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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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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細則

1 總則

1.0.1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編制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設備採購和製造的監理工作

1.0.3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繫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1.0.4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5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6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語

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監理工程師 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 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監理規劃 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會 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

工程變更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工程計量 根據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中關於工程量計算的規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承包單位申報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見證 由監理人員現場監督某工序全過程完成情況的活動。

旁站 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

巡視 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設備監造 監理單位依據委託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製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

費用索賠 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經濟損失,通過監理工程師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臨時延期批准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暫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3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項目監理機構

3.1.1監理單位履行施工階段的委託監理合同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在完成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可撤離施工現場。

3.1.2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3.1.3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3.1.4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2 監理人員的職責

3.2.1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2.2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 審核籤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3.2.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份職責和權力。

3.2.4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1表的格式;工程暫停令應符合附錄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證書應符合附錄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10表的格式。

3 審核籤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2.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7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彙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 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籤認;

10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3.2.6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3.3 監理設施

3.3.1建設單位應提供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並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後移交建設單位。

3.3.2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3.3.3在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監理規劃

4.1.1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

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4.1.2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後開始編制,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並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 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 --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審批文件;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監理大綱、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4.1.3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項目概況;

2 監理工作範圍;

3 監理工作內容;

4 監理工作目標;

5 監理工作依據;

6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8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崗位職責;

9 監理工作程序;

10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監理工作制度;

12 監理設施。

4.1.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序經過批准後報建設單位。

4.2 監理實施細則

4.2.1對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做到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4.2.2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並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2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3 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依據: --已批准的監理規劃; --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施工組織設計。

4.2.3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的特點;

2 監理工作的流程;

3 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

4 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5.1 制定監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規定

5.1.1制定監理工作總程序應根據專業工程特點,並按工作內容分別制定具體的監理工作程序。

5.1.2制定監理工作程序應體現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監理工作程序應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注重監理工作的效果。監理工作程序中應明確工作內容、行為主體、考核標準、工作時限。

5.1.4當涉及到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工作時,監理工作程序應符合委託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規定。

5.1.5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監理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和完善。

5.2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5.2.1在設計交底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文件,並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5.2.2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總監理工程師應對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進行籤認。

5.2.3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提出審查意見,並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籤認後報建設單位。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2表的格式。

5.2.4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確能保證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時予以確認。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應審核以下內容:

1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的組織機構;

2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制度;

3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5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有關資質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後,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籤認。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3表的格式。

5.2.6對分包單位資格應審核以下內容:

1 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

2 分包單位的業績;

3 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範圍;

4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要求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予以籤認:

1 檢查承包單位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 複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

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5.2.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以下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並報建設單位:

1 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2 徵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3 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4 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5 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2.9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

5.2.10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2 建設單位根據委託監理合同宣佈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 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4 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5 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6 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7 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週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5.2.11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並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籤。

5.3 工地例會

5.3.1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並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籤。

5.3.2工地例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分析未完事項原因;

2 檢查分析工程項目進度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其落實措施;

3 檢查分析工程項目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 檢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況;

5 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事項;

6 其他有關事宜。

5.3.3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題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專項問題。

5.4 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5.4.1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單位對已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動時,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並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籤認。

5.4.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審核同意後予以籤認。

5.4.3當承包單位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後予以籤認。

5.4.4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復驗和確認。

5.4.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承包單位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1 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範圍;

2 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3 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4 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5 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

5.4.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並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採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9表的格式;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應符合附錄B1表的格式。

5.4.7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的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技術狀況。

5.4.8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後難以檢查的重點部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

5.4.9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承包單位報送的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和自檢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予以籤認。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要求承包單位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5.4.10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後予以籤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後予以籤認。

5.4.11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

5.4.12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畢並經監理人員複查,符合規定要求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和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宜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5.4.13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包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及本監理單位提交有關質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5.5工程造價控制工作

5.5.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單位統計經專業監理工程師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填報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工程款支付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5表的格式。

2 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計量,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審核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並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

3 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建設單位。

5.5.2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

1 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規定填報竣工結算報表;

2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承包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報表;

3 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竣工結算報表, 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一致後,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報建設單位。

5.5.3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對工程項目造價目標進行風險分析,並應制定防範性對策。

5.5.4總監理工程師應從造價、項目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審查工程變更的方案,並宜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5.5.5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支付條款進行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制定調整措施,並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

5.5.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

5.5.8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結算,並應對竣工結算的價款總額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當無法協商一致時,應按本規範第6.5節的規定進行處理。

5.5.9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監理人員應拒絕計量和該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請。

5.6工程進度控制工作

5.6.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進度控制:

1 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

2 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單位編制的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

3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進度計劃實施情況檢查、分析;

4 當實際進度符合計劃進度時,應要求承包單位編制下一期進度計劃;當實際進度滯後於計劃進度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單位採取糾偏措施並監督實施。

5.6.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及經過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進度控制方案,對進度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防範性對策,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後報送建設單位。

5.6.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並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後於計劃進度時,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指令承包單位採取調整措施。當實際進度嚴重滯後於計劃進度時應及時報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商定採取進一步措施。

5.6.4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所採取進度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合理預防由建設單位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關費用索賠的建議。

5.7 竣工驗收

5.7.1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承包單位報送的竣工資料進行審查,並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要求承包單位整改。整改完畢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並應在此基礎上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5.7.2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並提供相關監理資料。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進行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由總監理工程師會同參加驗收的各方簽署竣工驗收報告。

5.8 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5.8.1監理單位應依據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的時間、範圍和內容開展工作。

5.8.2承擔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承包單位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予以籤認。

5.8.3監理人員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建設單位。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 工程暫停及復工

6.1.1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

6.1.2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1 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 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 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 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6.1.3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範圍。

6.1.4由於非承包單位且非6.1.2條中2、3、4、5款原因時,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之前,應就有關工期和費用等事宜與承包單位進行協商。

6.1.5由於建設單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單位原因導致工程暫停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如實記錄所發生的實際情況。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6.1.6由於承包單位原因導致工程暫停,在具備恢復施工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復工申請及有關材料,同意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6.1.7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到簽發工程復工報審表之間的時間內,宜會同有關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的問題。

6.2 工程變更的管理

6.2.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處理工程變更:

1 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變更,應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提交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審查同意後,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當工程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定。

2 項目監理機構應瞭解實際情況和收集與工程變更有關的資料。

3 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變更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在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完成下列工作後,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作出評估:

1)確定工程變更項目與原工程項目之間的類似程度和難易程度;

2)確定工程變更項目的工程量;

3)確定工程變更的單價或總價。

4 總監理工程師應就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的評估情況與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協調。

5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

工程變更單應符合附錄C2表的格式,並應包括工程變更要求、工程變更説明、工程變更費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內容,有設計變更文件的工程變更應附設計變更文件。

6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變更單監督承包單位實施。

6.2.2項目監理機構處理工程變更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變更的質量、費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設單位授權後,總監理工程師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與承包單位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協商結果向建設單位通報,並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在變更文件上簽字;

2 在項目監理機構未能就工程變更的質量、費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設單位授權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協助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

3 在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未能就工程變更的費用等方面達成協議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提出一個暫定的價格,作為臨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該項工程款最終結算時,應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達成的協議為依據。

6.2.3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之前,承包單位不得實施工程變更。

6.2.4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實施的工程變更,項目監理機構不得予以計量。

6.3 費用索賠的處理

6.3.1項目監理機構處理費用索賠應依據下列內容:

1 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2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 國家、部門和地方有關的標準、規範和定額;

4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索賠事件有關的憑證。

6.3.2當承包單位提出費用索賠的理由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受理:

1 索賠事件造成了承包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2 索賠事件是由於非承包單位的責任發生的;

3 承包單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費用索賠申請表,並附有索賠憑證材料。

費用索賠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8表的格式。

6.3.3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費用索賠,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 承包單位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建設單位的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 總監理工程師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 承包單位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建設單位的費用索賠申請表;

4 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規範第6.3.2條所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 總監理工程師進行費用索賠審查,並在初步確定一個額度後,與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協商;

6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發出要求承包單位提交有關索賠報告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單位提交的詳細資料後,按本條的第4、5、6款的程序進行。

費用索賠審批表應符合附錄B6表的格式。

6.3.4當承包單位的費用索賠要求與工程延期要求相關聯時,總監理工程師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准決定時,應與工程延期的批准聯繫起來,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6.3.5由於承包單位的原因造成建設單位的額外損失,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提出費用索賠時,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查索賠報告後,應公正地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並及時作出答覆。

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誤的處理

6.4.1當承包單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規定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受理。

6.4.2當影響工期事件具有持續性時,項目監理機構可在收到承包單位提交的階段性工程延期申請表並經過審查後,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臨時延期審批表並通報建設單位。當承包單位提交最終的工程延期申請表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複查工程延期及臨時延期情況,並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

工程延期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7表的格式;工程臨時延期審批表應符合附錄B4表的格式;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應符合附錄B5表的格式。

6.4.3項目監理機構在作出臨時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終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應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

6.4.4項目監理機構在審查工程延期時,應依下列情況確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時間:

1 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延期的約定;

2 工期拖延和影響工期事件的事實和程度;

3 影響工期事件對工期影響的量化程度。

6.4.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單位提出費用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本規範第6.3節的規定處理。

6.4.6當承包單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從承包單位應得款項中扣除誤期損害賠償費。

6.5 合同爭議的調解

6.5.1項目監理機構接到合同爭議的調解要求後應進行以下工作:

1 及時瞭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包括進行調查和取證;

2 及時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

3 在項目監理機構提出調解方案後,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爭議調解;

4 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該合同爭議的意見;

5 在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施工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6.5.2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合同爭議處理意見後,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對合同爭議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見應成為最後的決定,雙方必須執行。

6.5.3在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接到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有關證據的通知後,應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6.6 合同的解除

6.6.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6.6.2當建設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最終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就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規定應得到的款項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並應按施工合同的規定從下列應得的款項中確定承包單位應得到的全部款項,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 承包單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2 按批准的採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3 承包單位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 承包單位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 合理的利潤補償;

6 施工合同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6.6.3由於承包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後,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相關款項,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 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包單位已按施工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

2 施工現場餘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3 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4 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5 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協商後,書面提交承包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6.6.4由於不可抗力或非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後的有關事宜。

7 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

7.1 監理資料

7.1.1施工階段的監理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託監理合同;

2 勘察設計文件;

3 監理規劃;

4 監理實施細則;

5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6 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7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

8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及工程暫停令;

9 測量核驗資料;

10 工程進度計劃;

11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

12 檢查試驗資料;

13 工程變更資料;

14 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15 工程計量單和工程款支付證書;

16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17 監理工作聯繫單;

18 報驗申請表;

19 會議紀要;

20 來往函件;

21 監理日記;

22 監理月報;

23 質量缺陷與事故的處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等驗收資料;

25 索賠文件資料;

26 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書;

27 工程項目施工階段質量評估報告等專題報告;

28 監理工作總結。

7.2 監理月報

7.2.1施工階段的監理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本月工程概況;

2 本月工程形象進度;

3 工程進度:

1)本月實際完成情況與計劃進度比較;

2)對進度完成情況及採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 工程質量:

1)本月工程質量情況分析;

2)本月採取的工程質量措施及效果。

5 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審核情況;

2)工程款審批情況及月支付情況;

3)工程款支付情況分析;

4)本月採取的措施及效果。

6 合同其它事項的處理情況:

1)工程變更;

2)工程延期;

3)費用索賠。

7 本月監理工作小結:

1)對本月進度、質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況的綜合評價;

2)本月監理工作情況;

3)有關本工程的意見和建議;

4)下月監理工作的重點。

7.2.2監理月報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籤認後報建設單位和本監理單位。

7.3 監理工作總結

7.3.1監理工作總結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員和投入的監理設施;

3 監理合同履行情況;

4 監理工作成效;

5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和建議;

6 工程照片(有必要時)。

7.3.2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結束時,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工作總結。

7.4 監理資料的管理

7.4.1監理資料必須及時整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

7.4.2監理資料的管理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並指定專人具體實施。

7.4.3監理資料應在各階段監理工作結束後及時整理歸檔。

7.4.4監理檔案的編制及保存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8 設備採購監理與設備監造

8.1 設備採購監理

8.1.1監理單位應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設備採購階段的委託監理合同,成立由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並應明確監理人員的分工及崗位職責。

8.1.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和掌握設計文件對擬採購的設備的各項要求、技術説明和有關的標準。

8.1.3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設備採購方案,明確設備採購的原則、範圍、內容、程序、方式和方法,並報建設單位批准。

8.1.4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批准的設備採購方案編制設備採購計劃,並報建設位批准。採購計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採購設備的明細表、採購的進度安排、估價表、採購的資金使用計劃等。

8.1.5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單位批准的設備採購計劃組織或參加市場調查,並應協助建設單位選擇設備供應單位。

8.1.6當採用招標方式進行設備採購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設備採購招標。

8.1.7當採用非招標方式進行設備採購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設備採購的技術及商務談判。

8.1.8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確定設備供應單位後參與設備採購訂貨合同的談判,協助建設單位起草及簽定設備採購訂貨合同。

8.1.9在設備採購監理工作結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寫監理工作總結。

8.2 設備監造

8.2.1監理單位應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設備監造階段的委託監理合同,成立由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應進駐設備製造現場。

8.2.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熟悉設備製造圖紙及有關技術説明和標準,掌握設計意圖和各項設備製造的工藝規程以及設備採購訂貨合同中的各項規定,並應組織或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設備製造圖紙的設計交底。

8.2.3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設備監造規劃,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在設備製造開始前十天內報送建設單位。

8.2.4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製造單位報送的設備製造生產計劃和工藝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要求後予以批准,並報建設單位。

8.2.5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核設備製造分包單位的資質情況、實際生產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符合要求後予以確認。

8.2.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製造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確認各階段的檢驗時間、內容、方法、標準以及檢測手段、檢測設備和儀器。

8.2.7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對設備製造過程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鑑定書和試驗報告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8.2.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主要及關鍵零件的生產工藝設備、操作規程和相關生產人員的上崗資格,並對設備製造和裝配場所的環境進行檢查。

8.2.9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製造的原材料、外購配套件、元器件、標準件以及坯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檢查設備製造單位對外購器件、外協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質量驗收,並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設備製造單位提交的報驗資料,符合規定要求時予以籤認。

8.2.10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設備製造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主要及關鍵零部件的製造工序應進行抽檢或檢驗。

8.2.11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設備製造單位按批准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進行設備製造過程的檢驗工作,做好檢驗記錄,並對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指令設備製造單位進行整改、返修或返工。當發生質量失控或重大質量事故時,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停製造指令,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8.2.1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和監督設備的裝配過程,符合要求後予以籤認。

8.2.13在設備製造過程中如需要對設備的原設計進行變更,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核設計變更,並審查因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和製造工期的變化。

8.2.14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設備製造過程中的調試、整機性能檢測和驗證,符合要求後予以籤認。

8.2.15在設備運往現場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設備製造單位對待運設備採取的防護和包裝措施,並應檢查是否符合運輸、裝卸、儲存、安裝的要求,以及相關的隨機文件、裝箱單和附件是否齊全。

8.2.16設備全部運到現場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由設備製造單位按合同規定與安裝單位的交接工作,開箱清點、檢查、驗收、移交。

8.2.1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設備製造合同的規定審核設備製造單位提交的進度付款單,提出審核意見,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支付證書。

8.2.1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建設單位或設備製造單位提出的索賠文件,提出意見後報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設備製造單位進行協商,並提出審核報告。

8.2.19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核設備製造單位報送的設備製造結算文件,並提出審核意見,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設備製造單位進行協商,並提出監理審核報告。

8.2.20在設備監造工作結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寫設備監造工作總結。

8.3 設備採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的監理資料

8.3.1設備採購監理的監理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委託監理合同;

2 設備採購方案計劃;

3 設計圖紙和文件;

4 市場調查、考察報告;

5 設備採購招投標文件;

6 設備採購訂貨合同;

7 設備採購監理工作總結。

8.3.2設備採購監理工作結束時,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設備採購監理工作總結。

8.3.3設備監造工作的監理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設備製造合同及委託監理合同;

2 設備監造規劃;

3 設備製造的生產計劃和工藝方案;

4 設備製造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

5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6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質量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

7 開工/復工報審表、暫停令;

8 檢驗記錄及試驗報告;

9 報驗申請表;

10 設計變更文件;

11 會議紀要;

12 來往文件;

13 監理日記;

14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15 監理工作聯繫單;

16 監理月報;

17 質量事故處理文件;

18 設備製造索賠文件;

19 設備驗收文件;

20 設備交接文件;

21 支付證書和設備製造結算審核文件;

22 設備監造工作總結。

8.3.4設備監造工作結束時,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設備監造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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