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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借據認定方法

書面借據認定方法

書面借據如何認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借貸案件的起訴原告應提供書面借據,沒有書面借據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法院都是基本的事實依據。法官對書面借據的正確認定,直接關係到裁判的結果,關係到當事人權益的保護。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供你參考。

書面借據認定方法
書面借據認定方法

(1)結合鑑定認定。一方提交的書面借據要通過對方當事人的質證,當事人對書面借據的質疑有形式上和實質上兩方面。形式上的質疑集中在借據全部或部分內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寫。對這種質疑一般可以通過鑑定予以解決,法官結合鑑定結論來認定書面借據是否借款人所寫。

(2)綜合分析判斷。當事人對書面借據實質上的質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間的借貸還是自然人與單位的借貸、是借款還是合夥的投資、是否有擔保、擔保人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等。這些質疑實際是一方當事人對書面借據表現內容的質疑,即否定書面借據的一部分內容,這涉及法官對書面借據的認定與否以及認定程度。書面借據落款處都有借款人的簽名。

一般來説,自然人的借貸僅有借款人的簽名,而單位與自然人的借貸除有借款人的簽名外,還應有單位的公章。當事人主張推翻書面借據表現內容的,法官應從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證、書證等予以綜合分析,以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證據不足以推翻書面借據的,應對書面借據予以認定,因書面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有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法律的確認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認為是借給單位的錢,但沒有單位的公章,只有經手人的簽名。經手人也説是給單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單位的授權,出借人也沒有其他證據。

那麼,只能根據書面借據反映的內容確認法律關係。這種確認也體現出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原則,即出借人在借款時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單位的授權委託書,要求在借據上加蓋單位公章。但出借人在當時放棄了這些權利,這樣就無法在以後的訴訟中請求法律根據自己的意思確認某種法律關係。

有的原告提交書面證據要求被告償付借款,被告卻主張是合夥投資;有的書面證據寫的是合夥投資,但一方當事人卻主張借貸糾紛。對這類有爭議的書面證據不能僅憑其表現內容確定,認定的關鍵應是從區分借貸與合夥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入手。

如果書面證據有“合夥”字樣,但實際上並不具有合夥的四個法律特徵,就不能認定是合夥法律關係。如果書面證據是借款,被告主張是合夥投資,但雙方沒有合夥協議,其所舉的證人證言雖陳述當事人雙方是合夥關係,但對合夥的具體內容卻不知道,不能認定為是合夥投資;即便當事人有合夥關係,如果不能排除合夥人間的個人借款,也不能認定為合夥投資。借款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但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的,就不能認定為合夥組織的借款,應由借款人個人償還。

延伸閲讀

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需要説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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