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通用3篇)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通用3篇)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篇1

第一章總則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通用3篇)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檔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築物等。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幹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大壩建設

第七條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樹立標誌。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一條大壩開工後,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大壩管理

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衞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採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觀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待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供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鑑定制度。

汛前、汛後,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的地震發生後,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註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註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並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繫通暢。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採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後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後,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範圍作出預估,並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於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篇2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樹立標誌。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一條大壩開工後,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衞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採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鑑定制度。

汛前、汛後,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發生後,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註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註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並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繫通暢。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採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後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後,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範圍作出預估,並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於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築物等。

壩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十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幹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篇3

安全保衞工作科在政教處領導之下開展工作。在分管校長領導下,政教處主任、副主任有權決定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有權決定工作人員的校內職級評定、優劣等級評價,工作人員應無條件接受並努力做好主任、副主任安排的一切工作。

一、安全保衞工作科主要職責

1、安全保衞工作科科長全面負責本科工作的安排、協調、督促、檢查和落實,做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培養自身及工作人員的職業素養和道德情操,指導工作人員的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2、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保衞制度,並堅決貫徹執行。

3、負責檢查記錄學生出入校門情況。進校門必須佩帶校徽或《自律手冊》,出校門必須持規範的請假條,對於遲到者應查驗身份並做好記錄,凡無任何證明者一律不予放行,有特殊情況者應通過電話向班主任詢問並做記錄後方可放行。

4、負責管理檢查記錄校園紀律。凡課間 、上學、放學期間,門口留1人值班,另2人到校園巡邏,發現違紀情況(如:追逐打鬧、玩球、騎車、破壞公物等)應立即予以糾正並作好記錄,嚴重者叫到保衞科處理並與班主任或級部主任取得聯繫。發現的問題應於當天報政教處公佈。

5、負責違紀事件的調查並有初步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材料後報政教處審批。

6、負責校園安全保障。夜間保證有3人值班,每兩小時巡邏一次,發現不關燈、不關門窗及其他違紀事件,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作好記錄,第二天予以公佈或通知班主任;嚴重情況應立即報政教處或分管校長處理。對於校內貨物出門,需查驗貨物品類、驗明出門證明並做好記錄。

7、負責外來人員的盤查登記工作。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校園,凡有公事、參觀或找人的,應首先通過電話詢問接待部門或接待人,徵得同意後,先辦理登記手續,並讓外來人員持出入憑條進入,出門時應收回由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簽字後的出入憑條。

8、負責來訪家長的接待工作。除學校放假領導同意外,一律不允許家長進入校園,凡家長給學生送東西者,應一律安排在家長接待室等候或將物品放在接待室但一定作好登記,學生領物品時應讓學生簽字;屬於來找班主任座談的家長,應電話通知班主任到接待室接待。

9、負責外來車輛的盤查登記工作。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校園,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出校門時應予以檢查或由接待部門同意後放行。下列情況應區別對待:①上級領導來校視察工作,應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辦公室或接待部門;②緊急用車應有用車部門事先通知方可放行;③校內食堂、門市部進貨車輛應辦理出入證,證上應貼照片、寫清車型、車號、有效期、接受單位等,並要求一律熄火後進入;④外單位車輛一律不允許進入校園。

10、負責自行車管理工作。自行車區域劃分,車牌發放,每天三次檢查有無違規擺放的自行車,對未上鎖和違規擺放的自行車進行扣留或扣分。

11、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規定,保持校門內外整潔、暢通,嚴禁在校門兩側設攤,及時清理校門內外的違規停車。

12、負責學校的消防工作,及時檢查和維護消防設備,積極開展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地開展消防演練;確實做到防火、防盜、防爆,經常和上級有關部門聯繫,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

13、負責教學樓、辦公樓的開門、關門,鎖門前要細緻檢查各樓層各教室,保證門關、窗關、電關、人空,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做好登記和彙報工作。

14、安排專人負責學校教職工及家屬、子女的户籍工作。

15、健全工作台帳,記錄工作情況,定時向政教處彙報。

16、做好政教處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保衞工作科工作紀律

1、全體人員要遵守“合作、公正、友善、誠信”的工作信條,樹立“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求實務實”的工作精神和“奉獻敬業”的工作態度。

2、全體人員要以服務為宗旨,尊重服務對象,既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又要熱情和藹、耐心周到,做到不徇私、不發火、不違規操作,樹立良好的值班形象。

3、當班期間,嚴守崗位,着裝整齊(着制服),站姿坐姿端正,語言文明,服務規範到位,嚴格執行保衞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填寫值班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4、全體人員要樹立大局意識,尊重領導,遵守校規,服從安排,勤懇工作。

5、全體人員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班,嚴格履行上下班交接手續。

6、有病有事要做到請假並填寫請假單,半天之內要經科長批准,一天之內要經主任批准,三天之內要經分管校長批准,三天以上要經校長批准。

7、實行24小時輪班制,科長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正常上班,其他人員分三組輪班,每組設一名組長,因病因事需換班者必須經科長批准。

8、值班期間嚴禁出現空崗、睡崗現象,凡出現空崗、睡崗及其他管理責任事故的,應追究值班人員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9、值班期間嚴禁值班人員或其他人員在保衞科酗酒、打牌、打麻將等,否則將追究值班人員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三、安全保衞工作科考核辦法

1、堅持過程考核與終結考核相結合、部門考核與服務對象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2、考核內容:

(1)個人修養:(10分)包括政治思想、精神境界、品德素質等。

(2)工作態度:(30分)包括敬業精神、服務與服從意識等。

(3)工作水平:(30分)包括方式方法、有無工作事故等。

(4)考勤:(30分)遲到、早退一次扣2分,曠工一個值班日(24小時)扣10分(不足12小時扣5分,超過12小時扣10分);曠會及缺席學校或部門組織的其他集體活動一次扣5分;請事假一天扣5分;請病假者需出示醫院或衞生室證明,否則按事假對待每天扣5分;30分扣完為止。

3、考核形式:

(1)考評小組由政教處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保衞科負責人、級部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2)考核成績:主要考核個人修養、工作態度、工作水平三項,滿分70分,佔總成績的70%。

(2)出勤考核:由科室負責人記錄考勤,每月向主任彙報一次,滿分30分。

(3)政教處每週至少應對保衞科全方位不定期抽查一次,抽查結果作為獎懲和考核依據。

(5)考核成績=考評小組考核成績+考勤成績

(6)工作考核每月進行一次,安排在下一個月的1—3號進行。

4、職級工資發放辦法:

(1)每月考核成績和工作責任事故為發放工資的主要依據。

①月考核成績在95分以上,並且無責任失誤,職級工資全額發放,可由處室負責人向學校建議增加一級浮動職級;

②月考核成績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工資全額發放;

③月考核成績在90分以下的,每缺10分(不足10分的按10分計)扣機動工資10元;

④出現工作責任事故從結構工資中另行扣除。

(4)出現下列工作責任事故,從結構工資中直接扣除:

出勤:遲到、早退: 扣5元

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按曠工論處,扣20元

會議:遲到、早退: 扣5元

曠會: 扣10元

工作失職:

①遲到學生未登記入校: 1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②上學期間學生離校不查假條、不登記:1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③經允許入校的外來人員未登記: 1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④未經允許入校的外來人員: 5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⑤儀容不整、語言不文明: 5元/每人次

⑥門前“三包”落實不到位的: 扣10元/每人次

⑦值班室雜亂不潔、校門內外地面不潔 扣10元/每人次

⑧社會車輛、推銷商、小商販、收購雜物者,未經主管部門批准進入校園的,發現一次扣值班人員10元,

⑨外來人員造成不良影響或發生事故的,視情況分別扣值班人員和科長50—100元

⑩空崗、睡崗、酗酒、打牌、打麻將等違規事件的,每次扣科長工資20元,扣值班人員40元

11、對職責範圍內的校園違紀現象視而不見(如校內騎車、亂放自行車、學校內外周邊打架鬥毆等)或管理失當者,每次扣值班人員10元

12、凡屬學校財產未經主管部門開具出門證明而私自放行的,每次扣值班人員10元,造成學校損失的視情況分別扣值班人員和科長50—100元

13、工作記錄、台帳不健全的,扣科長工資20元

14、不能按時開關樓門、自行車棚者,扣值班人員10元/每人

15、不能按標準檢查自行車排放、及時上報者,扣值班人員5元/次

16、校內發現亂放車輛,扣1元/車/每人

17、在車棚丟失自行車,扣值班人員20元/人

18、出現其他工作失誤,將視情節扣款;對學校造成嚴重影響者,加重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gdme0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