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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 則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XX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國有獨資運營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企業,負責開發區工業區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前期土地平整等工作,歸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第二條 為規範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建立合法、科學、有序的財務核算體系,明確財務管理工作職責和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董事長組織擬定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審批財務事項。

第四條 公司設置財資部。財資部是負責公司資金籌措及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職能機構,對公司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會計人員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認真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麗政發?20xx?11號文件精神,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營運機構財務與主管部門財務分離、營運機構財務與下屬公司財務分離、營運機構投資財務與運行費用財務分離的“三分離”原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分別核算與管理。

第七條 公司對外投資、貸款擔保和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按規定上報市財政局審核,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 服從政府委派本公司財務總監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財務總監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第二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九條 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條 堅持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工作,財務印籤應實行分開保管。會計與出納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不辦理現金業務。

第十二條 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户應該設置相應的銀行存款日記帳,出納員應該按照銀行存款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結算,隨時掌握存款餘額。公司應指定專人簽發支票等支付工具,並妥善保管,嚴格按票據順序號簽發,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第十三條 建立銀行對帳制度。每月末,出納人員應將銀行日記帳發生額與銀行提供的對帳單進行逐筆核對,提交會計人員複核。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浙江省統一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發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公司綜合部負責列冊登記,順號發放使用,保證完整無缺。發票中的各聯單據是公司財務收支活動中據以進行核算的原始憑證,必須按規定程序傳遞,不得散失,因故作廢的應該整份按照原聯數粘貼,加蓋作廢印章後隨存根保留備查。

第十五條 加強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一)應收及預付款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各類應收款及預付款應分單位及時登記,準確反映其形成、收回情況,月底應列出各項應收及預付款的餘額分户清單。

(二)因公出差借款,須經過董事長審批同意後支付。出差借款人應在返回後十日內,及時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結算借款金額。對無故延期不報者,財務部門在催促無效的情況下,可制定扣款計劃,報經董事長同意後從借款人工資中扣回。

(三)各類應收及預付款應建立定期核對和清理制度。相關業務部門對六個月以上的款項與財資部進行核對後進行催收。對掛帳一年以上帳齡的款項應明確辦理人員的責任,落實催收措施;對將近兩年的應收款項應重新辦理債權落實手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資金損失。

第三章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的資金只用於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除業務結算、職工出差和業務需要可預支一定數額的資金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故佔用、挪用公司的資金,預支資金必須經董

事長批准。

第十七條 公司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審批權限為:公司的日常經費支出由董事長審批。

第十八條 審批程序實行“審查、審核、審批”三級審核制。各項支出由經辦人提出申請,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該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財務負責人根據財務管理制度對已審查的支付款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審核”,最後由董事長籤審後支付。

第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後再給予辦理。

第二十條 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收入均應及時、全額登記入帳,統一核算。不準設“帳外帳”,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營支出管理參照麗水南城建設有限公司營運費用報銷規定。

第四章 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參照關於印發《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資金撥付審批流程》(試行)的通知執行。

第五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

建築物、生產用的機器設備、工具儀器、運輸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產用設備、工具、用具,均列為公司固定資產範圍。

第二十六條 公司所有固定資產由管委會統一管理(賬實分開管理)。

第六章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凡涉及資金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的經濟事項,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作用。

第二十八條出納人員的職責:

(一)對有關公司銀行存款收付的事項,應經有關人員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未經審核或手續不完備的收付事項,出納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二)出納人員不能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 、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三)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印章,應由出納和會計分別保管。

第八章財務報告及財務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組成。

第三十條 會計報表編制要求: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一條 根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編制各種內部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設計,如“預算執行情況表”等。

第三十二條 財務會計報表必須由董事長、財務負責人、主辦會計簽字並蓋章,以明確責任。會計報表須聘請註冊會計事務所審計後,才能對外報送。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財資部負責起草、解釋、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和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企業的財務預算及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企業財務行為,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為市本級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對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職責(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出資人)。國有資產出資人根據市政府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能,代表市政府對市本級國有企業財務預算、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實施統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國有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企業財務預算、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的規範運作。

第二章財務預算

第四條為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各企業都要建立規範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財務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財務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五條財務預算是指企業在對未來一年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系統籌劃的基礎上,圍繞企業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對預算內企業各種資源運用及經營成果與分配等所作的具體安排。

第六條企業要在認真分析、預測影響經營目標主要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預算方案,並將財務預算細劃為月份、季度預算,建立必要的財務預算執行和完成情況監控及考核機制。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彙總”的程序,依據財務管理關係,層層組織做好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

第八條企業財務預算重點反映以下內容:

(一)企業預算內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二)企業預算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三)企業預算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四)企業預算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五)企業預算內預計發生的產權併購、增資擴股、長短期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六)企業預算內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與分佈結構;

(七)其他。

企業應當採用合併口徑編制財務預算報表,合併範圍應當與上財務決算編制範圍一致,如有變動應當説明。

第九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財務預算報告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國有資產出資人對企業報送的財務預算報告審核後,於12月31日前提出批覆意見。

第十條國有資產出資人根據企業財務預算,核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並與企業簽訂經營目標責任書。國有資產出資人在終了,依據企業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將財務預算目標執行情況作為考核及獎懲依據。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強財務管理,在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並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備案。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原則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本金管理制度;

(二)貨幣資金及往來户結算管理制度;

(三)產品、原材料、設備等資產購銷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管理制度;

(六)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七)銷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門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十二條企業要以集團(公司)為單位,建立以現金流量為核心的內部資金管理制度,對資金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制定統一的使用計劃,明確資金調度權限和資金使用審批程序。要堅持適度籌措的原則,從總體上控制企業負債規模。

第十三條企業所有資金(包括代收、代付資金)都必須嚴格按規定入賬管理,不得賬外設賬和資金體外循環。

第十四條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採購、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操作。

第十五條企業因合併、設立、轉讓、劃轉、合資合作、改制等涉及資產(產權)變動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後,按相關規定調賬。

第十六條企業要嚴格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成本核算,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當期成本的界線,及時結轉成本和費用。要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及預提各項費用,不得隨意調整計提比例和折舊政策。要定期開展經濟活動分析,隨時掌握企業成本變動的原因,及時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企業應嚴格遵守會計核算規定,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的企業,制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標準和方法,定期對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逐項進行認定、計算,不得應提不提、應攤不攤或者多提多攤成本(費用),造成企業經營成果不實。

第十八條企業原則上不應為其他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確需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充分考慮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和償債能力,並由被擔保企業提供相應的資產反擔保。企業發生的擔保項目,要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並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九條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必須實行有償交易,並按公允的原則合理作價,據實分攤相應費用。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要按規定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就關聯方的關係、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和關聯交易差價的性質及形成的原因進行披露説明。

第二十條企業月末應對應收債權和對外投資進行清理核實,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嚴格劃分投資與債權的界限,不得交叉記賬,正確核算企業投資收益。要建立企業投資決策失誤追究制度,企業出現重大投資決策失誤,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者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企業下列財務事項必須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審批:

(一)經清產核資確認的潛虧掛賬及資產損失核銷以及影響所有者權益的事項;

(二)資產(產權)轉讓、劃轉、租賃、報廢等資產處置行為;

(三)企業所發生的擔保、資產抵押行為;

(四)企業計提的工資總額;

(五)國家、省和市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報批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企業實現的淨利潤歸企業出資人所有,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分配方案須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審批後執行。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要按照石家莊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的規定及時上交。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企業要建立完善的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制度,並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須按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企業各項財務管理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企業要明確經理(廠長)、財務負責人(包括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企業領導)、財務部門在財務管理上的權限和工作職責;公司制企業根據《公司法》規定,還應明確董事會、股東會和監事會在財務管理和監督上的職權和義務,並經董事會、股東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需要,國有資產出資人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向企業派駐監事會或監事,對企業財務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十七條企業財務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必須報國有資產出資人批准或備案:

(一)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的任免必須報國有資產出資人批准。

(二)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所出資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業類主業的子企業等重要子企業的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任免必須報國有資產出資人批准。

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的一般子企業的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任免須經母體企業批准,並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備案。

第二十八條企業以下事項須按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出資人,由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一)企業財務決算;

(二)企業經理(廠長)任期屆滿、和專項事項;

(三)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如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等重大事項;

(四)國有資產出資人確定的其他需要審計事項。

第二十九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進行財務決算調整;企業對審計意見存在異議且未進行財務決算調整的,應在上報財務決算報告時,向國有資產出資人提交説明材料。

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符合《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的有關規定,對企業違反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或者未按註冊會計師意見進行調整的重大會計事項進行披露。

第三十一條企業法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等應對企業編制的財務決算報告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辦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章財務決算與財務報告

第三十二條企業在每個會計終了後,應嚴格按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在全面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資產質量核實基礎上,認真組織編制財務決算報告,以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企業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財務快報及分析報送國有資產出資人。財務分析重點圍繞生產經營、財務變動、經營成果等情況進行分析,特別是對本單位影響經濟效益的重大變動事項進行詳細説明。

第三十四條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由財務決算報表、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説明書,以及國有資產出資人規定上報的其他相關生產經營及管理資料構成。

第三十五條企業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和省國資委及財政部門有關財務決算編制工作要求,按照規定的合併範圍、合併口徑和合並方法,納入合併報表的範圍,編制企業財務決算合併報表。對沒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子企業,企業應向國有資產出資人報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經濟鑑證證明。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併範圍發生變更,應將變更範圍及原因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備案。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在終了後2個月內分別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形式將財務決算上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業,可以在對上市公司財務指標預測的基礎上,編制財務預決算,正式財務決算報告須在4月初報國有資產出資人。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編制財務決算工作中,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費用開支標準以及遞延資產分期攤銷年限,規範提留。要結合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認真清理以前的潛虧掛賬,如實反映歷史遺留問題,經審批後合理消化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為確保財務決算的真實性,企業編制財務決算工作中要認真遵循會計真實性、準確性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工作要求,正確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和濫用會計估計。

第三十九條企業及子企業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循會計可比性原則,編制基礎、編制原則、編制依據和編制方法及各項財務指標口徑應當保持前、後期一致,各期間財務決算數據保持銜接,如實反映間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變動等情況。

第四十條除國家另有規定,企業及子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應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應事先報國有資產出資人備案,並陳述相關理由。子企業執行會計制度與企業總部不一致的,應按有關規定將企業總部或者子企業的財務決算數據進行調整後合併。

第四十一條國有資產出資人依法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工作進行監督,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和中介機構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四十二條企業報送財務決算報告後,國有資產出資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進行審核,並依據審核後的財務決算報告進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企業效績評價和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確認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為促進企業及時準確編報企業財務報告,國有資產出資人對企業財務報告編報工作實行考核制度,對在財務報告編報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將有關事項報送國有資產出資人審批或備案的,即出現財務決算報告內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數據差錯較大、造成財務決算不實及財務決算報告不符合規範要求等問題的,由國有資產出資人責令其重新編報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五條經國有資產出資人或其委託機構檢查,企業違反財經法規,即因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不能收回,違規對外擔保使國有資產被查封或拍賣,改制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在國有資產處置中造成貶值,企業資產出租、出讓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為,將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財務決算編制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財務信息,故意漏報、瞞報的由國有資產出資人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工作中參與做賬,或在審計程序、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及缺陷,造成審計結論失實的,國有資產出資人應當禁止其承接企業審計業務,並通報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產出資人相關人員在對企業財務決算信息的收集、彙總、審核和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或泄露國家機密或企業商業祕密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良好的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加強財務管理,規範市屬國有糧食企業財務行為,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會計法)、《財務通則》、《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全市糧食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監管範圍企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負債以及成本費用進行監管。

第二章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三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主要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預付帳款、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等。

第四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現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出納員要做到日清月結,嚴禁白條抵庫,嚴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確需借支現金的,必須由財務負責人審核,法人代表審批方可支取。財務負責人定期對出納抽查盤點庫存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接受相關部門及本企業領導的監督檢查,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二)銀行存款的管理:企業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户和銀行結算業務,按照資金性質或業務需要,開設銀行賬户進行結算。銀行印鑑必須由財務負責人與出納員分開保管。不準為外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貸款)擔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銀行賬户;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弄虛作假套取現金和銀行信用卡。不準將企業資金借給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三)各單位核算統一歸集在財務部門,不準各部門另行設置出納,分散核算。

(四)嚴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貨。

第五條 應收或預付帳款的管理

(一)企業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合同並嚴格履行。

(二)企業糧食業務要遵循“錢進來、貨出去、貨進來錢出去”的原則,對合同期內應收款項,應落實到人,明確責任,及時收回,以防壞賬的發生。

第六條 其他應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發生的其他應收款要查清原因,企業督促並協助責任人採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發生的其他應收款外,不允許有其他應收款發生。

第七條 應收補貼款的管理

應收補貼款應專款專用,並及時與財政部門結算。

第八條 存貨的管理

(一)企業存貨,特別是原糧、產成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

(二)企業每個季末要對庫存商品進行盤存、核實,做到賬實、賬賬、賬證、賬表相符,對盤盈或盤虧庫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調整賬務。

(三)中央、省、市、縣級儲備糧油嚴格按規定專倉、專罐、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保證質量好、儲存安全和管得住、調得動、用得上,力爭不虧損。

第九條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的管理

(一)由於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按規定列支。

(二)由於人為因素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由企業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方可入帳。

第十條 壞帳損失的管理

企業每年末,對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檢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應收、應付款項按照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分清情況進行處理。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資產購建的管理

(一)項目審核。按照有關規定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項目,國家投資的項目應當經企業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企業自籌的項目經企業領導班子及職代會研究決定;專項資金項目必須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報批。

(二)項目招投標。擬建項目經核准批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

(三)基本建設(含新建、擴建、維修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後方可結算付款。

(四)盤盈固定資產必須及時入帳,其資產名稱及重估入帳價值須報市商務和糧食局備案。

(五)企業購置汽車(貨車、轎車)必須報經市商務和糧食局批准後,方可購買。虧損企業一律不得購買轎車。

第十二條 企業資產處置的管理

(一)應當按規定程序審批的資產範圍:企業整體轉讓資產、部分出讓或轉讓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盤虧、報損報廢固定資產。

(二)審批程序:企業處置國有資產,必須由企業領導班子及職代會研究,形成統一意見後,向市商務和糧食局提出書面請示(附處置資產明細表),經市商務和糧食局派人員到現場實地勘察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商務和糧食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三)經批准處置的國有資產必須通過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其評估價值在5萬元(含5萬)以上必須採取公開競賣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企業資產收益的管理

企業資產收益必須按時入帳並按相關規定使用。

第四章 負債的管理

(一)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的每筆結算支付必須有憑有據。大額資金的運行須上報市商務和糧食局備案。

(二)專項應付款:最低收購價、倉房維修費、簡易建築費企業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

第五章 成本費用的管理

第十四條 制定費用標準。企業要增強節約意識,制定工資、招待費等費用標準,降低費用開支,力爭以最小的支出,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十五條 企業所有費用開支必須堅持企業財務部門審核把關,法人代表“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嚴把費用開支關,堵塞漏洞。企業不得為外單位和個人報銷費用或變相列支費用。

第十七條 企業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期的收入、成本、費用,不準虛列成本、虛報盈虧、隱瞞財產和收益,不做假帳,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第十八條 各企業只准設置一套會計核算,嚴禁搞賬外賬或設置“小金庫”。

第六章 監管方式

第十九條 嚴格實行《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局屬企事業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市商務和糧食局對企業財務實行定期不定期檢查。

(一)每半年市商務和糧食局對市屬購銷企業組織一次內部審計。

(二)如遇特殊情況,市商務和糧食局隨時對企業財務執行情況予以檢查。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現金出現短庫,由出納員全額賠償。其短庫金額超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應收和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由於失職、瀆職行為不能按時收回的,對有關責任人採取賠償損失和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也須採取一定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財務負責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局屬企事業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定進行報告的,市商務和糧食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批評,發現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報告的,市商務和糧食局將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其失職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違反本制度其他規定的,市商務和糧食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按相關規定處理,違反法律法規者,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務審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嚴格執行《會計法》、《審計法》及《關於印發、的通知》等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市、縣各類實施細則,厲行節約,壓縮開支,勤儉辦事。同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規範票據審核,對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的票據堅決不予報銷,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

第二條財務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規定權限審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經理直接審批;300元至1000元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後,上報糧食稽查大隊領導批准後,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會議研究決定後,上報大隊領導批准後,方可支出。報銷條據必須是符合規定的正規票據,由經手人簽字,並説明支出事由,報賬員初審,按支出權限審批後報銷。

第三條凡能通過電話、信函辦理的事務不派人出差,一人能辦的事,不派兩人,能合併辦理的事不得分別辦理;職工出差前要填寫派差單,由派差領導簽字後方可外出,出差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超過報銷規定標準以外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單位原則上不安排車輛,由參訓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經稽查大隊領導同意,按規定標準統一訂票。參訓期間,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報銷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只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

第五條實行月報賬制度,報賬員提前通知幹部職工整理上交報銷票據,經分管領導統一審核後,彙報主要領導審定後,按程序報賬。

第六條辦公用品購置,由出納定期統計制定採購計劃,彙報公司經理簽字同意後統一購買,屬政府採購的按程序進行辦理;個人未經同意在外購買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公司機關文件、資料,原則上在公司內部印製;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須經公司經理同意後,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書籍、圖冊和噴繪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會研究提出方案,彙報稽查大隊領導同意後,安排印製;職工個人私自印刷資料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條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報賬員統一建立單位固定資產清冊,逐項明確到人,每半年進行一次清理核對,做到賬物相符;維修公物由人祕股統一負責辦理,維修事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需報廢的公物,提請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由報賬員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廢手續;職工調離或離退休時,須交清公共財物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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