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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暫行條例》解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解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明年施行 可享多項公共服務

《居住證暫行條例》解讀

近日,國務院總理xx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持證人可享受多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近日,國務院總理xx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3條,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注意與户口、身份證制度的比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上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有:一是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便利;二是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三是明確持證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銜接通道及各類城市確定落户條件的標準。

《條例》的公佈施行,必將對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重要作用。

細數居住證的含金量

隨着《居住證暫行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居住證制度關乎億萬流動人口的切身利益,讓我們看一看,這次國家層面出台的規定,賦予了居住證多少“含金量”?

1·門檻有多高?

居住證含金量高不高,還得先看難不難辦。

《居住證暫行條例》這樣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總的來看,目前已經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城市,對居住證申領設置的“門檻”總體來看要求也大都不是很高。“國家版”居住證在這個方面可以説“惠及更多流動人口”。

2·福利有多少?

居住證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帶的各項公共服務。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多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

可以發現,根據“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已能夠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務和待遇。尤其是在廣大流動人口十分關注的子女教育問題上,“國家版”居住證明確作出了政策安排。雖然這樣的安排目前還止步於義務教育階段,沒有涉及牽動人心的大學聯考,但是希望還是有的,因為條例也説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3·能不能落户?

居住證的另一大關注焦點,就在於是否有轉為户籍的通道。

《居住證暫行條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對“國家版”居住證的落户通道進行了詳細規定:首先,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户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然後,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城市的居住證持有人落户條件,條例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條件最低,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條件也不高,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確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開落户限制。不過對於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就業的範圍、年限和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到了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落户條件就開始變高了。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都是必須的。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還可以對就業的範圍、年限和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户制度。

至於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條例明確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户制度。裏外透着一個字:“嚴”。

專家指出,近年來我國許多城市已經開始探索實施居住證制度。此次“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出台後,需要各地及時出台政策跟上改革腳步,將居住證的“含金量”真正兑現為人們的幸福生活。

問答·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昨日就《居住證暫行條例》相關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該負責人表示,隨着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就業,同時,城市間的人口流動也不斷加速。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全國跨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達到1.7056億。這部分常住人口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難以與當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工作和生活面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風險和矛盾。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近年來作出一系列推進城鎮化建設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2019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9-2020年)》和同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都將建立居住證制度作為創新人口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提出了明確要求。

條例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哪些工作職責?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條例突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各類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採集、登記工作,加強信息共享,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四是規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和管理行為,如限期制發居住證、對持證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免費辦理首次證件及簽註手續等,並對無故拒絕受理、發放,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利用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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