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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由主管單位和活動主辦機構負全責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學校應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

第四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範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六條 學校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佈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範事故發生並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第七條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學校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衞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條 學校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安全教育應使學生樹立安全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抵禦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利用活動類課程時間,每月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集中教育,並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

第十二條 學校應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衞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學校應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國小生“安全教育日”等活動,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定活動主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學校應把安全工作作為家長會、家長學校的重要內容,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四條 學校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禁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學校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並對校內安全防範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應在每月第一個星期對校舍(含食堂)、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校化學藥品、食品衞生、安全警示語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學校應加強重點防範,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學校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的學校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每位教師評估的重要內容。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教師,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後果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校內設施安全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校舍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牆、危廁等)應立即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政府。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荷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誌,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學校應加強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

學生宿舍牀鋪應避開電源插座,遠離吊燈。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得允許在校內製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此類活動。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公安、消防、衞生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範、救治措施,並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櫃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

第五章 校外活動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第二十七條 實行學校大型活動批准制度。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遊、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准。學校在教育計劃內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校長批准。

學校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二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等活動應堅持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撲救各類火災、防汛、防洪和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範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學校校長有義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應重視和加強車輛管理。學校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應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按規定運行。嚴禁學校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如遇風、雨、雪、霧天等惡劣天氣,應堅決停運。

第六章 健康與衞生安全

第三十一條 學校體育器械、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格按照安全和衞生標準配備,並定期進行檢修。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校內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的有關規定,按衞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羣體性預防的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按國家統一規劃方案和指導原則進行。地方自行安排的學生羣體性預防用藥,應經某某、某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商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

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學校有責任抵制向學生推銷藥品或保健品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認真執行《食品衞生法》和《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加強飲食衞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學校應為師生提供衞生合格的飲用水。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衞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衞生許可證方可開辦。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採購、運輸、加工、貯存等環節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要求,學校採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學校不得從無衞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衞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應經衞生防疫部門批准,實行持證上崗,並進行定期查體。學校不得聘用傳染性病源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衞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脱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衞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七章 校園秩序安全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學校保安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學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門衞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餐廳、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學校下課或放學時應安排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於擁擠引發事故。 學校應與公安交通部門協作,在臨近街道的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加強住校教師、學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的管理。嚴禁學校租用或變相租用當地民房作為學生宿舍。

教師在辦公室輔導學生時應開門,嚴禁將異性學生單獨帶到宿舍進行談心或輔導。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學校應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與公安、工商、交通、衞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羣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半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等將簡要情況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並在12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後,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立即聯繫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並儘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 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1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某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九章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因教師工作失職造成學校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教師年度考核不稱職,後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年度考核不稱職,後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暫行規定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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