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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處理方法案例

借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處理方法案例

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條寫的不規範對債務人、債權人都會有影響。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處理方法案例,供你參考。

借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處理方法案例
借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處理方法案例

20XX年6月10日,方如向法院提交訴狀,狀告陳志真拖欠借款1萬元未還。法院審理時發現,陳志真已於一年前外出,現下落不明,方如提供的陳志真於20XX年8月具寫的借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上書“欠到方如借款壹萬元(¥1000.00元)”。對於本案的事實認定和處理,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中止訴訟。從借據看,不能準確認定借款金額究竟是1000元還是10000元,被告陳志真又外出下落不明,無法向其核實借款情況,也無從聽取到他的答辯意見。如若貿然下判,很可能導致法院判決結果與事實情況不相符的結果,從而損害當事人權益和法院形象。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對被告借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據在關鍵的借款金額上存在較大的衝突,在一份證據中其證明內容相互對立,應否認該借據的證明效力,故應以原告舉證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欠款1萬元。首先,被告在具立借據時將大寫金額排在小寫金額之前,小寫金額用括號括起來,含有對前述大寫金額進行註釋之意,從借款金額排列的順序看,排列在先的效力應優先。其次,根據人們的通常習慣,在進行金錢交易時,一般均書寫大寫金額,並以大寫金額為準,而小寫金額則可寫可不寫,且其穩定性較差,容易添加變更,其證明力和重要性遠不如大寫金額。而且,從人們的書寫習慣上看,大寫金額因字型較複雜,人們書寫時精力相對集中,所寫金額與實際金額不同的概率極低,而本案小寫金額因“0”較多,在連寫或不小心時極易因增減“0”而出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

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運用邏輯推理和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以認定被告欠原告款項為1萬元,故應判決其歸還1萬元欠款。

筆者認為,本案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欠款1000元。理由是:

1、被告下落不明和原告舉證瑕疵並非中止訴訟的法定條件,本案中止審理缺乏法律依據。而且被告何時能夠回來或出現系不確定因素,如果中止審理則可能造成原告權益長期得不到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後果,實質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2、本案也不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雖然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存在內容相互衝突的瑕疵,但證據本身並未否認借款事實,借款事實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只能從中選擇一個借款金額予以認定裁判;

3、在借款金額大小寫前後不一致的情況下,將大寫金額認定為事實不具有正當性,因為借據是在當事人疏忽狀態下形成的,無論是大寫金額還是小寫金額均存在出錯的可能性。借據是連續書寫完成的,排列在先的金額不必然效力優先,而且從普通人的視覺感受來看,小寫金額較為醒目,更加一目瞭然,如果該小寫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當場發現借據瑕疵的可能性也許更大;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2款規定,“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本案的證據具有唯一性,單憑這份唯一的借據本身無法判斷事實真相,而原告對主張要求被告歸還1萬元欠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據金額內容衝突,小寫金額1000元直接對抗了壹萬元的大寫金額,原告同時還需就借款金額並非1000元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結合上述

司法解釋第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顯然,被告未到庭不可能對事實本身作出什麼認可,而原告對於自己的主張除了本人陳述和一張相互矛盾的借據外,並無其他證據加以證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1萬元欠款的主張無法支持。當1萬元借款事實無法從法律上予以支持時,認定1000元借款事實就理所當然,故應判決被告清償原告1000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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