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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制度

善意第三人制度

古羅馬有一句法律諺語:“物在呼喚它的主人”。

善意第三人制度

這句法律諺語形象、生動地陳述了這樣一個準則:權利人對於作為私有財產的“物”所享有的無可爭議、不容侵犯的所有權。即使“物”因某種原因發生遺失(遺失而非遺棄),或者被盜搶,事實上脱離了主人的控制,但並不影響主人對物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他有“完璧歸趙”的義務。物如同放飛的信鴿,即使在千里之外,依然不辭勞苦朝着主人所在的方向扇動翅膀。

然而, “物在呼喚它的主人”的理念與現代社會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似乎有些格格不入。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張三把一件貴重物品,比如古董委託給李四暫時保管,豈料李四是一個見利忘義的白眼狼,謊稱自己是所有人,轉身就把張三的古董賣給了不知情的王五。

在這起糾紛中,如果強調權利人對於物擁有的靜態的、絕對的權利,認為張三依然對物——古董享有所有權,可以向王五索要被乙賣掉的股東的話,就會出現下列問題:第一、對王五不公平,損害了王五的合法權益。第二,如果我們接着假設,王五得到古董後又轉賣給了趙六,趙六又將其贈送給王二麻子,如果此時張三有權追討原物的話,就麻煩了,從李四到王二麻子的整個民事活動都要作廢,一下子就造成很多糾紛,太折騰人了。如果任由這樣折騰下去,不僅會造成社會關係的不穩定,而且會影響商品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嚴重影響人們開展商品交易活動的信心和積極性,如果商品不流通就無法創造財富,整個社會經濟也喪失了發展的源泉。

由此可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再強調所有人對物的絕對權利就顯得有些不合適宜了,我們必須通過一項制度安排,一方面保護好所有權人的正當權益,另一方也要對所有人的權利有所限制。這項制度安排,就是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指,當第三人(所有權人、佔有人之外的人)從一個無所有權但和合法佔有某動產的人(佔有人)手中有償取得該動產時,即使佔有人並沒有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只要該第三人對佔有人無處分權這一事實不知情(主觀上為善意),該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

就像上文中李四擅自變賣古董一案,如果從李四手中購買古董的王五對李四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沒有對古董進行處分的權利的話,也就是説,王五是善意第三人的話,那麼按照善意第三人制度,雖然李四沒有處分權,王五也可以取得古董的所有權,張三不能要求王五返還古董,只能要求李四賠償自己的損失。

善意第三人制度不利於保護所有權的利益,但是可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尤其重要的是,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貿易和市場經濟繁榮。話又説回來,客觀上張三也有一定過錯,誰叫自己當初委託給李四的時候所託非人呢?善意第三人同時也能夠警示所有權人穩妥、謹慎地管理好自己的財產。

在實踐中,怎樣認定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呢?首先當然看考察當事人自己的説法,同時,還可以綜合考慮受讓人的知識水平、受讓人對轉讓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交易地點(是否為合法交易場所)、交易的具體情形(如交易的價格是否明顯偏低)等客觀因素綜合認定。如果受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人,或者明知轉讓人身份、行為可疑,甚至出現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都不能認定為“善意”,因此也就不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自己的動產。

善意第三人制度一般只適用於動產,不適用不動產,因為不動產(如汽車、房屋)一般都有產權證明,可以比較容易、準確地查詢到所有權人,不像動產所有人,沒有產權證書,查驗起來如同霧裏看花,很多情況下,如同在誰手上,就推定誰是主人。

另外,對於佔有人使用盜、搶、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動產(法律上稱為盜贓物或贓物)是否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還存在爭議,還有待法律的進一步明確。

標籤: 善意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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