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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

公產住房也稱公有住宅、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我相信大家對於它並不陌生,那你們知道1995年關於公住房的實施細則嗎?小編給大家收集了,歡迎查閲哦!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滬府發[1994]19號)和《關於一九xx年出售公有職工住房的方案》(滬府[1995]22號)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願、產權歸已、維修自理的原則。

第三條 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獲得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產權歸屬不清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進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標準、獨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層和高層職工住宅。

職工租住單位購買的外銷商品房、僑匯商品房、高標準內銷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範圍。

第四條 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職工家庭享受一次。職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離婚、喪偶,配偶支內或支農等離開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購房優惠)而承租户內留有一人的;40歲以上的單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條 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為獲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18週歲的同住成年人。

職工家庭內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購房人,協商不成的,不辦理購房手續。職工家庭購房時,可申請共有產權。共有人必須是前款規定的購房對象。共有人再購買時合併計算購房面積。承租人死亡或遷離本市的,應變更租賃户名辦理購房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購房: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的;擅自改變公有住房結構及有違章搭建或違章建築的;利用承租房屋改變用途的;承租人全家遷離本市;承租人去國(境)外定居、探親、留學承租人户內留有一人的(承租人內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須變更租賃户名後按規定購買)。

第六條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60元。

第七條 按購房人每一年工齡給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30元的工齡折扣,確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計算基價,職工家庭購房時的工齡仍可以新配房職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齡最長的一人為計算依據。但該工齡最長者及其配偶再遷至他處時不得重複享受優惠。職工購房時的工齡按連續工齡標準計算到1991年底。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符合國家提前退休規定的餓提前腿職工,其購房時的工齡應加上提前的“工齡”。

第八條 1995年公有住房的實際售價以確定的計算基價連乘以各種折扣和增減率計算。

對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給予下列折扣:

1、 購買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規定給予5%的折扣。

2、 多層和高層住宅面積折扣,多層住宅為10%,高層住宅為12%。

3、 房屋的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係數詳見附件。

4、 房屋的成新折扣率為每年2%,折扣後殘值低於40%計算。

第九條 對購房者給予以下優惠:

1、 購房者仍可按規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補貼。

2、 購房者免繳房產税、契税,並緩徵地租。

3、 購買新建住房者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第十條 1995年公有住房實際出售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單價(元/平方米)=[成本價(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購房工齡(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面積折扣] ×地段增減率×朝向增減率×層次增減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單價(元/平方米)=[成本價(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購房工齡(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已租用公房折扣率] ×[1-面積折扣] ×地段增減率×朝向增減率×層次增減率。

其中:購房工齡-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連續工齡按市人事局有關規定計算;企業單位職工連續工齡按市勞動局有關規定計算。連續工齡計算到1991年底。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減去房屋竣工年份計算。

加層的房屋按原來房屋竣工年份計算。

第十一條 1995年公有住房實際出售單價(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價,I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13元;II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元;Ⅲ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8元;IV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75元;V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3元;VI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元。

第十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築面積計算標準,按《關於印發異產同幢房屋建築面積攤算辦法的通知》(滬房[93]權字發第52號)規定執行。建築面積計算保留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第十三條 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準,一般按人均建築面積24平方米計算。家庭成員中有下列對象的也可按下列標準執行:

1、 建築面積控制標準75平方米--一般職工、幹部;具有各類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2、 建築面積控制標準85平方米--科技幹部;具有各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具有高級工證的技術工人。

3、 建築面積控制標準100平方米--具處級幹部;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及不分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4、 建築面積控制標準120平方米--副局級幹部。

5、 建築面積控制標準140平方米--正局級幹部;教授;研究員;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的各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6、 建築面積控制標準50平方米--無業、待業、孤寡老人。

7、 部級幹部按國務院規定的控制標準執行。

購買高層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的基礎上再加建築面積10平方米。

以上是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準,不是必須達到的分房標準。

第十四條 1995年職工購買公有住房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實行市場價。對於享受離職休養待遇的幹部購買公有住房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準10平方米以內的,其超過部分按1995年規定的成本價購買,不再享受優惠折扣,超過部分的實際售價以成本價連乘以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係數和成新折扣確定;再超過部分,實行市場價。凡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享受1995年的優惠折扣政策,其實際售價應連乘以朝向、層次等增減係數和成新折扣後確定。

第十五條 1995年多層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市場價:I、II級地段定為2928元;Ⅲ、IV級地段定為2092元;V、VI級地段定為1255元。

1995年高層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市場價:I、II級地段定為4442元;Ⅲ、IV級地段定為3173元;V、VI級地段定為1904元。

第十六條 職工家庭購房後,因居住困難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規定的職工,仍可在單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購買住房。具體辦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後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發[1995]240號)辦理。

第十七條 購房人以現金一次付清全部購房款的,給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為20%。申請抵押貸款支付購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於實際售價的30%。

第十八條 對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繳營業税,售房所得不計入計算所得税的税基。

第十九條 出售、購買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 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出售公有住房前應先辦理可售公房的確認手續。部屬、市屬單位和區、縣屬單位分別報市、區縣房改辦確認。對1994年度出售過公有住房的樓房不再辦理確認手續。

2、 出售公有住房應編報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規模。部屬、市屬單位和區、縣屬單位分別報市、區縣房改辦審核,備案。

3、 單位將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給職工之前,應辦妥申領單位房屋所有權證的有關手續。

4、 出售人向住户宣傳購房政策。

5、 出售人為購房辦理購房有關手續,開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二) 購買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1、 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前,應先辦理認購手續,預付手續費100元(不購房時不予退還)。購房時,應協商一致,確定購房人。

2、 職工家庭確定購房人後,應填寫《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

3、 購房人提供有關購房手續的證明,選擇付款方式後與出售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定金1000元,按規定繳付購房款和有關税費。

4、 購房人憑購房合同、購房票據及付款憑證、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購房者擁有全部房屋產權。購房款已付清、併購房後住滿五年者,其住房可進入房地產市場轉讓、出租,收益歸己,但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税費。該住户今後的自住房應自行解決。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前與單位訂有配房協議的,在購買公有住房後五年內,違反正常工作調動規定,擅自離職的,必須向單位補交擅自離職當年住房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價。

第二十一條 房屋維修責任和維修費用的承擔規定如下:

(一) 室內維修由購房人自理。

(二)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電梯等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的維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擔,購房户的維修費用在房屋維修基金中提取,租憑户的維修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三) 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修復或賠償。

(四) 住房建築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路燈、綠化等街坊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房屋所有人共用承擔。購房户承擔的費用,應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階段,暫在街坊公共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基金中列支;租憑户承擔費用,由產權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水泵、電梯的運行費,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階段,購房的居民户承擔運行費用的20%,其餘80%在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房屋維修基金按下列規定籌集:

(一) 多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1.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1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90元;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6%繳付房屋維修基金,1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63.60元。

(二) 高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1.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1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90元;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12%繳付房屋維修基金,1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7.20元。

上述維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組織負責專户存儲(按居民個人儲蓄利率計息),專項使用。以後再需籌集維修基金時,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攤。

高層住宅電梯和水泵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原則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階段,由出售人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提取100元費用,用於電梯和水泵等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

高層住宅出售人提供的電梯和水泵等共用設備大修和更新費用,具體使用辦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滬府發[1994]59號)的規定執行。

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繳付街坊公共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基金。

第二十四條 出售人和購房人需交付的費用:

出售人交付的費用:街坊公共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基金;高層住宅水泵和電梯等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實際售房款(不計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續費;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税。購房人交付的費用:購房款;首期維修基金;實際售房款(同上)0.5%的手續費;房屋登記勘丈費0.30元/M²級房產權證工本費5元;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購房總價0.5‰交付);產權登記權證印花税5元。

第二十五條 出售單位會同業主組建業主管理組織。業主管理組織可自行管理物業或委託物業管理部門管理。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滬府發[1994]59號)的規定辦理。購買公有住房後,產權人應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根據管理單位的管理質量和內容,按月交納管理費。多層住宅產權人每月每套應承擔3-5元的管理費;高層住宅產權人每月每套應承擔5-10元的管理費,由業主管理組織與物業管理部門簽定管理合同時確定。

第二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的款項,按《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委會關於售房歸集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通知》(滬府辦[1995]20號)辦理。

房地產公司違反有關規定出售使用權住房給單位,單位再分配給職工租住的,售房款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專項用於住宅建設和舊房更新改造。

個人購買使用權住房的,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付成本價的首期維修基金;按本實施細則計算購房款(不計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續費;房屋登記勘丈費0.30元/M²;房產權證工本費5元;房屋買賣合同0.5‰印花税;產權登記權證印花税5元等。產權歸己。其購房建築面積不受面積控制標準限制,住房的維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房屋產權單位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付產權單位應交付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新建公有住房分配時應貫徹先售後租原則。單位向職工分配新建住房時,出售數量不能低於新建住房總量的30%,單位給本系統收入較高職工分配新建住房的,其出售價可在成本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60元的基礎上是適當上調,具體價格上調辦法由單位自行制定報市房改辦審核、備案。

第二十八條 1995年7月1日起不再按《上海市優惠價房出售管理辦法》規定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配套時不再執行有關租金獎勵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按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家庭購房認購手續截止1996年6月底。

第三十條 市房改辦組織實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並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房改辦和原市房產管理局以前發佈的有關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

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的增減係數和成新折扣

一、 增減係數

房屋出售價格的增減係數根據出售房屋所處的地段、房屋層次、朝向確定。具體標準為:

1、 房屋地段按I、II、Ⅲ、IV、V、VI分為六個等級;地段等級增減率為:I等100%,II等80%,IV等70%,V等60%,VI等50%。

I級地段:東至中山東一、二路;南至金陵東路;西至河南中、南路;北至北京東路。

II級地段:I級地段向外,南至復興東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彙路、肇嘉浜路到徐家彙;西至徐家彙、華山路、江蘇路、向東折入愚園路,再向北折入烏魯木齊北路;北至新閘路,向北折入石門二路、恆豐路、天目西路,再過共和新路旱橋,虯江路、寶山路、四川北路、江灣路、大連西路;東至歐陽路四平路、溧陽路、沿虹口港至黃浦江邊。

另外包括徐家彙、曹家渡、提籃橋、老西門地段。

Ⅲ級地段:II級地段向外,東至騰越路、隆昌路、營口路;北至走馬塘、國康路。延伸到東體育會路(楊浦、虹口區與寶山區交界處),再沿東體育會路、大連西路至中山北路;西至中山西路,徐彙區與原上海交界處;南至黃浦江邊。原浦東的市區部分,以及內環線以內部分的地區。

IV級地段:II級、Ⅲ級地段向外的市區部分(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除外);已開闢和將開闢的住宅小區(如長風、田林等)。原川沙縣的川沙鎮、高橋鎮、北蔡鎮以及重點開發區 生活區和正在開闢的原郊縣部分的住宅小區(如萊陽新村、金楊新村等)。

V級地段: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嘉定鎮、南翔鎮);衞星城鎮(如金山、安亭等)。

VI級地段:郊縣城鎮。浦東新區Ⅲ、IV級地段以外及V級以外的地區。

2、 房屋層次增減率為底層98%,頂層96%,二層100%,其他層次102%。

3、 房屋朝向增減率見下表:

朝向 增減率

東 偏南<45° 100%

東 偏北≤45° 100%

南 偏東≤45° 102%

南 偏西≤45° 102%

西 偏南<45° 95%

西 偏北≤45° 95%

北 偏東<45° 92%

北 偏西<45° 92%

二、 房屋成新折扣

房屋成新折扣是指房屋使用年份與房屋耐用年限之比。房屋成新折扣率每年為2%,房屋出售年份為1995年。折舊後殘植低於40%的按40%計算。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實施細則的問題解答

1、 什麼是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是指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測定的價格。1995年的成本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60元。

2、 什麼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場價?

答:商品的市場價是指由商品價值決定,並受市場供需因素制約的價格。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場價並不是房地產市場中商品房的價格;具體規定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3、《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最低限價”,含義如何?

答:“最低限價”是指《實施細則》規定的1995年公有住房實際出售單價(不計一次付款的20%優惠)。

4、 購買住房一次付款的含義是什麼?

答:一次付款是指購房的職工一次付清購房款(可利用家庭成員積累的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抵押貸款或向單位申請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內。

5、 出售公有住房的抵押貸款是怎麼回事?

答:如果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房一次付款有困難的,可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職工住房抵押貸款。具體貸款手續由建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申請抵押貸款的“可貸額度”應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親屬參加住房公積金成員計算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之和的30%再乘以貸款期限(月數)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購房所需資金的70%。支付首期款時,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員和直系親屬參加住房公積金成員積累的公積金衝抵。以後還貸時,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員和直系親屬參加住房公積金成員每月繳交的住房公積金衝抵。

6、 同一幢公有職工住宅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是否包括在這次出售範圍內:衞生間、廚房間一户獨用,但不是套在户門內的(即俗稱基本成套或兩把鑰匙);原有住房不是獨用成套的,而加層部分是獨用成套的;原設計是2户或3户使用一組室號,一個廚房間,一個衞生間,而實際是一户使用的;在同一幢房屋中,只有一户租憑的是獨用成套公有住房?

答:以上情況1995年列入出售範圍。

7、《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規定的“職工住宅”指哪些房屋?

答:“職工住宅”指滬房(90)規字發第518號通知修訂的上海市房屋建築類型分類中居住用房(公寓、花園住宅、職工住宅、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簡屋六大類)的第三類。

8、 原系公寓類型的房屋,經過批准加層為獨用衞生、獨用廚房的房屋,是否列入出售範圍?

答:原系公寓類型的房屋,經過批准加層為獨用衞生、獨用廚房的房屋,其房屋類型仍屬公寓。因此,暫不列入出售範圍。

9、“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職工家庭享受一次”。具體如何掌握?

答:“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職工家庭享受一次”是指職工家庭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的面積標準,在規定的建築面積控制標準之內的,每個職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一個職工家庭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時,必須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雙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築面積總和又未超過規定的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的則允許按同一折扣和優惠政策計算實際售價。如果一個職工家庭的住房面積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價購買,今後原承租人增配住房時,當原購買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築面積總和未超過規定的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的,則按《公有住房出售後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發[1995]240號文)購買。

10、“同住人”含義是什麼?

答: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問題掌握口徑》(滬房[91]公字第226號文)第七條規定:“‘同住人’是指本處有常住户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況外),他處無住房或他處雖有住房而居住困難的。”對於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憑户,則以住房調配單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為準。

11、離退休人員的購房工齡如何計算?

答:非經上級組織部門批准緩離退休的離退休人員工齡時限計算,以法定離退休年齡內的實際離退休年限為準;經上級組織部門批准,緩離退休工作的,經批准的工作年限仍可計算工齡。工齡起算日期以離退休證記載的日期為準。工齡計算到1991年底。

12、職工購房工齡證明如何出具?

答:職工購房工齡證明一式三聯,由出售單位、職工所在單位、職工配偶所在單位各執一聯。在出具證明時,須由所在單位的人事勞動部門加蓋公章,對沒有設置人事勞動部門的單位可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的人事勞動部門蓋章。

13、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時,企業幹部的職級,由哪個部門出具證明?

答: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時,原定職級的企業幹部的職級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無定職級的企業幹部,上級主管部門不得出具職級證明。

14、一個承租户內,在核定本户內人口時,家庭成員中的在讀大學生、現役軍人、水上工作者、地質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本市單位集體宿舍的,在計算該户人口時,可否計算在內?

答:以上幾種人員,如户口是從原住地遷出的,在計算該户人口時,可計算在內。

15、一個承租户內,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水上工作者、地質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單位集體宿舍的,在申請購房時,是否可享受其職級或職稱的購房面積控制標準?其軍齡或工齡可否用作購房時的計算工齡?

答:以上幾種人員,如户口是從原住地遷出的,現户口在上海市的,可以享受其職級或職稱的購房面積控制標準,同時其軍齡或工齡可用作購房時的計算工齡,但不得作為購房人。如現户口不在上海市的,則只能在計算該户人口時,按增加一人計算。

16、中、國小教師在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時有何優惠政策?

答:考慮到中、國小教師的工作性質,在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時,可按控制標準增加建築面積8平方米。對退休中、國小教師同樣使用。

17、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系農業户口或農業户口時,在購買住房核定建築面積控制標準時,是否可以計算在同住人範圍內?

答:在計算建築面積控制標準時,配偶系農業户口的,可計算在同住人範圍內;配偶系農業户口的,不得計算在同住人範圍內。

18、《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前與單位訂有配房協議的……補交擅自離職當年住房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價”。這裏的“差價”指什麼?

答:這裏的差價是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與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場價之間的差價。1995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1060元與《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19、系統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時住房建築面積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統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應委託房屋所在地區產證登記發證機構對其勘丈面積進行認定

20、系統單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時,非本單位職工家庭可否購買?

答:系統單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時,非本單位職工家庭租住的,應同樣給予購買。

21、代理經租的公有住房,由誰負責出售工作?

答:代理經租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應由產權人負責;也可由產權人委託管理單位出售,但售房款應由產權單位核收。

代理經租的公有住房中的住户,向管理單位瞭解該住房的產權歸屬時,管理單位有義務將產權的歸屬情況告知住户。

22、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單位產權住房,這次按成本價出售給職工家庭後,代理經租費用是否結算退還?

答:出售部分應終止代理經租合同;代理經租費用按出售面積需結算至出售日止,剩餘的部分應退還原產權單位。

23、房地產公司出售給單位使用權的住房,這次按成本價出售給個人時,維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房地產公司出售給單位使用權的住房,這次個人購買後,購房人在購房時應繳付首期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按成本價1.5%的房屋維修基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繳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多層住宅按成本價的6%,高層住宅按成本價的12%房屋維修基金。同時,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比例提取100元費用,用於電梯和水泵等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繳付街坊公用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基金。

24、購房人繳付0.5%手續費的基價,以哪個價格為準?

答:計算購房人繳付0.5%手續費的基價,以不打一次性付款折扣的購房總價為基數。

25、房屋朝向如何確定?

答:房屋朝向確定,以獨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確定。

1995年房改方案實施以前,用幢房屋中已有出售的,該幢房屋的朝向和增減係數可參照《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滬房改辦[1994]第34號文)附件規定。

1995年房改方案實施以前,用幢房屋中沒有出售的,以及1995年房改方案實施後竣工的房屋,其朝向和增減係數必須按1995年的《實施細則》附件規定。

26、1995年購房户承擔高層住宅電梯和水泵運行費的計費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調查測算,1995年高層住宅電梯和水泵運行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0.50元,購房户應承擔電梯和水泵運行費的20%,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10元。

27、1995年購房户電梯和水泵運行費,其中80%在維修基金中列支,如何操作?

答:其中電梯和水泵運行費的80%應由管理單位按月從購房人房屋維修基金中支付,並列入規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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