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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進出口管理制度

藥品進出口管理制度

1.進口藥品註冊審批制度

藥品進出口管理制度

1)必須sfda審批發指證;

2)必須每批進口備案通關;

3)必須批批依法全檢;

4)指定口岸進口(國務院)。

2.註冊申報與審批

1)必須符合該國和中國的gmp;

2)生產國地區已上市許可,否則sfda確認;

3)必須按新藥進行質量複核和臨牀研究;

4)變更應申請發新證(但效期不變);

5)特批進口僅限特定醫療目的使用。

3.註冊證檢

1)《進口藥品註冊證》國外;

2)《醫藥產品註冊證》港、澳、台;

3)註冊號(hzs)+8位數,變更原號前加b;

4)註冊證效期5年,提前半年申請;

5)註銷:批文、註冊證到期不申請或不符。

4.進口藥品名稱與包裝

1)必須sfda批准,不得更改;

2)必須使用中文、符合相關規定。

5.進口檢驗

1)必須按法定標準全檢;

2)報告單結論必須明確。

3)樣品保存三年。

6.採購進出口藥品規定

1)必須提供蓋章的註冊證、報告書的複印件。

2)不得采購驗收手續不全的進口藥品。

3)國務院限制或禁止出口國內供應不足的藥品。

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持有sfda進出口准許證;

5)國外引種的藥材,經sfda審核批准後,方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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