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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

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閲讀。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兑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於新成立公司,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在籌建期一定會涉及到許多的開辦費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裝修維修費、原材料等金額較大的費用支出,如果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並且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我們可以將該筆支出轉入到“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原材料 現金 銀行存款等 2)每月攤銷費用 借:管理費用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一部分是籌建期的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用等金額較小的費用支出。如果我們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可將其餘額直接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2)20xx年1月 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但是需要説明的是,

1.開辦費不包括:

①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②不屬於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建所發生的支出

③籌建期內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彙總損溢、利息支出。

2.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

對於開辦費,納税人在會計處理時可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但在當年的所得税納税申報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税所得額,在以後年度的申報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

一、開辦費的列支範圍

(一)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税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兑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税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三)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税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税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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