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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通用3篇)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通用3篇)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篇1

為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教學的順利進行,培植優良的學風和校風,特制定本條例。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通用3篇)

第一條:處分的種類。

校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

1、脅迫、誘使他人違紀學校紀律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知情不報,隱瞞撒謊者;

4、在寢教室內下棋、打撲克者;

5、外出看錄相、上網、打電玩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6、考試舞弊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7、夜不歸宿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學。男女混居者,一經發現,一律勒令退學。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為者;

9、有意損壞公私財產者一律勒令退學。

10、踐踏、攀折花草樹木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外,責令其進行經濟賠償。

11、盜竊或脅迫、誘使他人盜竊公私財產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責令其徹底退髒。

12、對教師不禮貌,頂撞辱罵學校工作人員者;

13、語言不文明,説粗話、髒話、製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頻繁,單獨相處,關係曖昧,形跡可疑,且屢教不改者;

15、在校內外傳播、閲讀庸劣讀物、淫穢書刊者;

16、參與賭博或封建迷信活動屢教不改者;

17、發現抽煙、飲酒者初犯給予記過之處分,再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三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賠償他人醫療費醫療費,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18、凡在校內外毆打他人,造成傷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員到校內尋釁鬧事,擾亂教學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員毆打本校學生者,一律勒令退學。

21、學生中傳話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對兇手進行處罰外,對傳話人進行處分;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處分;

22、將手機帶入學校者,除按“第四條”之規定給予處分外,一律沒收。

23、在寢、教室內聽收音機、錄音機、隨身聽、MP3、MP4、吹彈樂器者;

24、在課堂上搞惡作劇或無理取鬧影響課堂秩序者;

25、在教學區內大聲喧譁,追逐打鬧,玩籃、排、足球,起鬨、尖叫、吹口哨影響他人學習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習後從事文體娛樂活動影響他人休息者;

27、塗改撕毀學校通知、佈告、黑板報者;

28、違犯飯場、寢室紀律,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

29、將各種兇器帶入校內者;給予記過處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學。

30、玩弄電話,亂拉學校電力開關,私拉亂扯電線者;

31、穿奇服、留怪發、畫粧、佩戴首飾不聽勸阻者;

32、翻越學校圍牆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並責令其維修圍牆。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33、不按規定,亂放自行車;

34、在校內騎車、滑車、跨車者;

35、未經批准留宿外來人員者;

36、值日生不按時值日,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37、因個人違紀一月內扣除本班班級管理積分累計10分以上者;

38、亂扔果皮紙屑者;

第六條:曠課、早退、遲到之處分。

39、一學期內曠課(早退2次,遲到3次計一節曠課)累計已滿12節者,給予警告處分;

40、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24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41、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36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4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48節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凡德育量化考評不及格者,通知家長,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德育量化考評從新開始,考評成績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八條:學生言行違背中學生守則精神,有不在本條例之列者由學校委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本着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的原則,無論給學生何種處分,均事先告知家長;受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的認識,並能及時改正,進步顯著者,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討論,班主任認可,學校辦公會批准,可以撤銷處分;未撤銷之處分,一律記入學生檔案。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中學生守則》,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挽救少數違反校規校紀以及有違法行為的學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紀律處分為輔。教育從嚴,處分從寬兩者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學校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主要對有以下錯誤行為的學生給予處分。

1.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2.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校內、外公共秩序的。

3.破壞和危害學校、社會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5.損壞公物、校園花木草坪的。

6.違反其它校規校紀的。

第二章處分種類及運用

第四條對學生的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五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1.無故不交作業累計共達二十次以上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擾亂上課秩序和自習秩序的。

4.考試舞弊的。

5.擾亂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損壞公共財產、校園花木或草坪的。

7.經常無故不上體育、微機、美術、音樂課的。

8.經常無故不參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課間操,不參加大掃除等集體活動的。

9.經常在校園內隨意騎行、停放自行車的。

10.有不尊敬老師、侮辱老師言語的。

11.有留長髮(男)、燙髮(女)、佩戴首飾的。

12.丟棄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損害校園環境衞生的。

13.出入營業性遊戲機室、錄相室、桌球室、卡拉OK廳、舞廳、網吧的。

第六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受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五節或連續曠課兩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不聽監考教師的勸阻,考試嚴重舞弊的。

4.同班學生因發生意見未向老師彙報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幫助他人蔘與打架而未造成傷害的。

6.因出入“三室、兩廳、網吧”而曠課的。

7.有小偷小摸行為情節較輕的。

8.有賭博或變相賭博行為情節較輕的。

9.有抽煙、酗酒或談戀愛行為的。

10.不遵守學校安全規定造成一定影響的。

11.攀爬圍牆出入校園。

第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

1.受嚴重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損壞公共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3.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的。

4.打架鬥毆,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較重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6.幫助他人蔘與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7.參與賭博且情節較重的。

8.傳、抄和閲讀淫穢書報、手抄本或收聽、收看淫穢錄音、錄像的。

9.參加迷信活動和低級下流活動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網的。

11.攜帶、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學校或公共場所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受記過處分後,無悔改表現,繼續再犯的。

2.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公安機關傳訊罰款的。

3.故意損壞校園花木、公共財物情節惡劣的。

4.打架鬥毆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

5.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羣架造成嚴重影響的。

6.糾集校外人員來校打架鬧事的。

7.主動幫助他們參與打架鬥毆情節特別嚴重。

8.參與賭博且有鉅額輸贏的.。

9.有嚴重政治錯誤言行的。

10.盜竊公私財物或金額較大的。

11.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影響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條對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受留校察看處分以後,無悔改表現,繼續犯有嚴重錯誤的。

2.曠課累計達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星期以上的。

3.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羣架,影響惡劣或後果嚴重的。

4.糾集校外人員來鬧事,影響惡劣或後果嚴重的。

5.盜竊公私財物,金額較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

6.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拘留、罰款的。

7.思想品質極壞,有嚴重流氓行為的。

8.聚眾鬧事,嚴重破壞校園正常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後果的。

9.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法辦的。

第三章調查取證及處分

第十條學生上述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保衞科負責、德育處協助。

第十一條德育處主持、保衞科及有關年級人員研究處分意見。由該會議提出處分意見後,送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在全校公佈。

第十二條違紀學生在受處分前,必須在班上作書面檢討,並認真填寫《學生處分決定書》,經班主任和年級主任簽署意見後,報德育處。違紀學生可以對處分提出審訴意見。

第十三條學生處分宣佈前,班主任要代表學校通知家長及本人。德育處、保衞科、年級組、班主任要做好家長和學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條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從決定處分之日算起),超過一年學生可以向德育處提出申請撤銷處分。

第十五條畢業班學生受以上處分的,將緩發畢業證書或發給結業證書,並將錯誤事實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學生犯錯誤後,主動承認錯誤,檢討深刻,可以考慮從輕或免予處分。盜竊公私財物後,能主動退回髒物款可考慮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生傷害他人身體,受害者需要進行醫治的,必須負擔全部醫藥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補助。營養補助視受傷害程度,給予200、400、1000元人民幣。學生損壞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十八條違紀學生的經濟賠償,由其監護人支付。

第十九條學生違紀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參照《治安管理法》給予必要處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如有補充充修改,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批准。

德育處為本條例執行機構,本條例適用全體在校學生。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篇3

1、 故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產,造成較大損失,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處分,且全額承擔修繕的工本費。

2、 多次搗亂課堂紀律或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3、 不尊重老師,辱罵或頂撞老師,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4、 與同學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造成較大不良影響,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5、 在校內或校外吸煙二次或以上,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6、 在校內或校外偷竊他人錢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7、 遲到四次(包括課間遲到)作曠課一節處理。曠課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並與家長聯繫;曠課滿一天者到年級組停課檢查並酌情處理,曠課滿十五節者,根據違記情況和檢查態度,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8、 逃課或逃夜累計達二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9、 傳播不良書籍或散佈不良信息,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0、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偷看夾帶、傳字條、交頭接耳、偷看別人答案等行為均屬作弊行為(涉及雙方都作作弊行為論處),如經監考教師發現一次警告後,仍不改正者,視情況輕重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1、 其他違紀情況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符合報送工讀教育條件的可送工讀學校接受強制教育。

12、 累計二次口頭警告處分可受警告處分,累計二次警告處分可受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累計二次記過處分可受留校察看處分。

13、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處分必須慎重,手續要嚴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般只給予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教養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4、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需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15、 在對學生處分前和處分後,學校都要與家長取得聯繫,共同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考察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後,確有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17、 處分和撤銷處分的決定,均應在校內公佈。

18、 口頭警告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含思想政治課成績)總評為“差”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為“差”者,一年後可在自評基礎上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原校瞭解核實,品德表現確有明顯進步者,可換髮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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