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膠製品有害物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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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製品有害物質管理規定《食品用橡膠製品衞生管理辦法》1990年11月26日發佈施行。
20xx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78號宣佈《食品用橡膠製品衞生管理辦法》廢止和失效。
食品用橡膠製品衞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橡膠製品的衞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如奶嘴、食品輸送管帶、高壓鍋墊圈、罐頭墊圈、瓶蓋墊片等,以及生產食品橡膠製品加入的各種助劑、添加劑。
第三條 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必須符合相應的衞生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衞生標準的產品各單位不得采購、銷售和使用。
第四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生產、加工、運輸及貯存過程中必須防止有害物質污染。
第五條 下列材料及助劑禁止在食品用橡膠製品中使用:
再生膠;
烏洛托品(促進劑H);
乙撐硫脲;
a-硫基咪唑啉;
a-硫醇基苯並噻唑(促進劑M);
二硫化二苯並噻唑(促進劑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劑J);
對苯二胺類;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劑124。
第六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應按規定的配方和工藝生產,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種時應向省級食品衞生監督機構申報,經批准後方可生產。
第七條 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衞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簡介
食品用橡膠製品衞生管理辦法要求食品用橡膠製品應按規定的配方和工藝生產,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種時應向省級食品衞生監督機構申報,經批准後方可生產。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必須符合相應的衞生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衞生標準的產品各單位不得采購、銷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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