進行套改,對其原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予以承認、保留。

第九條 調入的高層次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有關書面合同或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服務期限、工作條件、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對服務期限的約定一般不少於8年。

第十條 未遷户籍關係但與我市簽訂了1年以上工作協議的高層次人才,由本人向市人事部門申請辦理《*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在築工作期間,可參加我市的各種評比和接受獎勵,可在我市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享有與本市持有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市創新創業資助經費優先支持高層次人才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對高層次人才從事科研工作,有關部門應在項目立項、經費資助、成果申報、學術交流和培訓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應在實驗設備、科技資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1、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從事科研工作的,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承擔比例,根據其項目進度分期分批資助總共不少於100萬元的科研經費(到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全額負擔,下同)。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的人選,“長江計劃”學者,省核心專家,省管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從事科研工作的,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承擔比例,根據其項目進度分期分批資助;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資助總額不少於3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資助總額不少於10萬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從事科研工作的,根據其科研項目和課題的情況,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承擔比例,根據其項目進度分期分批資助10萬元的科研經費。

4、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緊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有科研項目和課題的,可視情況,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承擔比例資助5萬元的科研經費。

第十二條 對直接引進到我市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8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以下標準發放生活津貼,自引進之日起發放5年: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月2萬元。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的人選,“長江計劃”學者每月5000元。

3、省核心專家每月3000元。

4、省管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每月XX元。

5、博士後每月1500元。

6、博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月1000元。

7、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每月500元。

以上津貼,在黨政機關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根據財政撥款比例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第十三條 對直接引進到我市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8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提供住房補貼100萬元。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的人選,“長江計劃”學者,省核心專家,提供住房補貼35萬元。

3、省管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博士生導師,提供住房補貼25萬元。

4、博士後提供住房補貼20萬元。

5、博士、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提供住房補貼15萬元。

6、獲得碩士學位並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提供住房補貼5萬元。

以上住房補貼,在黨政機關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根據財政撥款比例按照以上標準發放;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第十四條 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對引進到我市開展科研和項目攻關的高層次人才,在築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視其項目完成情況按月發放生活津貼,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五條 市直機關或市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需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市人才工作協調辦公室審核,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要有計劃地組織高層次人才分期分批進行體檢或療養。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做好高層次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切實防止和糾正閒置、浪費人才的現象。

第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把關,杜絕引進人才工作中的弄虛作假現象,確保引進人才的質量。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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