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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愛國衞生管理條例

成都市愛國衞生管理條例

為加強愛國衞生管理,推動衞生工作的社會化,提高社會衞生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各地制定愛國衞生管理條例。下文小編收集的是成都市愛國衞生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成都市愛國衞生管理條例
成都市愛國衞生管理條例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衞生管理,推動衞生工作的社會化,提高社會衞生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衞生是指政府領導,全社會參與,旨在強化社會衞生意識,改善城鄉衞生條件,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環境衞生質量、生活衞生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羣眾性衞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衞生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

本市實行愛國衞生月、城市清潔日和周衞生日製度。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衞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強環境保護和衞生基礎設施建設,使環境衞生質量、生活衞生質量的改善和提高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衞會)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衞生工作;愛衞會的各委員部門應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並負責本系統的愛國衞生工作。市和區(市)縣愛衞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愛衞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聘任愛國衞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衞生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 區(市)縣愛衞會可在有關單位聘任愛國衞生檢查員,負責愛衞會委託的愛國衞生檢查工作,其聘任條件、辦法和工作職責由市愛衞會規定。

第九條 愛國衞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佩戴標誌,出示證件。愛國衞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可向單位或個人收集有關愛國衞生工作的資料和證據。

第十條 各單位應落實愛國衞生工作責任制,並接受轄區愛衞會組織的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場鎮衞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日常衞生管理;開展農村改善飲水衞生條件、修建衞生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等社會衞生工作,並納入村鎮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開展健康教育工作,使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中國小校應開設健康教育課;幼兒園(班)應進行衞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三條 全市要定期統一開展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

各單位、家庭、個人都應開展、參加殺滅鼠、蠅、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健全衞生制度,保持本單位內的環境衞生,達到以下衞生標準:

(一)按規定設置衞生設施;

(二)單位內部衞生管理有序;

(三)無亂堆、亂放以及焚燒雜物、廢棄物;

(四)排水暢通,無污水糞便漫溢。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藥械,須經市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抽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愛衞會給予表彰、獎勵、授予其愛國衞生榮譽稱號:

(一)衞生水平顯著提高,經考核鑑定達到衞生城市(鎮)、衞生單位或衞生村標準的;

(二)有效控制鼠、蠅、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經考核鑑定達到國家標準的;

(三)在愛國衞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四)在愛國衞生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在愛國衞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從事愛國衞生管理工作30年以上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授予其愛國衞生榮譽稱號的機關或上一級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衞生榮譽稱號的;

(二)衞生水平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衞生榮譽稱號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的,同時追回其所獲取的獎金、獎品。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愛衞會可根據情節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對責任人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其違法生產、經營的藥品、藥械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愛衞會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愛衞會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愛衞會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總額的3%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罰沒收入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愛國衞生監督員、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愛國衞生監督員、檢查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愛衞會解除其聘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1年5月公佈的《成都市城市公共衞生管理暫行辦法》和1995年8月公佈的《成都市愛國衞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長春市愛國衞生條例》公佈 禁煙場所吸煙不聽勸者罰100元

為了加強愛國衞生工作,提高城鄉衞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長春市愛國衞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xx年12月6日由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xx年12月29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禁煙

《條例》中稱,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煙,並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識。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開展無煙機關、無煙學校、無煙醫療衞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公職人員、教師、醫護人員應當帶頭不在公共場所吸煙。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發布煙草廣告。

《條例》中稱,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市、縣(市)區衞生和計生主管部門處以100元罰款。

衞生

《條例》中提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完善供水設施建設,開展水質衞生監測,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衞生監督,統籌解決城鄉飲用水安全問題。

城市環境衞生治理工作,應當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衞生無死角。無亂張貼、亂塗寫、亂擺攤設點、亂扔垃圾、亂倒污水、隨地吐痰現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實現全面密閉化,運輸體系完善,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公共廁所和垃圾轉運站設置滿足需要、佈局合理、管理規範;綠地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集貿市場衞生管理規範,環衞設施齊全,配備衞生管理和保潔人員,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等。

大氣污染防治

《條例》中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秸稈、林下附植物、樹木枯枝焚燒的監督管理,推廣秸稈綜合利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林下附植物、樹木枯枝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應當建立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遇有重污染天氣,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提醒有關單位和市民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醫療衞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

《條例》中稱,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由市、縣(市)區愛衞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未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未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或者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的,由市、縣(市)區愛衞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提供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或者開展病媒防控作業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由市、縣(市)區愛衞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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