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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

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

圖書報刊出版也是有限制的。下文是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
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圖書、報紙、期刊(以下簡稱書報刊)出版管理,維護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秩序,促進出版事業繁榮與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的單位和個人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出版工作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鼓勵出版具有思想價值、學術價值和藝術價值的書報刊。

出版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禁止出版、印刷、發行下列書報刊:

(一)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形象的;

(二)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或傳授犯罪手段的;

(三)違反宗教、民族政策的;

(四)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偽造、假冒、侵犯他人著作權等非法手段出版、印刷、發行書報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書報刊出版事業的領導,對在書報刊出版與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出版專項基金,用於扶持優秀圖書的出版。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工作。

文化、公安、工商、物價、鐵路、郵電、交通和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進行管理。

第八條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活動,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第九條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封存、扣押有證據涉嫌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書報刊。封存、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因審查工作需要必須延長的,須經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期不得超過15日。

第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時,應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執法徽章,使用統一的執法文書,嚴格按規定程序執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圖書出版管理

第十一條 圖書分為圖書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和非圖書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兩類。

第十二條 成立圖書出版單位,必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併到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圖書出版單位在本埠以外設立編輯部或者其他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併到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圖書出版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核准的專業分工範圍出書;

(二)執行國家選題計劃和出書計劃的審批或備案制度;

(三)遵守國家有關協作出版、自費出版和代印代發的規定;

(四)向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送繳樣本;

(五)按照國家版本記錄的規定在圖書上標明版本記錄;

(六)不得轉讓、買賣書號,不得用書號出版報刊;

(七)嚴格執行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圖書出版質量。

第十五條 非圖書出版單位編印內部資料性圖書,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供本省使用的中國小教材及教學用圖書資料,經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後,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圖書出版單位出版。

供全國選用的中國小教材的出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涉外圖書出版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報刊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 報紙、期刊分為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出版的正式報刊和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出版的非正式報刊兩類。

第十九條 創辦正式報刊,由創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徵得行署、省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國家駐皖單位、省直單位創辦正式報刊,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創辦科學技術類正式期刊,由創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向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創辦非正式報刊,由創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徵得行署、省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國家駐皖單位、省直單位創辦非正式報刊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創辦科學技術類非正式期刊,由創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徵得行署、省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國家駐皖單位、省直單位創辦科學技術類非正式期刊,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創辦非正式報刊的申請實行定期審批制。

第二十一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辦報刊,必須確定一個主辦單位和一個主管部門,並根據報刊種類,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報刊合併或者變更名稱、宗旨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報刊變更主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發行範圍或者停辦的,必須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報刊需增刊、增期、擴版的,必須提前向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自獲得批准文件之日起,報紙主辦單位應在2個月內、期刊主辦單位應在3個月內持批准文件,到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報刊登記證或者準印證。逾期不辦理,批准文件失效。

未經批准,報紙停刊超過3個月、期刊停刊超過6個月的,由批准機關注銷報刊登記證或者準印證。

第二十四條 報刊出版單位因採訪需要設立記者站或者其他分支機構的,必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記者站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正式報刊,必須標明出版單位、印刷單位、發行單位、出版日期、國內統一刊號、社址、定價、廣告經營許可證編號等。

非正式報刊必須標明主辦單位和主管部門、社址、出版時間、準印證全稱及編號、工本費等。

第二十六條 報刊出版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背辦報辦刊宗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轉讓刊號;

(三)不得用刊號出版圖書,用報紙刊號出版期刊或者用期刊刊號出版報紙;

(四)嚴格執行國家報刊質量標準;

(五)向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送繳樣報、樣刊、合訂本。

第二十七條 涉外報刊出版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印刷管理

第二十八條 書報刊印刷實行許可證制度。承印書報刊的企業必須經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方可承印。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持有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企業實行書報刊定點印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承印書報刊的企業合併、分立、遷址或者歇業的,必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三十條 承印書報刊的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印省內書報刊,要驗明出版單位出具的準印證明;

(二)承印省外書報刊,要驗明由外省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和本省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三)出版物上印有本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承印書報刊的紙型、印版或者底片;

(五)不得擅自加印、徵訂和銷售承印的書報刊;

(六)不得承印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書報刊。

第三十一條 承印涉外書報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發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書報刊發行(包括批發、零售、出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書報刊發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履行下列審批手續,領取發行許可證。

(一)從事圖書總批發業務的,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圖書總批發許可證。

(二)從事二級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向行署、省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書報刊批發許可證。

(三)從事零售、出租業務的,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領取書報刊零售、出租許可證。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嚴禁偽造、塗改、出租、轉讓書報刊發行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書報刊發行單位或個人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地點或者歇業的,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書報刊發行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亮證經營;

(二)不得超越經營範圍,變更經營方式;

(三)不得辦理租型造貨或代理出版業務;

(四)不得經營內部資料性圖書、非正式報刊;

(五)不得攤派、加價出售書報刊;

(六)不得經營走私入境的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發行的書報刊。

第三十五條 中國小教材及教學用圖書資料、內部發行的書報刊的發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書報刊的進出口發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並沒收其非法經營的書報刊和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未經批准從事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的單位或個人,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非法出版、印刷、發行的書報刊和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偽造出版單位或者盜用出版單位名稱出版書報刊的,沒收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沒收非法出版、印刷、發行的書報刊和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或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執行;其中涉及對出版、印刷、批發單位的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的處罰,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執行。

第四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後果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以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圖書報刊,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圖書報刊出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省新聞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縣(含縣級市。自治縣、區,下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圖書報刊出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海關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會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圖書報刊出版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郵政、鐵路、民航、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協助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圖書報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出版單位按照規定或自願向省新聞出版局送審稿件,非出版單位編印內部資料性圖書,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審讀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新聞出版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

制定。

第二章 出版

第六條 創辦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憲法規定的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的宗旨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章程;

(二)有確定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

(三)有與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工作業務相一致的出版範圍和編輯方針;

(四)有明確的名稱。報紙、期刊還應有明確的版面、欄目內容、刊期、開張、版(頁)數和發行範圍;

(五)有健全的機構,有符合專業要求的專職社長、總(主)編、編輯(記者)和出版、經營管理人員;

(六)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及專項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辦出版單位的審批程序:

(一)申辦圖書出版單位,由主管單位持有關批件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高等學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規定辦理申請時應同時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申請。

(二)申辦正式報紙,由主管單位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省直單位可直接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新聞出版局核准,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

(三)申辦正式期刊,屬社會科學類的,由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由主管單位向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商省新聞出版局同意後,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

(四)申辦非正式報紙和社會科學類期刊,由主管單位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期刊,由主管單位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並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省直單位申辦非正式報紙和社會科學類期刊,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期刊,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批准件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五)兩個以上單位合辦出版單位,應確定一個為主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並由為主的主管單位負責申報。

(六)駐冀中直單位和解放軍系統申辦出版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非出版單位編印供內部使用的資料性圖書,應經主管單位同意,報省新聞出版局或受委託的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辦理內部資料圖書準印證後,方可印製。準印證一次有效。

第九條 圖書報刊出版後,應按時(圖書30日、期刊15日、報紙3日內)向省新聞出版局及有關部門繳送樣本(張)。

市(地)以下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或非正式報刊,應同時向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送樣本(張)。

需向國家有關部門繳送樣本(張)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圖書報刊必須完整刊載版本記錄或批准件

第十一條 委印圖書報刊不得擅自安排在無相應印製許可證的印刷廠印製。

第十二條 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對其所屬的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及其所出版和編印的圖書報刊負有管理和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 報紙、期刊需變更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名稱。文種、刊期、開版(本)、定價、發行範圍以及臨時增版、增期,減版、減期,出版號外、增刊等,應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正式報紙變更主管單位或合併、分立的,由其原主管單位與接管的主管單位分別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變更主辦單位、名稱、文種的,由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變更刊期。開版、發行範圍及臨時增版、增期,減版、減期的,應

經主管單位同意,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正式報紙的臨時增版、增期,減版、減期應按批准的日期、文種、開版等出版。其內容應與報紙的宗旨、編輯方針相一致,其印數、發行範圍應與主報相一致,並隨主報發行。不得單獨發售或藉此提高報紙定價。

正式報紙需出版號外的,應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二)非正式報紙的變更,須經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由其主管單位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省直單位直接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非正式報紙不得臨時增版、增期。

(三)正式期刊變更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刊名、文種、發行範圍,屬社會科學類的,應由期刊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由主管單位向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商省新聞出版局同意後,報國

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

其他登記項目的變更,屬社會科學類的,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報省新聞出版局核准並辦理變更手續。

(四)正式期刊出版增刊,屬社會科學類的,應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並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開本和發行範圍應與正刊一致。

(五)非正式期刊的變更,屬社會科學類的,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構核准,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並向省新聞出版局備案。非正式期刊不得出版增刊。

省直單位主辦的非正式期刊的變更,屬社會科學類的,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屬自然科學、技術類的,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並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第十四條 出版單位需調整圖書報刊定價的,應經省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報紙無故連續3個月、期刊無故半年不出版的,由原審批部門予以註銷。再出版的,應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報社、期刊社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省新聞出版局辦理年檢手續。

第三章 印刷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承印圖書報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所;

(二)有相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安全、保衞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承印圖書報刊,應經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並辦理圖書報刊印製許可證或內部資料印製許可證。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中規定的承印(經營)範圍承印印刷品。

第二十條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承印圖書報刊時,應驗存蓋有出版社公章的發排單、付印單或內部資料性圖書準印證,查驗報刊登記證或非正式報刊登記準印證。承印省外圖書報刊的,還應驗存來冀印製許可證。

印刷企業在辦理承印圖書報刊手續時,應驗存委印單位的介紹信,登記業務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工作證)。

以上供驗存、查驗的證、單均須是原件。

第二十一條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承印圖書報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印製有國家禁止刊載內容的圖書報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所承印的出版物,必須刊印版本記錄、批准件號及本企業的註冊名稱和詳細地址;

(三)不得擅自加印和銷售;

(四)不得擅自增減內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版型租借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複製、印刷。

第二十二條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對所承印的圖書報刊應進行登記備案,留存樣本(張),並定期向原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應按規定期限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第四章 發行

第二十四條 從事圖書報刊總髮行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倉儲、運輸設備;

(三)有相應數量和經營能力的發行人員;

(四)有承擔責任的主管單位和健全的業務、財務管理制度;

(五)有向全國(含農村、邊遠地區)發運圖書報刊的發貨能力和備貨能力;

(六)屬國家正式編制的國有出版或發行單位;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前款(一)、(二)、(三)、(五)、(七)項條件的國有或集體單位可申辦圖書報刊二級批發,具備前款(-)、(二)、(三)、(七)項條件的可申辦零售和租賃經營。

第二十五條 從事圖書報刊發行業務,應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辦總髮行業務,由主管單位向省新聞出版局專項申報,經核准,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申辦二級批發業務,應經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三)申辦零售(租賃)或臨時零售業務,應向所在地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領取許可證;

(四)在經營地點以外場所舉辦展銷活動,應經所在市(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核批准。

經審批同意領取許可證後,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第二十六條 省外單位來冀開辦圖書報刊發行站、代辦站等,應持本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依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圖書報刊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一證多家經營;

(二)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許可證;

(三)不得超範圍經營包銷類、教材類、內部發行類。進口類圖書報刊;

(四)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走私人境的出版物;

(五)不得經營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和非正式報刊;

(六)不得向無圖書報刊零售(租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圖書報刊;

(七)不得從無圖書報刊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進圖書報刊從事經營活動;

(人)圖書報刊發行單位應如實填寫圖書報刊進銷登記表,以備查驗。

第二十八條 從事圖書報刊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停業、歇業或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或省新聞出版局明令查禁或停止發行的圖書報刊,發行單位應及時上交、停止發行和出租,不得拖延或轉移。給發行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發行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第三十一條 凡經營或中介經營成批託運、運輸、郵寄圖書報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承接或提貨業務時,須驗存由當地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在交接過程中應嚴格檢驗,發現非法出版物應立即向所在地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出版、印製、發行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由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正在印製、運輸、銷售、出租載有國家禁止刊載內容的圖書報刊和非法出版的圖書報刊,可以採取責令暫停印製、出售和封存、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市(地)以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封存、扣押措施,事後應立即報告省新聞出版局

,省新聞出版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非出版單位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出版內部資料性圖書、非正式報刊或不按批准項目印製和發送的,責令其停止印發,沒收圖書報刊和非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圖書報刊不按規定刊載版本記錄的;

(二)拒絕繳送或屢次遲送圖書報刊樣本(張)的;

(三)違反印刷管理規定委印圖書報刊的;

(四)申請時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六條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發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2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擅自出版報紙或期刊的臨時增版、增期、增刊,減版、減期和改變開版的;

(二)以書號出版報刊或以報刊號出版圖書的;

(三)應專題報批出版的圖書、作品而未履行報批手續,或履行了報批手續,但印數趁出核准數量的。

第三十七條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發行,沒收、銷燬圖書報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撤梢出版登記。

(一)出版的圖書報刊中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刊載內容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協作出版、自費出版,代印、代發業務的;

(三)出賣或變相出賣書號、刊號或報刊版面的;

(四)盜印其他出版單位圖書報刊的:

(五)不按登記項目出版圖書報刊的。

第三十八條 利用購買的書號、刊號、報刊版面及其他方式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停止發行,沒收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2倍或2萬元以下罰款。

(一)承印圖書報刊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超範圍承印圖書報刊的;

(三)轉讓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或內部資料印製許可證的;

(四)承印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內部資料性圖書或非正式報刊的。

第四十條 印刷企業申請圖書報刊印製許可證時弄虛作假、拒絕辦理年檢或換證手續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圖書報刊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一)擅自加印或銷售所承印的圖書報刊的;

(二)擅自轉讓、租借所承印的圖書報刊的紙型及印版底片的。

第四十二條 印刷企業擅自承印圖書報刊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印刷企業承印或自行印製、銷售違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1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發行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1倍以下罰款。

(一)拒報、瞞報、虛報進銷、存貯圖書報刊情況的;

(二)進銷內部資料性圖書或非正式報刊的;

(三)違反規定超範圍發行圖書報刊的;

(四)不按規定渠道批發或進銷圖書報刊的。

第四十五條 發行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一)擅自辦理圖書報刊總髮行或二級批發業務的;

(二)轉讓、租借、買賣圖書報刊二級批發許可證或圖書報刊零售(租賃)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發行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出版的和國家明令禁止發行的圖書報刊的;

(二)非法辦理圖書報刊代印、代發業務的;

(三)非法辦理租型造貨或參與買賣書號、刊號或報刊版面的;

(四)盜印、擅自加印出版單位圖書報刊的。

第四十七條 無證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經營或中介經營圖書報刊成批託運、運輸、郵寄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擅自辦理承接或提取成批圖書報刊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應視財力盡力保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辦案經費。

第五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登記證或許可證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註銷相應的經營項目。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違反出版管理的行為,除給予單位行政處罰外,其主管單位應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舉報或協助查處非法出版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持有省政府法制機構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受檢查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和刁難。

凡拒絕、阻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子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新聞出版管理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版單位係指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創辦的出版社、報社、期刊社和法人出版報紙、期刊設立的編輯部。

(二)圖書報刊係指書籍、報紙、期刊、畫冊;掛曆、年曆、枱曆、年畫和圖片等出版物(含出版單位編輯出版的圖書報刊和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非正式報刊等)。

(三)印刷企業包括專營或兼營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影印、油印、謄寫、打印等印刷業務的企業。

(四)發行係指經營圖書報刊總髮行、二級批發、零售(租賃)業務的行為。

(五)總髮行係指圖書報刊印製完成後統一歸本出版單位或某個發行單位承擔發行總責,組織一級批發的發行行為。

(六)二級批發係指從新華書店、出版社、報刊社批進圖書報刊進行轉批的行為。

(七)非法出版物係指未經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

(1)偽稱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圖書報刊;

(2)盜用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名義印製的圖書報刊;

(3)盜印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

(4)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不署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圖書報刊;

(5)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的圖書報刊;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圖書報刊;

(7)其它非出版單位印製的供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

(8)以買賣書號、刊號或報刊版面,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印製的圖書報刊。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本級在內。

第五十九條 從事印刷業務的個體工商户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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