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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大綱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大綱

第一章 總則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大綱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xx大精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湖北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維護合法權益、監督學校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堅持與時俱進,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為把我校建設成為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學校黨委對教代會的領導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學校黨委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教代會的召開和換屆,批准組建教代會籌備委員會,審批教代會會議方案、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

(二)教代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活動由大會主席團主持進行。黨委主要負責人為主席團成員,參加主席團工作。必要時,黨委接受主席團的提請,就大會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活動由學校工會主持進行,遇有重要問題,報經黨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會議,必要時可按規定程序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

(四)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費、教職工代表培訓經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學校行政開支。

第三章 教代會的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建議權所涉及的內容均屬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直接關係到學校發展方向、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和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院長頒佈實施。上述方案或辦法由學校行政起草,工會參與討論。方案要在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交教代會正式會議審議,經教代會表決通過後,由院長頒佈實施。對一時難以把握或教職工意見較多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學校行政根據試行情況進行修改後,再提請教代會審議通過,由院長頒佈實施。

(三)審議決定權。根據國家政策,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改革具體實施辦法及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

審議決定權涉及的內容都是關係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教代會審議這些問題並作出決定。學校行政按教代會的決定貫徹實施。

(四)評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評議學校領導幹部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考察學校領導幹部工作結合進行。教代會評議工作由教代會民主評議幹部工作委員會主持進行。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行使行政指揮權,教育職工以主人翁精神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積極主動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院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學校職能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履行職權和執行決議。

第九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職工代表參與大會工作、履行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形式,是教代會職權的重要體現。學校各部門及其負責人,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實事求是,認真嚴肅地做好代表提案的處理、落實、整改工作。

第四章 教代會代表的產生、管理、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的產生。

(一)教職工代表以基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選選舉權。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四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校教代會代表原則上按全校教職工總數的10%-15%確定,其構成既要考慮各方面的代表性,又要保證教學科研一線的代表(包括專任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輔人員)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三)教代會代表,應主要考慮教學一線和工作一線的教職工代表,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代表一般不超過一人。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女教職工代表,35歲以下青年教職工代表和民主黨派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四)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各基層單位,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五)各基層單位根據代表選舉方案,醖釀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候選人須經本單位全體教職工過半數同意方能當選代表。

(六)各基層單位將選舉結果報告學校工會。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條件和代表結構比例,其當選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代表經資格審查確認有效後,予以公佈,併發給代表證。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具有改革意識,做好本職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四)密切聯繫羣眾,能如實反映羣眾的正確意見和要求;

(五)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第十二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幹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幹部和教職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教代會籌備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的管理。

(一)校教代會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單位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離學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代表連續兩年不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瞬息萬變開除之日即行終止。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校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撤銷代表資格須經原選舉單位教職工討論,並經過半數教職工同意,方可作出決定。撤銷代表資格要及時向校工會報告,經工會討論後予以公佈。

(二)教代會代表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取消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出現缺額,由學校工會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提案權、有對教代會各項議程發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權。

(三)按照規定的程序,有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的權利;對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四)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控告。

(五)根據教代會的職權或教代會的授權,有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考核、考查及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執行教代會決議,認真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繫羣眾,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羣眾工作。

第五章 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校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一般應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每屆任滿必須按時進行代表的換屆選舉。校教代會會議換屆的籌備工作,由校黨委決定成立以工會為主、包括其它有關部門參加的“籌備工作委員會”負責。屆內各次會議籌備工作由校工會負責。

第十七條 學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同意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並報請校黨委批准可臨時召開教代會全體會議。

第十八條 教代會每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會議需進行選舉或表決時,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兩種形式,均以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代會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主席團。

(一)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一般由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和教師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教學和工作一線代表應占多數。

(二)主席團的組建程序為:由校工會廣泛徵求意見並協商,經校黨委審議後提出建議名單,提交預備會議,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通過。

(三)主席團為常設機構,任期與教代會相同。校工會主席為主席團會議召集人並擔任常務主席。

(四)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要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方案的審議意見;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二十條 校教代會設立教學、科研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幹部工作委員會,代表教代會參與(行使)工作職能範圍內的日常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工作。其成員一般應在教代會正式代表中產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相關人員參加。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校工會組織督促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 校教代會代表原則上以各基層工會為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正副團(組)長參加會議工作和開展日常的代表活動。代表人數較少的單位可組成聯合代表團(組)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為適應學校分級管理的需要,學校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院教代會的換屆與校教代會同步進行。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內行使相應職權,並接受學校教代會的指導。二級單位教代會代表,原則上按職工總數的20%-30%確定。職工人數在60人以下的單位,召開教職工大會。二級單位教代會任期與校教代會同步。

第六章 教代會的籌備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籌備工作。

(一)成立教代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二)教代會換屆時,擬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提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方案。組織選舉代表,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三)發出徵集提案通知,向全體代表徵集提案。提案徵集時間一般為一個月。提案要圍繞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突出教學、科研、管理、教職工隊伍建設、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等。提案應當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議兩人以上附議,也可由代表團集體提出。

代表提案應按照徵集→審立→送達→處理→反饋→報告的程序處理。

提案徵集工作結束後,由提案工作委員會進行登記、分類,並審查立案。提案一經立案即成議案。立案的原則是: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具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

3、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四)提出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報經黨委討論批准。

(五)學校工作報告和其它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和決定的文件(討論稿)至少於會前10天印發給教代會代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

(六)制定民主評議幹部方案。

(七)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建議名單。

(八)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人選建議名單。

(九)提出大會議程、日程草案。

(十)提出教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十一)制定會議經費預算。

(十二)完成其它會務準備工作。

(十三)籌備領導小組向黨委報告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

(十四)黨委發出召開教代會的通知。

第七章 教代會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

(一)教代會預備會議由籌備委員會主持,教代會代表參加。

(二)主要議程

1、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名單。

3、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聽取代表增補情況的説明。

4、通過教代會大會議程。

5、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

6、通過民主評議幹部方案。

7、通過教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8、通過、決定大會其它事項。

(三)預備會議表決一般採取舉手方式。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

(一)教代會須在與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時,方可宣佈召開。

(二)大會由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

(三)主要議程

1、校長作工作報告。

2、工會負責人作教代會工作報告。

3、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報告。

4、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徵集工作報告。

5、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各代表團團(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彙報。

6、主席團綜合各代表團(組)的意見後,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並向大會作出説明。

7、進行大會選舉或對決議、決定及有關方案、條例進行表決,宣佈選舉或表決結果。

8、按民主評議幹部方案組織評議。

9、可以根據需要,安排大會發言。

第八章 教代會閉會後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精神的傳達與貫徹。

(一)學校行政和工會分別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單位領導和羣眾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按照教代會通過的方案組成並開始工作。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討論制訂有關條例、辦法,並監督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專門工作委員會不應取代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提案的落實。

院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提案。每次會議提案的處理結果,整改和落實情況,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在下次會議上向全體教職工代表報告。工會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説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教代會聯席會議制度。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有急需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可由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各代表團(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協商處理,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三十條 教代會檔案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內容包括: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委員會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教代會代表的提案表及處理結果記錄;教代會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

第九章 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作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工會作為教代會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提出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三)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教代會代表。

(四)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

(五)主持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聽取和處理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七)對學校違反教代會制度的行為,提出意見並要求改正。

(八)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章 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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