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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與監督管理規範

山東省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與監督管理規範

(試行)

山東省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與監督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應急工作,從長效機制上加強動物疫病防控,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hj/t81-xx)、《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山東省家禽業養殖佈局與監督管理規範》、《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物排放標準》(db37/534-xx),結合山東省家禽養殖污物處理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家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以及散養户家禽養殖污物的無害化處理與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家禽養殖污物處理應堅持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無害化處理堅持以下具體原則。

(一)科學引導與依法監管相結合。既要引導家禽養殖者增強搞好污染防治的自覺性,又要堅持依法監督管理。

(二)預防為主與逐步治理相結合。既要重視從源頭預防家禽養殖污染,又要採取措施對污染進行治理。

(三)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相結合。既要對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又要提高家禽糞便和污水的資源化利用率。

(四)技術服務與政策扶持相結合。既要搞好家禽糞污處理利用的技術推廣與服務,又要加大對家禽污物治理扶持力度。

第四條 對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的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家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污物處理設施必須與飼養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家禽規模養殖場,要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家禽糞便專門發酵、沼氣生產、有機糞肥加工、脱水乾燥等設施設備。建設與家禽養殖相配套的污水收集、輸送、處理設施。建設病死禽屍體焚燒設施,配備相應的焚燒設備。糞便、污水、病死禽處理設施,要建在養殖場生產區、生活管理區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

(二)家禽養殖小區,要積極按照標準要求,建設污物處理設施。家禽糞便要有進行硬化處理的固定堆積發酵場所,並設置防止糞便散落、雨淋和溢流的設施。養殖小區內每個養殖户要有專門的污水收集、消毒、處理設施。病死禽要有混凝土結構的深埋安全井或焚燒設施。

(三)家禽散養户,要有固定的糞便堆積地點,採取措施防止散落、雨淋和溢流。家禽散養户比較集中的鄉村,要合理佈局共同建設家禽糞污處理設施,對家禽糞污統一收貯、集中處理。

第五條 對家禽糞便的處理。家禽糞便是家禽養殖的主要污染物,必須採用科學方法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達到規定的衞生標準後方能施入農田或作為它用。

(一)家禽養殖場、區要積極採取幹法清糞工藝,根據不同的家禽品種、養殖方式,實現糞便及時清理、單獨清理、徹底清理。採用水衝糞等濕法清糞工藝的養殖場、區,要逐步改為幹法清糞工藝。

(二)家禽養殖場、區清理出的糞便,要用專門運輸工具從專門的污道及時運至貯存處理場所。散養户對家禽糞便要隨產隨清,並放置到固定貯存地點。

(三)家禽糞便堆積發酵,要根據養殖規模、處理方式,確定糞便堆積的體積大小、添加物比例、發酵時間,確保充分發酵。生產沼氣的糞便,要保證足夠的發酵時間,產生的沼渣要及時清運至糞便貯存場所進行處理利用。未能充分發酵的糞便,要通過嚴格消毒後方能使用。

(四)鼓勵家禽養殖場、户對家禽糞便實施無害化處理後,進行生態還田、沼氣生產、有機肥加工等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對家禽養殖污水的處理。家禽養殖產生的污水是家禽養殖污物處理的薄弱環節,要採取科學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污水的收集、貯存、處理要及時、徹底,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淨化處理方法,實現達標排放。

(二)不適於進行大規模處理的少量污水,排放前要進行嚴格消毒淨化,確保殺滅病原微生物,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三)沼氣發酵的沼液要儘可能還田利用,不能還田利用的要進行進一步淨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

第七條 對病死家禽的處理。病死禽是動物疫病傳播的重點之一,要及時發現、摸清病因、徹底銷燬。

(一)病死禽屍體要及時、規範、徹底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出售或作為飼料再利用。

(二)病死禽處理應採用焚燒爐焚燒的方法。應在專門地點或焚燒爐中燒至完全炭化,不易焚燒的應通過澆油等方式確保焚燒完全。焚燒產生的煙氣應採取有效淨化措施,防止煙塵、惡臭等對周圍大氣環境的污染。

(三)不具備焚燒條件的養殖場要將病死禽投入填埋井填埋,在每次投入畜禽屍體後,應覆蓋一層厚度大於10cm的熟石灰,井填滿後,須用粘土填埋壓實並封口。

第八條養殖者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防治家禽污染,養殖者負有重要義務,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重要職責。

(一)家禽養殖場、區要把污染防治與生產經營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污染治理責任制。不斷完善污物治理設施、設備,制定實施相關保障措施,確保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對突發的污染事件或不明原因的家禽死亡,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把家禽養殖糞便、污水和病死禽處理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之一。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管責任制,明確監管人員的職責範圍和監管對象。對家禽養殖場、區的污物處理、設施運轉、制度落實、情況報告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動物衞生防疫和標準化生產要求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環境保護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家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污染物排放的監管力度,及時對污染狀況進行評估並提出治理意見。對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九條 對家禽養殖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措施。在加強家禽養殖污物處理監管的同時,要通過技術服務、典型示範、政策扶持等多種形式,引導家禽養殖場、區搞好污物處理,不斷提高家禽養殖生產水平。

(一)各級財政、金融部門要加大對家禽養殖場、區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防疫設施、污物處理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是扶持的重點。引導家禽養殖逐步向養殖場、區集中,實現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二)科技、畜牧等部門要組織力量,開展對糞便、污水、病死家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科研攻關。研製適應我省家禽養殖方式的污物處理設施、設備,制定相應的技術管理規範,為家禽養殖污染處理提供科技和管理支持。

(三)科技、畜牧、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染防治技術的推廣,搞好宣傳培訓。組織開展國內外相關技術交流,大力培育污染治理工程技術人才和組織管理人才,推動我省家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條 對家禽養殖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組織領導。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按照家禽污染防治的要求,制定實施家禽養殖發展佈局和污物治理規劃,切實加強對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和監督管理的組織領導。

(一)由畜牧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建立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每年固定時間召開,遇有緊急情況可以臨時動議召開。聯席會議主要是通報家禽養殖污染防治形勢、決定重大污染解決辦法、提出污染治理立法建議、協調部門之間的行動,從宏觀上保障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的順利進行。

(二)各級家禽協會和養禽專業合作社,要把家禽養殖污物處理作為一項重點業務來抓。採取簽訂協議或合同等多種方式,規範引導養殖户加強家禽養殖污物的處理和管理。

(三)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本地區家禽養殖污物處理現狀,以中小家禽養殖場和家禽養殖小區為重點,培植一批家禽養殖污物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的典型,帶動家禽污染治理全面走向深入。

第十一條 本規範由山東省畜牧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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