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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

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城市借鑑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積極嘗試,被認為是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户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下文是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歡迎閲讀!

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
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最新版

為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發、管理工作,強化社會治安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一、居住登記

(一)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登錄“山東公安民生服務在線”或“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據實填報流動人口信息,並於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也可以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採集登記表》,申報居住登記。

(二)居住登記審核。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户籍民警應當對流動人口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信息真實、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審核完畢;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寫是否為標準化地址,服務處所填寫是否規範,聯繫方式是否有效,省內是否有重複登記、申報信息是否真實等。

居住地址填寫標準,城區地址: 市 區(縣) 路(街、巷) 號(小區) 樓(棟、區、座) 單元 房號 (備註);農村地址: 市 縣 鎮(鄉、辦事處) 村(居委會) 路(街、巷) 號(備註)。門樓牌號、樓房單元、樓房户號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三)出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審核完成後,户籍民警應當從系統中打印《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和《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經流動人口本人簽字後存檔。《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交流動人口本人,有效期6個月。

(四)相關單位和出租房主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用工單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大型集貿市場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出租房主應當通過互聯網登錄系統,註冊用户信息,並及時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二、制發居住證

(一)居住證申領條件。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設區市市區或者縣(市)內居住半年以上,並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在同一設區市市區或者同一縣(市)內不同地址連續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居住登記信息註銷後在同一設區市市區或者同一縣(市)內重新登記的,居住時間自重新登記之日起連續計算。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二)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三)居住證申請受理。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對流動人口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場受理,並打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和《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後,與申請材料一併於當日交社區民警進行核實。《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交申請人,作為領取居住證的憑證。

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30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延期原因通知申領人。

(四)居住證信息核實。社區民警負責對申領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社區民警應當於收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後3個工作日內對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後,在《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上簽字確認,並將《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及相關材料退還户籍民警。

(五)居住證簽發。居住證由縣級公安機關户政部門簽發。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信息經社區民警核實後,户籍民警應當於1個工作日內提交縣級公安機關户政部門。縣級公安機關户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制證信息,對信息真實、填寫規範的,應當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由系統自動上傳制證單位制證。對制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經社區民警核實的不予簽發,並及時退回受理公安派出所,經社區民警核實修改後重新上傳信息。

(六)居住證製作。制證單位自收到居住證制證信息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並以公安派出所為單位打印分發清單,連同居住證寄送至所屬縣級公安機關。制證單位要對制證信息、照片質量、項目邏輯關係等內容進行復核,對不合格制證信息,通過系統反饋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七)居住證發放。縣級公安機關收到居住證後,應於次日分發至受理公安派出所。申請人憑《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對逾期未領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居住證。

三、居住信息管理

(一)居住地址變更。在縣(市、區)範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僅在系統中更新居住地址,可以不換領居住證。在跨縣(市、區)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重新申報居住登記;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可以重新申領居住證。

(二)居住證簽註。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換領居住證。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後,重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簽註所需材料與申領居住證所需材料相同。

(三)居住證補領。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居住證。居住證的補領按照申領居住證的規定執行。

(四)居住登記信息註銷。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已經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或者死亡的,流動人口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出租房主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註銷居住登記信息。已經辦理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居住證。

社區民警應當對逾期未辦理簽註的居住證持證人和居住登記滿半年的流動人口進行調查核實,督促其及時申領、換領居住證。經調查核實,已經離開現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當註銷其居住登記信息,居住證同時廢止。

四、檔案管理

(一)居住登記檔案。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居住登記檔案,內容包括《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確認表》以及居住、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二)居住證檔案。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居住證檔案,內容包括《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以及連續居住、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三)保管期限。流動人口檔案自流動人口註銷登記後,保存期限為5年。

五、便民措施

(一)委託辦理。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二)公安機關辦理業務便利。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可以享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利。省內户籍的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可以享有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便利。

本規範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止。

居住證辦理的主要意義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着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此外,“暫住”需要證件,換言之,無暫住證者不得隨意“暫住”,這就在空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種種,顯然不合於統一市場的客觀要求。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於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

其次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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