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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基層河長巡查工作細則》

2022年《基層河長巡查工作細則》

為規範基層河長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實基層河長履職責任,制定了《基層河長巡查工作細則》,下面是20xx年《基層河長巡查工作細則》的詳細內容。

2022年《基層河長巡查工作細則》

《基層河長巡查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層河長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實基層河長履職責任,實現對河道問題的“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嚴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彈,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河長制”完善“清三河”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xx〕3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基層河長,是指鎮(鄉、街道)級河長(以下簡稱鎮級河長)和村(社區)級河長(以下簡稱村級河長)。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巡查,是指基層河長通過對責任河道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予以解決或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或向當地治水辦(河長辦)、上級河長報告,要求協調解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基層河長是責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河道保潔員、網格化監管員要結合保潔、監管等日常工作,積極協助基層河長開展巡查,發現河道水質異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異常等問題應第一時間報告河長。

鼓勵組織、聘請社會團體相關人員、志願者開展河道巡查協查工作。

第五條 各地治水辦(河長辦)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基層河長履職,及時將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佈圖、污染源清單、河道治理項目等信息予以公開,並由治水辦(河長辦)統一通報給基層河長,為其開展巡查工作創造條件。

基層河長應及時、準確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條 各地治水辦(河長辦)應當制定基層河長培訓計劃並組織開展培訓,提高基層河長巡查履職能力。原則上,新任河長應及時接受培訓,基層河長兩年內需輪訓一次。

第七條 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推進河長制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突出以基層河長日常巡查履職為重點,實現及時、方便、高效巡查。

各地要推廣使用河長制APP或微信公眾平台,公開河長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質狀況等內容。積極引導公眾使用河長制APP或微信公眾平台參與治水監督。

鎮級以上(含鎮級)河道河長應建立河長微信或QQ聯絡羣,及時溝通信息、聯絡工作。

第三章 巡查頻次和內容

第八條 基層河長應加大對責任河道的巡查力度,鎮級河長不少於每旬一次,村級河長不少於每週一次,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的河道應加密巡查頻次。基層河長因故不能開展巡查的,應委託相關人員代為開展巡查,巡查情況及時報告基層河長。

各地應組織河道保潔員、巡河員、網格化監管員等相關人員對河道每天開展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長。

第九條 基層河長巡查原則上應對責任河道進行全面巡查,並覆蓋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長公示牌。

第十條 基層河長巡查應重點查看以下內容:

(一)河面、河岸保潔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無明顯污泥或垃圾淤積;

(三)河道水體有無異味,顏色是否異常(如發黑、發黃、發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廢水的顏色、氣味是否異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無污水排放;匯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行業企業等是否存在明顯異常排放情況;

(五)是否存在涉水違建(構)築物,是否存在傾倒廢土棄渣、工業固廢和危廢,是否存在其他侵佔河道的問題;

(六)是否存在非法電魚、網魚、藥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七)河長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設置是否規範,是否存在傾斜、破損、變形、變色、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

(八)以前巡查發現的問題是否解決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河道水質的問題。

第四章 巡查記錄

第十一條 基層河長巡查過程中或巡查任務結束當天,應當及時、準確記錄河長巡查日誌,以紙質或信息化電子記錄等形式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河長巡查日誌格式文本由各縣(市、區)治水辦(河長辦)統一製作,並及時提供給基層河長。

河長巡查日誌應當包括巡查起止時間、巡查人員、巡查路線、發現主要問題(包括問題現狀、責任主體、地點、照片等)、處理情況(包括當場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關職能部門或向上級河長、當地治水辦、河長辦報告情況以及向上反映問題的解決情況)等基本內容。

第五章 問題發現和處理

第十三條 基層河長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妥善處理並跟蹤解決到位。

鎮級河長巡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安排解決,在其職責範圍內暫無法解決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問題書面或通過河長微信(QQ)工作聯絡羣等方式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解決,並報告當地治水辦(河長辦)。

村級河長巡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安排解決,在其職責範圍內暫無法解決的,要通過河長微信(QQ)工作聯絡羣等方式立即報告鎮級河長(無鎮級河長的報告鄉鎮、街道),由鎮級河長(鎮級治水辦)協調解決或由其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解決。

所提交問題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責任部門的,基層河長(鎮級治水辦)可提請上級河長或當地縣(市、區)治水辦(河長辦)予以協調,落實責任部門。

第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接到基層河長提交的有關問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並書面或通過河長微信(QQ)工作聯絡羣答覆河長。

基層河長要對職能部門處理問題的過程、結果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解決到位。

第十五條 基層河長接到羣眾的舉報投訴,應當認真記錄、登記,並在一個工作日內赴現場進行初步核實。

舉報反映屬實的問題,應當予以解決,並跟蹤落實到位。對暫不能解決的問題,參照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基層河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舉報問題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投訴人。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應當將基層河長巡查工作作為基層河長履職考核的主要內容,納入幹部實績考核。

基層河長巡查工作考核,應當結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檢查、抽查情況,重點考核巡查到位情況和問題及時發現、處理、提交、報告、跟蹤解決到位情況及巡查日誌記錄情況。配發河長制管理信息終端的縣(市、區),應將河長制管理信息終端使用情況納入河長巡查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治水辦(河長辦)對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會監督中發現基層河長巡查履職存在問題或隱患、苗頭的,應約談警示。對巡查履職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為,在約談警示的基礎上,還應進行督辦抄告,視情啟動問責程序。

第十八條 基層河長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三河”嚴重反彈、被省級以上媒體曝光或發生重大涉水事件等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其中涉及領導幹部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予以問責:

(一)未按規定進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對有關問題視而不見的;

(三)發現問題不處理的,或未及時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的;

(四)巡查日誌記錄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 各地治水辦(河長辦)要積極發現基層河長履職工作的典型,大力宣傳先進事蹟,每年開展優秀基層河長評選活動,對履職優秀的基層河長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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