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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郵政管理條例》全文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郵政管理條例》全文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郵政管理條例》全文

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郵政管理條例》於20xx年2月6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xx年5月28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7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保護用户、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安全保障、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郵政管理機構是郵政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國家安全、發展和改革、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普遍服務納入當地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結合實際給予政策優惠,重點保障農牧區、邊境地區的郵政普遍服務,支持郵政企業在農村、牧區、邊境地區開展物流配送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快遞企業在規劃建設、車輛通行、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和郵政行業從業人員人身安全。

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用户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快遞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佈局的原則,將郵政、快遞基礎設施的佈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九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郵政服務網點、郵件處理場所,其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郵政企業依法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或者開展流動服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高校區、旅遊度假區、工業園區、城鎮社區、邊境貿易經濟合作區或者舊城區改造,應當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和集貿市場,較大的車站、機場、口岸、高等院校和賓館等地點,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在鄉(鎮)和行政村的郵政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在新建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交付使用前,依法做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安排過渡場所,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

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確需遷移的,應當遷至方便羣眾用郵的地方。

第十二條 信報箱的設置應當納入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範圍。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信報箱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區、住宅樓未設置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者負責按照標準設置。

信報箱歸產權人所有。產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信報箱的管理、維修、更換,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郵政企業維修、更換。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營業網點等場地時,應當在設計建設前和竣工驗收後,分別向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租用上述經營、處理場地的,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地名管理部門設置的城市街道、鄉(鎮)、村莊的名址牌,應當標明郵政編碼。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或被撤銷時,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提供到户服務的,其從業人員應統一使用具有企業標誌的運輸工具,穿着具有企業標誌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在服務前表明身份。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准許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車輛進入。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綜合性商貿中心、商用寫字樓和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置收發室、信報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郵件場所,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負有郵件代收發義務的人員,接收郵政企業投遞的郵件時,應當當場核對、簽收,並負有郵件的保管、及時轉交和保密義務;對錯投、誤投和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用户變更名稱、投遞地址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郵政企業或其分支機構,郵政企業應當自受理用户變更名址、投遞地址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

第十七條 用户交寄郵件,應當符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準寄範圍、封裝規格、書寫格式,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和符合郵政行業標準的明信片、有效的郵資憑證。對符合要求的郵件,郵政企業不得拒收。

用户交寄郵件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信封、明信片和無效郵資憑證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指導更正;不能更正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經投入信箱、郵筒的,退回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並註明退回原因和日期,免收退回費用。

第十八條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進行驗視;驗視確認郵件外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應當予以簽收。郵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破損的,可以要求開拆驗視;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詳情單不符的,可以拒絕簽收,在詳情單上註明原因、時間並簽名。郵政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保證該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正常開展,並向郵政管理機構報告。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條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郵政營業場所調整營業時間,應當提前三日發佈公告。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按照經營許可範圍和有效期限經營快遞業務。並不得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或超越經營許可範圍委託經營。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制定和採用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為用户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負責派送的企業在網站上公佈的派送範圍收寄快件,服務時限不能滿足同城不超過24小時,國內異地不超過72小時的應當事先同用户達成約定,並於寄遞詳情單上註明約定時限。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服務時限和公示的派送範圍及時處理和派送快件,實行兩次免費派送。消費者不承擔因企業內部誤收派送範圍以外的快件所產生的轉投費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無法投遞或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代收貨款快件可按與寄件人事先約定直接退回。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範圍、服務方式、快件時限、查詢投訴方式等發生變更的,要通過大眾媒介或企業網站、對外營業服務場所向消費者公告,並説明原因。

前款規定的項目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訓,規範其從業行為。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組織符合條件的快遞業務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確保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30%,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確保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40%。

第二十六條 採用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加盟合同內容以及合同發生變更、終止時,應當在七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止經營。

暫時停止快遞業務網絡運營導致快遞服務不能暢通運行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按照規定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並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停業安排。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立、合併、撤銷營業網點應當提前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遞交書面材料報告並及時備案。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股權關係、註冊資本、業務範圍、地域範圍發生變更的,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並持變更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在營業執照辦理變更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的寄遞詳情單應當符合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在顯著位置註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户權益的相關內容。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取快件時,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對寄遞詳情單所載格式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進行提示和説明。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示用户在交寄物品時仔細閲讀寄遞詳情單,正確、完整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並核對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準確註明快件的重量、資費、收寄日期等。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業務旺季應加強快遞業務監測預警和信息溝通,合理調配資源儲備,建立快遞旺季服務應急處置機制,切實保障快遞網絡通暢,生產運行安全、平穩、有序。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電子商務企業簽訂長期快遞服務的,在訂立合同或者協議時,應當明確在電子商務企業促銷旺季、法定節假日等特殊時期的快遞服務時限和應急措施。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向收件人提供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虛假承諾。因電子商務企業虛假承諾導致快件延誤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規定,由電子商務企業承擔損失賠償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發放使用證的快遞服務車輛,應當免收停車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款對郵政企業服務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從業人員。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綜合性商貿中心、商用寫字樓和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提供便利,鼓勵同快遞企業達成協議,代理快件投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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