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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率先修訂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廣東率先修訂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於2019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瞭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廣東率先修訂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產婦可享受30天獎勵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新條例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繼續享受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比如新條例實施前的獨生子女父母,且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退休時可享受獎勵待遇。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全省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據測算和分析,我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積極影響大於挑戰,長期效益大於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會有所提高,但可以穩定在適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總和生育率將從2019年1.61上升至2019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動,不會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彈。

二是出生人口數量會有所增加,但在可控範圍之內。預測與現行政策相比,2019—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萬;2019年可能多出生27萬左右,達到峯值,之後逐年遞減。

三是出生人口增多會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資源帶來一定的壓力,但主要是結構性矛盾,通過經濟社會發展與合理引導可以滿足羣眾需要。四是有利於更好地滿足羣眾生育願望,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新增人口進入勞動年齡後,有利於擴大消費需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問:我省“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效果如何,是否為啟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條件?

答:自2019年3月27日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以來,全省衞生計生系統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積極開展跟蹤服務。

據統計,截至2019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萬對“單獨夫婦”申請生育二孩,其中15.2萬對夫婦獲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約5萬人。從整體情況看,審批、生育數量及分佈情況與預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務充足供應,整體工作平穩有序。同時,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邁開了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釋放了部分生育勢能,有利於客觀把握羣眾的生育意願和生育行為,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奠定了紮實基礎。

問:我是獨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了。請問,我父母是否必須補辦光榮證才能在年老時領取獎勵金?

答:根據規定,父母應在生育後儘快申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憑證享受各項獎勵優待。但由於實踐中存在該領未領、該發未發、領後丟失、領後又生等多種情況,出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與事實上的獨生子女身份並不完全匹配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要求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辦理各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時,要以核實其實際生育狀況為核心,而不是僅憑其是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依據。因此,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領取獎勵金。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如果我還是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答:按照國家確立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新條例實施之後,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後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問:有的夫婦在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了二孩,是否還要給予處理?

答:對於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生孩子還要不要審批?

答:新條例規定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通過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準確掌握生育信息,重點加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婦幼健康的諮詢指導,落實免費的衞生計生服務項目。

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目前,具體的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儘快出台。但這不會影響羣眾的權益,在辦法出台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問:根據“全面兩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雙胞胎,還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計生法》和省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問:假如我生育一個孩子後又收養了小孩,還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養法》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一直以來,我們都很重視對收養的管理,防止有人通過收養的方式規避計劃生育政策。但考慮到收養行為具有公益性,所以,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大調整,就是取消收養子女對生育行為的影響。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問: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外,新條例對特殊情況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後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於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複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台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後再予具體規定。

“全面兩孩”政策是黨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長遠、合民心、順民意的重要戰略決策。因此,此次修訂《條例》聚焦於貫徹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儘快讓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兩孩”政策以及配套實施的其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改革成果。

問: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未在60日內補辦登記的,要徵收2倍的撫養費。新條例是否有所調整?

答:隨着“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新條例適當減輕了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

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即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問:新條例規定了計劃生育誠信管理,請問這是基於什麼考慮,下一步怎麼操作?

答:黨的xx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2019年6月14日,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9—2020年)》(國發〔2019〕21號)提出:加強人口計生領域信用建設,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9—2020年)》也提出了相關的要求。下一步,我們將根據中央《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和國家的統一部署,加強計生治理機制綜合改革和誠信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具體操作細則,落實好新條例的規定。

問:新條例實施後,羣眾是否還需要上環結紮?

答: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和新條例均已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原來關於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但上環結紮作為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如果羣眾自主自願選擇的,衞生計生部門將繼續提供優質服務。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答:計劃生育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和省情都不會發生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係將客觀存在。同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當前,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引導家庭負責任、有計劃地安排生育,依法嚴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維護良好生育秩序,調控人口總量、提升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佈,促進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是否意味着要計生工作沒有以前重要了,計生工作隊伍的壓力也減輕了?

答:“全面兩孩”政策關係到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這件好事辦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任務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內容更豐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強對羣眾的服務,又要管控可能出現的風險。同時,還要依法嚴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維護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須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強出生人口動態監測,加強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和羣眾工作隊伍,保證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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