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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丟失後處理辦法

爆破材料丟失後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爆破材料的發放數量嚴格按領料單上進行發放。

爆破材料丟失後處理辦法

第二條 爆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當班檢查、核實爆破材料的發放量與貯存量,發現收發數量不符時,迅速查明原因。

三條 在運送過程中丟失,全體運送人員立即報告保衞科,配合調查,由保衞科立即追查所丟數量、地點進行人員排查,並報告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察。

第四條 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情況,放炮員立即電話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彙報保衞科,立即到外面井口檢身房,嚴查出井人

員,對每位出井人員進行檢身。

第五條 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時,放炮員除通知調度室外,立即彙報隊長和帶班長,由隊長和帶班長立即停止生產。嚴禁人員出入本作業場所,檢身該巷所有人員後,對該作業場所不留死角地進行檢查。

第六條 放炮員必須保管好鑰匙,發現丟失,必須立即向調度室、隊長、帶班長彙報。

第七條 爆破材料丟失,不論數量多少,必須彙報公安機關,進行檢查。

第八條 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配合對爆破材料丟失時的調查工作。

第九條 對丟失爆破材料責任人不論其數量多少,除公安機關論情節處理外,我礦罰款1000元,並對其隊組罰款10000元,隊

長分管領導各罰款200—500元。

標籤: 後處理 爆破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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