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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導語:近日,《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向各市印發執行。該細則的內容你瞭解嗎?下面小編整理了《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詳解,歡迎閲讀!

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01、哪些人享有帶薪年休假?

只要有勞動關係的職工都可以享受。

該《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崗工作人員(含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在崗勞動者適用本細則。

如此看來,只要有勞動關係的在崗勞動者,不管你是事業單位的、還是企業、社會團體、個體户的單位,都可以享受年休假。

02、年休假有幾天?

跟你的工作時間成正比。

不過有個前提,那就是你要連續工作1年(12個月)以上的,才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注意: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的情形。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

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並且最重要的是,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03、年休假一般不跨年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就是説當年的假期要在當年休,不可以推到下一年。當然如果你是以下特殊情況,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及其他特殊任務等工作需要,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04、勞務派遣職工也同樣享受

勞務派遣職工符合年休假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05、有七種情況不能享受年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工作單位按照規定不扣發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假,下同)累計2個月(42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63個工作日)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84個工作日)以上的;

(六)不在崗職工重新上崗,當年的年出勤天數低於應出勤天數80%的;

(七)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以上第(二)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06、應休未休工資咋算

非職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單位應當根據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向其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為每應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當年平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平均日工資收入不含根據住房、用車、通訊等制度改革向職工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以及加班費、餐費補助等。

07、平均日工資咋算

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平均日工資收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職工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規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職工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企業職工:

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收入=職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職工本人平均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其他情況:

職工當年退休、亡故及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非職工本人原因,單位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08、不過有以下情況沒有補償哦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補償,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本人當年自願放棄的。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請事假累計已經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但不足20天的。

09、我們應該如何申請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行單位計劃安排與職工個人申請、單位批准相結合的辦法。

(一)單位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於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當年職工年休假計劃,對職工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職工應主動按照單位制定的年休假計劃及時向單位請銷假。

(二)職工休假時應填寫《年休假申請表》,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保證年休假制度規範運行。

職工申請及單位批准的年休假假期均應以天為單位計算。

(三)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年休假計劃,應報上級分管負責人批准,單位班子成員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由單位分管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人事(幹部)工作的負責人批准。

(四)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喪、產假等制度,嚴明紀律,嚴格執行年休假制度,堅決杜絕弄虛作假情況的發生。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的,須按照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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