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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和批示的不同

指示和批示的不同

公文種類繁雜,大家知道公文中指示和批示的區別是什麼嗎?下文小編收集了關於指示和批示的不同,歡迎閲讀!

指示和批示的不同
指示和批示的不同:批示

批示,對下級的書面報告批註意見;批示的文字。

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一、審批公文用語的一般規則

(一)圈閲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並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註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並”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並××、××、××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並××、××、××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局長並×副審計長”;“×主任並×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範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後重報”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閲後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閲後發”,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後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後,先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只適用於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閲後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閲並報××簽發。”

3.先會籤(複核)後簽發:“請××(單位)會籤(複核)並報××簽發。”(適用於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閲後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閲並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籤後簽發:“請××(單位)會籤並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籤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籤”字樣。)

(四)批示閲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閲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閲”、“請××、××閲”、“請××閲研”。如必要,可以註明送閲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閲件通常不須回覆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閲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覆“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閲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籤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並送××會籤”、“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並送法制司複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後,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於×年×月×日前研復”、“請××於×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徵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閲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閲”、“請××閲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複核”。

(七)批示會籤文件

1.單方會籤的,通常批示“請××會籤”、“請××審籤”。

2.多方會籤的,一般批示“請××、××、××會籤”。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覆”、“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指示和批示的不同:指示

指示是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要點及要求、步驟和方法時所使用的一種具有指導原則的下行公文。

指示具有較強的指導性、政策性,可以使某項重要事項、工作能順利進行起着決定性作用。

指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普遍或全局性的問題作出的;另一類是針對特殊問題或重要的局部性問題而制定發佈的。從時間的要求上可分為緊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指示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構成。

(1)首部。包括標題、成文時間、發文字號和主送機關。

1)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

2)成文時間。用括號在標題正下方註明年、月、日期。

3)發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組成,位置在標題之下居中處。

4)主送機關。即受文單位,格式與一般公文相同,頂格書寫,後面用冒號;也可以用抄送”形式寫於公文最後一項的下方。

(2)正文。由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組成。開頭部分是指示的開端,主要交代發出指示的原因、目的、依據、意義。主體部分是指示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任務、指導原則、具體步驟、措施方法等項內容。結尾部分要以簡潔的文字向受文者重申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希望和要求。

指示範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禦特大洪水的緊急指示(1993年7月31日)

今年我國氣候異常。進入7月以來,長江中下游地區接連發生大水,一些地方已超過1954年特大洪水的最高水位。沿江廣大軍民,在當地黨委、政府和軍區領導下,積極投入抗洪搶險,全力以赴,日夜奮戰,目前已取得很大勝利。中共中央、國務院特向參加這一斗爭的廣大幹部和羣眾,向解放軍指戰員,表示親切的慰問,希望再接再厲,奪取全勝。

一、當前長江洪水險情未過,黃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遼河都進入大汛時期,珠江流域仍有發生洪水和颱風災害的可能。據氣象部門分析,對此必須有高度警惕,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區都要做好防禦特大洪水的充分準備,認真檢查落實各項防汛措施,做到有備無患,力爭在發生不可抗禦的特大洪水時,儘可能減少損失。

二、根據我國目前大江大河防洪工程的能力,如遇特大洪水,為了保全大局,減少損失,需要在一些地方有計劃地採取分洪、蓄洪措施。各有關地區要及時做好組織羣眾安全轉移的各項準備,同時向分洪區、蓄洪區的廣大幹部和羣眾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説明小局服從大局的道理。要求在洪水面前,每個人能以大局為重,一切行動聽指揮,不允許違抗上級命令。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以身作則,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對不服從指揮調度而造成惡果的,要嚴加懲處。

三、各地在防汛抗洪鬥爭中,必須大力加強治安工作。對製造遙言、聚眾哄搶的為首分子,對乘機搶劫、盜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破壞防洪搶險設施,以及其他破壞防洪救災工作的犯罪分子,可採取特別措施和必要手段堅決鎮壓,嚴厲打擊,依法從重從快懲處,以確保防汛工作的順利進行。

標籤: 批示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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