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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制度(範例A)

內部稽核制度(範例A)

第一條 本公司為協助各部門的工作能順利進行並檢核其執行情況,促進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稽核人員,係指稽核室稽核人員而言。 第三條 稽核人員掌理的職務如下: (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貫徹的應行檢核事項。 (二)經營管理,各項業務及成本控制等的應行檢核事項。 (三)生財器具、各項設備及有關採購等的管理、使用、保養等的檢核事項。 (四)有關特殊案件的調查審議事項。 (五)有關經銷商及協作廠商的輔導及其動態與信用狀況等應行檢核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稽核人員發現有下列事項者,應以口頭或書面糾正,並報請備查,如涉及其他單位的職權並應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一)業務執行偏差。 (二)人事未盡協調。 (三)違紀行為,而情節輕微者。 (四)管教有欠允當。 第五條 稽核人員發現有下列事項者,應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各主管單位改進。 (一)有關各項制度執行時發生困難或缺點事項。 (二)有關業務、教育訓練、紀律、管教改進事項。 (三)有關員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項。 第六條 稽核人員發現有下列事項者,應列舉事實隨時建議,以書面呈報總經理,交由主管單位處理。 (一)表現良好的各職員工。 (二)違法、違規案件。 (三)行為影響本公司的名譽。 (四)各項災害及意外損失。 (五)其他影響本公司經營活動的一切不正當的重大案件。 第七條 稽核人員調查案件報告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因並敍明年月日。 (二)詳細事實。 (三)案情分析。 (四)處理意見。 第八條 案情單純者得以口頭糾正並報請備查。 (一)經常督導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員會同各有關單位承辦人員辦理。 (二)定期督導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員定期前往會同各有關單位承辦人員辦理。 第九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時,得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督導及抽查所屬各單位的經營及業務。 (二)約談的方式或直接聽取員工的意見彙集有關資料。 (三)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條 稽核人員督導、抽查、考核外勤員工服勤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無遲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 (二)員工出勤卡登記是否確實。 (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規定執行。 (四)工作是否切實執行,並考核績效。 (五)接受經銷商及協作廠商或顧客請求處理業務時是否迅速。 (六)營業或服務處所是否經常保持整潔。 (七)服務態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條 稽核人員督導、抽查、考核外勤單位業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與各經銷商業務配合、聯繫是否完善。 (二)服務人員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規定處理。 (三)業務人員收款的情況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四)存貨及材料的放置、處理是否完善、確實。 (五)人員、財物的運用調配是否適當,有無浪費不均現象。 (六)未達預定目標的處所,應列舉其項目及原因。 第十二條 稽核人員抽查各員工生活管理及風紀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無行為不檢及損害公司名譽的各種行為。 (二)對人事不協調或風紀表現不良的外勤單位,應擬具改善意見,報請核辦。 (三)播弄是非,挑撥離間,影響團結的員工,應查明列舉事實報請總經理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稽核人員接受上峯或各單位交辦調查違法、違規的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發或輿論指摘某員工違法、違規的案件應進行調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無具體事實者,謹作參考。 (二)調查案件應先與有關單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並蒐集確實的證據,非有必要者應儘量避免先行詢問當事人。 (三)調查案件應保密並採取祕密方式進行。 (四)當事人或檢舉人、證人談話時,應避免刺激。 (五)涉嫌員工請求有利於已的調查,應予接受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稽核人員訪問各經銷商及協作廠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信用狀況(業務員收款情況)。 (二)與同業間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業間的商業地位。 (三)帳務的輔導及轉達其各項困難或建議事項。 第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嗣後視其必要再行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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