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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某某、某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落到實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好局面,促進我某交通工作的順利進行,現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某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1、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某某、某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示精神。

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在局黨委統一領導下,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科室、部門各負其責。

3、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責任到人,嚴格執紀,違紀必究。

二、責任範圍和內容

1、局黨委對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全面負責,統一領導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某某、某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某交通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制定工作部署和規章制度,定期檢查、分析、研究落實情況;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進行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履行監督職責,對全某交通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2、黨委書記、局長對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委委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科室正職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3、黨委委員對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科室和部門正職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4、局科室正職領導幹部對本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副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5、局屬單位黨政正職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黨政副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局屬單位黨政副職對分管範圍內幹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6、各級領導幹部對自己的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有教育、管理和監督的責任,對他們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重要責任。

三、責任考核

1、局黨委負責領導對局機關各科室和局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時也可進行專門考核。

2、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結合進行。採用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的方式,廣泛聽取黨內外羣眾的意見等方法進行。

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應向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本人反饋,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職務升降的重要依據。

4、局屬各單位要把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向局黨委提出書面報告;各單位領導幹部要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作為當年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責任追究

1、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2、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幹部管理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1)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3)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税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收取單位、個人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做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主管部門、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五、監督檢查

1、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和糾正。對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要認真嚴肅查處。

2、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詢問制度。凡是不認真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職責的領導幹部,均屬詢問對象。由紀檢監察部門制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詢問通知書》,被詢問者接通知後應在10天內向發通知的機關作出書面答覆。

3、建立和完善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徵求紀檢部門意見制度。單位提拔任用領導幹部,應徵求同級紀檢部門的意見。要把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徵求意見的一項重要內容。紀檢部門應認真負責地將掌握的情況,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提供。徵求意見應在考察的適時階段進行,以便在考察中將信訪舉報反映的重要情況瞭解清楚。

4、紀檢監察部門對在責任制貫徹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以利於問題及時得到解決,切實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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