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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制度(精選8篇)

執法的制度(精選8篇)

執法的制度 篇1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執法的制度(精選8篇)

一、必須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二、必須文明執法、禮貌待人、遵老愛幼,助人為樂。

三、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守崗位,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時間不辦私事;

四、必須着裝整齊,男執法人員不準留長髮,大鬢角和鬍鬚,女執法人員不準濃粧豔抹,髮辮不得過長或披肩發;

五、必須舉止端莊,精神振奮,姿態良好,文明用語,不背手或將手插進衣褲袋,邊走邊吸煙、邊吃東西,不允許挽臂搭肩,嬉笑打鬧;

六、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敢於排除各種干擾,維護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嚴肅性;

七、必須規範着裝,佩戴行政執法標誌,維護林業執法隊伍的文明形象;

八、必須先敬禮,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先説服教育,嚴禁以粗魯野蠻的態度對待違章者,對違法者進行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執法程序辦理,一律使用省林業局統一印製文書;

九、必須認真接待處理羣眾的來信來訪,不得無故拖延、刁難;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執法的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解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難點問題,整合執法資源,建立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及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縣範圍內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是全縣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是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綜合協調機構。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上級交辦的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各有關執法單位申請的聯合執法行動,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督促、檢查各食品安全執法單位在聯合執法行動中依法履行有關執法職責,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聯合執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職責。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六條 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前,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選派相對固定、熟悉

業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活動。

第八條 聯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按照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各司其職,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四章 執法管理

第九條 聯合執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 圍繞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重大活動和節假日食品藥品安全等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

(二) 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需要聯合執法的工作任務;

(三)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申請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第十條 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根據食品安全工作實際,需要開展全縣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擬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相關部門可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與相關部門協商後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和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儘快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分類處理”機制。對食品藥品

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堅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各有關執法單位應根據職責和程序分別進行立案、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互動機制。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查處職能範圍時,應迅速與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繫,申請協調解決。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後,應及時趕到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聯合執法行動結束後,參加行動的各有關部門應對本次執法活動的處理情況作書面整理,報告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服從聯合執法方案安排,主動配合執法牽頭單位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並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在本轄區範圍內開展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諉、阻攔和干擾,保證聯合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執法的制度 篇3

水政監察制度

為促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政治合格,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辦案規範。

四、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注重儀表,文明執法。

五、上班不遲到、早退、有事外出及時向領導請假。

六、每週五下午為固定集中學習時間。

七、單位每月組織一次案件研討活動。

八、水政科每年組織一次與各執法單位之間的執法交流活動。

九、積極參加省、市、縣組織的有關執法培訓活動。

執法的制度 篇4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完善執法機制,為促進我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一、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主要內容

1、煤礦企業沒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未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審查批准而擅自投產應依法取締或停產、停業整頓的。煤礦企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較大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治理應停產、停業整頓或依法關閉的;

3、重大政治活動、社會活動、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督查工作;

4、煤礦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能範圍,需要組織聯合執法的;

5、在煤礦安全執法中,對於單一部門無法解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需聯合執法的;

6、針對突發性、緊急性煤礦安全事件需組織聯合執法的;

7、縣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對落實煤礦安全執法決定存在較大問題的。

二、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1、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國土局、縣經貿局、縣電力局、煤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組成xx縣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領導小組。

2、煤礦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監管一股。負責執法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要求

1、各執法部門要認真按照歸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協作、職責明確、聯手互動、重拳出擊”的原則,積極配合牽頭部門開展工作,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嚴肅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聯合執法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業務熟練並持有相關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必要時邀請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參加。

3、聯合執法人員要服從指揮、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規範執法。

4、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迴避。

5、需要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時,執法部門應該在5日前向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提出申請,並報聯合執法方案,經牽頭部門審核,在2日內書面回覆。由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執法,應制訂聯合執法方案。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完畢後,聯合執法牽頭部門要將工作總結或執法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並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xx縣安監局煤監股

xx年3月1日

執法的制度 篇5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為加強技術監督工作,強化自身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保證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監督和規範執法人員的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與業務素質,較強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執法專業性技術知識。

二、執法人員必須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從事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兩年以上工齡,經省局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後上崗。

三、外出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上崗,儀表莊重,自覺維護自身及本局形象,嚴禁個人或僱人上崗。

四、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辦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範。 五、執法人員必須經常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知識教育,不斷進行監督、檢查、考試、考核,對不稱職、不勝任的執法人員經局領導研究決定予以調整或調換。

六、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局規章制度辦事,所有案件必須及時向分管領導請示彙報、嚴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權辦事、否則根據情節追究個人責任。

七、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涉及與個人有關的案件予以迴避。積極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檢查、諮詢服務工作。

八、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執法的制度 篇6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總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依法辦事。為了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確保辦案質量,按照上級機關對建設行政執法的要求,結合本局行政違法案件查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負有管理職能的站、辦、室、股、處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受託單位執行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儘可能使違法違章行為在最短時間內發現和查處。如發生自己管區內的違法違章行為沒有被發現,造成嚴重後果,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工作失職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執法人員應公正執法。如發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應當管理的不管理,應當查處的不查處;或者是故意擴大事實,顛倒黑白,加重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人員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執法案件錯案追究。如發生行政處罰案件在終局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或者通過與相對人協商處理予以賠償的,相關人員按下列原則承擔責任:

1、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於調查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於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法律依據不足造成的,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3、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於執法程序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是調查取證階段造成的,由調查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處罰執行程序的錯誤,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4、行政案件的敗訴,儘管是由於證據或法律依據的不足造成的,但調查人員或法規人員在討論處罰的會議上或向有關領導已經説明存在問題而又難以解決的情況,局領導或局務會議仍然決定進行的行政處罰,則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領導或組織承擔相應責任。

5、如發生行政錯案,造成了經濟財物損失的,負有相應責任的人員應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40%,並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

執法的制度 篇7

第一條 為確保本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辦事,加強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水行政執法投訴範圍:

(一)投訴人認為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超越職權;

(二)投訴人認為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定程序;

(三)投訴人認為本局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錯誤的;

(四)投訴人認為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公務懈怠;

(五)投訴人認為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濫用職權。

第三條 水行政執法投訴工作由局紀檢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負責,各部門收到的投訴應交辦公室登記

第四條 辦公室在接到投訴後,應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會同相應部門辦理。

第五條 承辦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秉公執法,不循私情。

執法的制度 篇8

一、為落實衞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使全體衞生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過錯指執法人員或執法機構(含法規授權和委託執法機構)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行政機關或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追究與過錯相適應的原則。

四、委託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其違法和不當執法行為一律追究過錯責任。

五、委託執法機構應結合實際,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過錯追究辦法。

六、過錯追究的範圍

(一)在實施衞生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受理不開具回執的;

3、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4、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實施許可的;

6、不依照規定程序,或者非法設立許可程序實施許可的;

7、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8、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的;

9、違法收取許可費用的;

10、違法委託其它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11、違法准許其它組織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

12、不公開許可結果的;

13、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門的;

14、其它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施衞生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改變處罰幅度的;

3.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4.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

5.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它組織造成損失的;

6.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三)在實施衞生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2.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的;

3.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暫扣財物的;

4.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時限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5.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

七、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未經審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為;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導致執法過錯後果發生,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二)對承辦人員的過錯,審核人和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發現,或發現後不予糾正、導致執法過錯後果發生,除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員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八、過錯責任承擔方式

(一)執法過錯屬一般過錯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執法過錯屬嚴重過錯的調離工作崗位。

(三)執法過錯屬特別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處分。

九、執法機關及委託執法機構應設執法過錯追究機構。

執法過錯追究機構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監察、法制、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事機構由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組成,具體受理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十、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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