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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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安全生產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安全生產堅持“分級管理”、“分線管理”、“屬地管理”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第四條 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村(居)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本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員的有關責任。
第二章 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村(居)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鎮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1、鎮政府把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公共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經費納入當年的政府財政預算;
2、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3、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5、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加強安全生產宣教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七條 各村(居)及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職責,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本轄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嚴格源頭管理,建立安全生產台帳制度;
(1)、機構網絡台帳;
(2)、文件台帳;
(3)、責任書枱帳;
(4)、會議台帳;
(5)、檢查台帳;①檢查記錄②整改通知書③複查意見書
(6)、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台帳;
(7)、規章制度台帳;
(8)、事故管理台帳;
(9)、宣傳教育台帳;
(10)、重大危險源台帳;
(11)、總結彙報材料台帳;
(12)、獎懲台帳。
3、負責落實本轄區安全生產責任,把責任分解到各生產經營單位,並明確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人;
4、對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排除整改,對嚴重事故隱患,必須嚴防死守,首先應將人員立即撤離,並報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
5、對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行業和安全條件不具備企業的開辦、用地等,申報時必須嚴格把關,從嚴控制。
第八條 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村(居)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班子其他領導分線負責,條塊結合,分工協作的安全生產領導分工負責制。
第九條 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具體分工如下:
(1)經授權,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能,加強對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的督查和管理。
(2)公安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商場、市場、賓館、公共娛樂場所、宗教場所、人員聚集場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3)鎮經濟發展與村鎮建設辦公室負責對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工程、民用燃氣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土地、規劃建設部門對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築的整治,消除安全隱患。
(4)鎮經濟發展事務所負責所屬企業的安全管理。
(5)風景管委會負責對旅遊單位、旅遊場所、旅遊設施、旅遊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
(6)鎮農業技術服務站負責對病險山塘水庫、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防汛設施、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違章佔用河道、所屬水電企業、農用機具、拖拉機、漁業生產、農業企業、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
(7)鎮電業部門負責對供用電企業、電力工程、電力設施和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
(8)鎮電信部門負責對電信設施、設備、電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9)鎮文化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管理。
(10)鎮防保辦負責對職業衞生、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11)鎮廣播電視站負責對廣播、電視設施與設備、廣電工程的安全管理。
(12)鎮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實行羣眾監督,協助政府和督促部門、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嚴格源頭管理,建立安全生產台帳制度;
(1)、機構網絡台帳;
(2)、文件台帳;
(3)、責任書枱帳;
(4)、會議台帳;
(5)、檢查台帳;①檢查記錄②整改通知書③複查意見書
(6)、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台帳;
(7)、規章制度台帳;
(8)、事故管理台帳;
(9)、宣傳教育台帳;
(10)、重大危險源台帳;
(11)、總結匯報材料台帳;
(12)、獎懲台帳。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7、及時、如實向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考核評比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並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許可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搞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及時將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及有關安全防範措施報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章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因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對安全生產事故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依法追究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村(居)、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和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而發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包括追究村(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村(居)、各部門和企業單位可根據本責任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 本責任制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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