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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三治”活動問責追究辦法

“三進三治”活動問責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三進三治”活動問責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三進三治”活動紮實有效開展,促進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高效履行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河北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狠剎不良風氣的規定》、《秦皇島市機關工作人員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三進三治”活動對象主體。

第三條 追究問責要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責罰適當、公開平等的原則,堅持追究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種類

第四條 問責分以下九種: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公開道歉;

(三)誡勉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離崗培訓;

(六)調離崗位;

(七)責令辭職;

(八)免職;

(九)辭退。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並用。對於超出以上問責種類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章 問責範圍

第五條 問責重點針對“三進三治”活動對象主體的“庸、懶、散”表現。

(一)在“庸”方面,有下列表現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追究問責。

1、實幹精神差,安於現狀,得過且過,馬虎應付,負責業務或分管工作長時間沒有進展,羣眾意見大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

2、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質量不高;活動中民主評議和羣眾測評處於末位的,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

3、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包庇、縱容、不予制止和糾正,或故意拖延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辭職 、免職或辭退。

(二)在“懶”方面,有下列表現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追究問責。

1、對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在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設和重要工作推進中,不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辭職或免職。

2、對涉及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對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的,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辭職或免職。

3、疏於學習和思考,政策理論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謹小慎微,墨守成規,習慣於老套路、老辦法,憑經驗辦事,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遇到突發性事件,手足無措,應對失誤,造成工作被動甚至重大損失的,離崗培訓或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責令辭職或免職。

(三)在“散”方面,有下列表現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追究問責。

1、對本地區、本部門管理鬆懈、教育不嚴,致使所屬部門及工作人員出現問題的,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調離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

2、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不落實首問首辦責任制,不按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責任人離崗培訓或調離崗位。

3、服務意識淡薄,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硬、蠻橫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責令公開道歉或誡勉談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通報批評、調離崗位或責令辭職。

4、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接受當事人宴請、禮品、禮金和其他消費性招待;濫用職權,不按原則和規定辦事;吃拿卡要報,刁難服務對象的,離崗培訓或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責令辭職、免職或辭退。

5、實施行政檢查、執法不出示有效資格證件或者不説明具體理由,對企業進行檢查、收費、罰款的,對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辭職、免職或辭退。

6、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調離崗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辭職或免職。

7、因飲酒貽誤工作的,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的,通報批評或免職。

8、組織紀律渙散,遲到早退,擅離職守,隨意脱崗;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參與賭博、上網聊天、玩遊戲、炒股票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辭職、免職或辭退。

9、巧立名目,利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離崗培訓或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免職或辭退。

(四)有其它“庸、懶、散”情形應追究問責的行為參照相近條款處理。

第六條 單位受到責任追究一次或發生二次個人責任追究的,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個人受到責任追究一次的,取消本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一年內凡被投訴兩次以上經查屬實的,對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給予組織處理。屬垂管單位的,以區委、區政府文件形式,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監察建議。

第七條 在追究問責過程中,對能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可從輕追究問責;一年內兩次以上被追究問責的,干擾或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控告人員的,應從重追究問責。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八條 發現本辦法第三章規定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負責調查。查實後,按幹部管理權限追究問責。

對區委管理的幹部需採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方式追究問責的,由區紀委或區監察局作出追究問責決定;需採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至第(九)項追究問責的,由區紀委或區監察局提出追究問責建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報區委,區政府作出追究問責決定。

第九條 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向承辦部門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問責對象拒絕接受處理決定的,由問責承辦部門提請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規定的程序免去其職務,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參與問責的工作人員是問責對象近親屬或與問責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機關聘用人員,借調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隨“三進三治”活動方案同時下發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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