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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寧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新寧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和加強全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制定了新寧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新寧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新寧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湖南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湘財農〔20xx〕1號)和《湖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湘林資〔20xx〕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下達給我縣用於國家級、省級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管護補助支出資金(以下簡稱公益林補償資金),依據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確定的補償標準、補償範圍、補償對象進行補償。

第三條 各鄉鎮政府、國有林場負責組織轄區內公益林管護和補償資金髮放管理工作,要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鄉鎮林業站、鄉鎮財政所負責組織實施,要將工作職責落實到人。鄉鎮責任人名單應送縣林業局備案。

第二章 資金支出管理

第四條 國有的公益林補償資金,用於國有林場等國有單位公益林管護人員勞務補助費和公益林營造、保護、管理等支出。國有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建立專賬,對補償資金進行核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補償資金分為經濟補償和管護費,經濟補償費用於公益林林權所有者或經營者管護公益林的補償,管護費用於縣級林業部門統一護林以及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預報、公益林宣傳牌設立等。

第六條 鄉村組等集體的公益林補償資金的支出,實行鄉鎮財政報賬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村設立補償基金專賬,對補償基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除用於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外,結餘的資金經集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在當年內分配到本集體全體成員,且每年要將補償資金收支使用情況在本村、組範圍內公示。

報賬時支出單位應提供合法的開支發票、支出單位會審意見、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站、財政所、村委會的驗收結論、經鄉鎮林業站在所有發票上進行審核,並經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後,財政所才能受理予以審核報賬。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七條 國有林場等國有單位的公益林補償資金由縣財政撥到單位賬户。

國有林場代管的村組集體公益林,其補償資金由縣財政撥到國有林場單位賬户,由國有林場負責按規定和合同約定撥付到位。

鄉、村、組集體的公益林補償資金,由縣財政撥到鄉鎮財政所,其中村、組集體部分再由鄉鎮財政所劃撥到村級結算專户中按各村設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專户”。

第八條 個人的公益林補償資金通過鄉鎮財政補貼“一卡通”打卡到户。如因林權尚未落實到户且目前補償資金到户確實困難的,其補償資金暫時先由縣財政撥到鄉鎮財政所村級結算專户中按各村設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專户”,由鄉鎮政府督促鄉鎮林業站、村委會在當年內按本細則的規定落實到户,建立花名冊存檔,再將補償資金打卡到户。

第九條 公益林補償資金的撥付實行限期辦結制。各級各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認真履行職責,具體工作步驟和職責分工如下:

1、縣財政局應在收到上級補償資金文件之日,即通知縣林業局,縣林業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計劃和發放要求佈置到鄉鎮。

2、各鄉鎮政府在縣林業局補償資金髮放通知下發後2個工作日內,依據年度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本鄉鎮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工作,將工作目標細化,責任到人,明確獎罰措施。

3、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在縣林業局補償資金髮放通知下發後3個工作日內,依據批准的公益林補償面積、補償標準、分户檔案、管護合同,結合上年度本地公益林管護檢查驗收成果,分村提出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名冊,發到各村完善信息和張榜公示。

4、村委會、村民小組在本鄉鎮(場)下發通知後8個工作日內,完善本村、組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名冊,在本村、組內公示5~7天,留存公示材料和現場照片;將經過公示無異議的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名冊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後,連同公示材料和現場照片送到所屬鄉鎮林業站(林場)。並對本村本組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名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5、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在收到村委會正式提交的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名冊後3個工作日內,審核彙總本鄉鎮場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名冊,經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後加蓋本單位公章,裝訂成冊,送所屬鄉鎮財政所和鄉鎮政府審核。

鄉鎮財政所、鄉鎮政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後,加蓋本單位公章,再送回鄉鎮林業站。

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在本鄉鎮財政所、鄉鎮政府審籤後,2個工作日內將本鄉鎮場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花名冊(一式三份),連同電子文檔一併送到縣林業局公益林辦審核,同時送財政所一份,自存一份。

鄉鎮政府、鄉鎮財政所、鄉鎮林業站應對本鄉本鎮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名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6、縣林業局公益林管理辦公室在收到鄉鎮場提交的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花名冊7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邏輯、形式審核。對有錯誤或有遺漏的信息表返回鄉鎮林業站,由鄉鎮補充完善後重新提交。並彙總全縣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數據,將彙總表及各鄉鎮場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花名冊(一式二份)和電子表格送縣林業局計財股。

縣林業局計財股應在7個工作日內,依據公益林辦提交的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花名冊和彙總表,建立公益林補償資金撥付審批表,起草公益林補償資金安排文件,一併送縣財政局農業股審核後再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並將補償資金髮放名冊(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送交財政局農業股,將資金安排文件發到各鄉鎮場;同時組織人員將審核合格的鄉鎮公益林補貼數據錄入到“湖南鄉鎮財政補貼平台”內,並在平台完成數據上報。

7、縣財政局農業股留存一份根據縣林業局送交的資料,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益林補償資金指標核對和資金安排文件的審籤,並將補償資金按渠道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國有單位、林業局、鄉鎮財政管理局,將全縣公益林補貼登記表電子文檔送鄉財局審核打卡發放。

縣鄉鎮財政管理局應在林業局上報數據並相關資金,到達補貼發放專户後2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打入“一卡通”帳户。

8、鄉鎮財政所要配合鄉鎮林業站、村委會完善農户補貼賬户信息;對上級下撥的村組集體的公益林補償資金,按經鄉鎮政府、林業站、財政所審核蓋章後上報縣林業局審核合格的補償資金髮放名冊,在上級下撥的村組集體的公益林補償資金到帳後3個工作日內撥付到各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專户”;要加強監督檢查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建立本鄉鎮補償資金兑付管理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四章 公益林管護

第十條 各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鄉鎮林業站、村委會結合山林權屬落實本轄區公益林管護責任,建立完善公益林檔案。要分小班查清林地權屬、林權權利人和麪積,逐小班逐户做好登記,並分户彙總,以村、組為單位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後建立公益林分户檔案,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公益林檔案。

第十一條 村委會、村民小組分別負責組織將轄區內公益林山場、補償面積按山林權屬落實到户,建立本村、組公益林分户檔案,組織完成公益林管護合同(一式四份)的簽訂,向鄉鎮林業站、財政所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經公示無異議的公益林補償面積分户信息花名冊和公益林管護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鄉鎮林業站負責將公益林補償範圍、面積落實到山頭地塊;協助村委會、村民小組按公益林山林權屬落實到户、造冊公示、簽訂公益林管護合同,落實管護責任。嚴格審核彙總本鄉鎮公益林分户花名冊,並對分户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建立本鄉鎮公益林管理檔案,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縣林業局報送年度管理台帳。

第十三條 縣林業局應按隸屬關係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公益林區劃與禁伐、限伐管護合同。鄉鎮政府或村委會應與護林員簽訂公益林管護責任書。管護合同和責任書式樣由縣林業局制定,鄉鎮林業站組織完成簽訂工作,並整理成冊送交縣林業局一份。

第十四條 公益林管護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合同、責任書規定等履行補植造林、護林防火等義務,根據管護合同、責任書履行情況領取補償資金。

第十五條 各鄉鎮林業站要會同財政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公益林管護情況自查驗收,驗收材料經驗收人和管護人員簽字後,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縣林業局報送年度公益林管護情況自查驗收報告,再由縣林業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按鄉鎮進行復查,具體方案由另文規定。檢查驗收情況及獲取補償資金的人員名單、補助金額由各村在當地進行張榜公佈,作為發放補償資金的依據。對按合同履行管護責任,完成管護任務的人員,全額發放公益林補償資金;對未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或未完成公益林補植造林和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更新造林,或發生亂砍濫伐、亂採濫挖林木、亂墾亂佔林地等破壞公益林(地)行為的,扣減或不予支付其公益林補償資金,扣減和不予支付的公益林補償資金,由縣財政撥入縣林業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專户,專項用於鄉鎮或村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護性支出以及護林員獎勵。

第十六條 經批准徵、佔用公益林地的,自批准下年起核減補償資金。

第五章 考核與獎罰

第十七條 公益林補償資金管理和公益林管護以鄉鎮場為單位進行年度檢查考核。由縣林業局、縣財政局根據各鄉鎮場公益林補償資金管理和公益林管護檢查驗收情況進行綜合評分,評定一、二、三類鄉鎮場,並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各鄉鎮政府、國有林場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年度目標責任制,將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和公益林補償資金髮放管理工作細化,責任到人,明確獎罰措施。

第十九條 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全縣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補償資金髮放管理和考核獎勵,由縣林業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年度檢查考核情況,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落實到鄉鎮和國有林場,並對先進單位、個人予以獎勵。具體安排如下:

按每個鄉鎮和國有林場以3000元為基數,和公益林管護面積每畝0.05元和打卡到户户數每户0.5元的標準核算鄉鎮和國有林場工作經費;同時對考核為前三名的一類鄉(鎮、場),每鄉(鎮、場)獎勵10000元,考核為前四到八名的二類鄉(鎮、場)獎5000元;按公益林管護面積每畝0.05元的標準安排全縣公益林管護情況複查經費。

鄉鎮超過規定期限上報補償資金髮放花名冊、報表、總結、自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每超過1天核減該鄉鎮工作經費的1%,並取消評獎資格。

第二十條 為及時準確搞好我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發放工作,各個環節誰簽字誰負責,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站、所、村委會以及縣直機關部門的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具體經辦或專管員等為直接責任人。並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20xx〕35號文件第三章第三條規定執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未按規定完成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對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佔挪用財政資金的問題實行一案雙查,不僅嚴肅查處直接當事人,還要追溯追查申報、審批等環節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新政辦發〔20xx〕36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縣林業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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