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舊版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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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舊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什麼不同?下文小編就收集了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舊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同,歡迎閲讀!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舊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區別一▌原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新增內容
取消了列舉,直接以“(二)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同時對聚眾的,加大了罰款處理,由一千元到兩千元。
▌解讀
這個是針對醫鬧的,因為之前沒有把醫院列舉進去的。範圍擴大了,具體情況可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
原條款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新增內容
增家了“對於符合調節範圍的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認可的,不予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除外。”
▌解讀
自行和解,減少民警權力尋租的機會,同時也減輕了民警的負擔。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舊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區別二▌原條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新增內容
增加了“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內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沒有接受的,不收追究期限的限制”
▌解讀
提醒廣大羣眾,被侵害之後,及時提出控告,不要等時過境遷再翻舊賬。
▌原條款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新增內容
增加了“責令停產停業”一項處罰措施。對被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的經營者,公安機關還可以禁止申請同類許可證一至三年。
▌解讀
增加了公安機關的手段,對一些經營者的管控可以更加有效一些。這一條,想必尤其是針對一些財大氣粗的涉黃涉毒的娛樂場所的。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舊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區別三▌原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新增內容
增加了“製作、傳播、持有宣揚邪教、會道門內容的物品、信息、資料的”
而且增加了單位犯罪的情形,並增加了三萬到三十萬的罰款。
▌解讀
基層警察都遇到過,都懂得,我不細説了。小印刷廠以後再也不敢接這種活了
▌原條款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新增內容
增加“對違反治安管理時不滿十八歲的,封存記錄。”
▌解讀
這一措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舊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區別四▌原條款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新增內容
增加“可以約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屬、親友、所屬單位領會看管,也可以送醫院醒酒。”
▌解讀
應當改成了可以,增加了手段,可以減輕民警負擔和責任。
▌原條款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新增內容
增加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一年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三年內層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
▌解讀
增加了對多次進宮的“老油條”懲處,提高違法成本。
▌原條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新增內容
變更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解讀
放寬了年齡限制,因為現在違法“低齡化”現象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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