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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條例

機動車輛保險條例

機動車輛保險條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小編為大家介紹機動車輛保險條例,歡迎閲讀!!

機動車輛保險條例
機動車輛保險條例內容全文

第一部分 基本險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運載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七) 玻璃單獨破碎;

(八)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壓、罰沒、政府徵用;

(二)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露;

(六)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十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奪、被搶劫,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

第八條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第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十一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月計算。

保險合同解除時,按照《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的有關規定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五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新車購置價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及施救費用。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償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等於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佔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八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定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範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償。

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保險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條款不適用與深圳市及僅在深圳特區內行駛的同時掛深圳、香港兩地牌照的機動車輛。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合同約定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初,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破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保險車輛被搶奪、被搶劫;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按基本險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並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籤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車上傷亡人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二十條相同。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願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以及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二)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三)在保險 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 天數為限。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或修復時間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發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三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按照基本險第二十條確定。

第四條 其他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價格。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只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當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中任一險別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於個附加險項下規定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高保低賠成汽車保險領域行規 專家支招咋避陷阱

車主為車輛投保時,一般需按車輛新車購置價支付保費,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後,有的保險公司卻只按事發時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這種“高保低賠”的情況,已成為汽車保險領域的潛行規。近日,車主宋某就遭遇了這樣一件煩心事。

20xx年5月,宋某在駕車回家途中不慎撞到樹上,車輛嚴重受損。此前,他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經該保險公司查勘,認定被保險車輛為全損。保險公司主張賠付宋某13.1萬元。

“這樣賠不合情理啊。”事故發生後,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雙方對是否進行賠付無異議,但對賠付標準存在爭議。

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應在“新車購置價”即新車初購時的價格基礎上扣除車輛已使用年限的折舊費用,因此最終可以賠付宋某13.1萬元。

但宋某卻認為,“新車購置價”實為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從投保之日起至事故發生之日止賠付。

如何確定“新車購置價”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受理該案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依照相關條款,雙方對於確定保險金額約定為以下三種方式的其中之一:一是按投保時的新車初購價格確定;二是按投保時車輛實際價值確定;三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可是,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他們與宋某簽訂的保險合同是以何種方式確定的保險金額。經查,涉案車輛於20xx年購買時價格為37.5萬元,20xx年投保時該車實際價值應為26萬元。

最終,法院認定被保險車輛應按投保時該車的實際價值確定,即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26萬元按月折舊得出,保險公司應向宋某支付25.3萬餘元。

“吃透”保險條款避免“高保低賠”陷阱

■以案釋法

“消費者應該‘吃透’新車購置價,避免‘高保低賠’現象發生。”新疆方天律師事務所孫麗鈞律師指出,所謂“高保低賠”是指保險人在承保汽車車損險時,不管保險標的是新車還是舊車,一律按新車購置價核定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但在車輛發生實際全損時,則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賠償金額。

針對市場亂象,中國保監會於20xx年年中發佈了《關於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全國推廣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意味着商業車險改革試點正式推廣到全國範圍。改革後,商業車險車損險保障金額與新車購置價脱鈎,與汽車實際價值更加匹配,改變了改革前新車舊車均統一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和計算保費的問題。

“一般消費者難以理解保險合同中有關規定的區別、差異和選擇保險背後的不確定因素。”孫麗鈞説,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須認真審閲保險條款,不明確之處須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以便切實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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