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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條簽字的案例

在他人借條簽字的案例

借條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那麼你知道借條怎麼規範書寫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在他人借條簽字的案例
在他人借條簽字的案例:

帥某向陳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現金拾萬元正”,帥某在借款人處簽名,下一行又註明“20xx年2月9日前歸還”。同時在場的被告徐某在帥某還款時間下一行簽名並捺印。後陳某因向被告帥某、徐某催討無果後訴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見證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抗辯。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見證人還是保證人?

律師解答:徐某應當認定為見證人。理由是:徐某在陳某借條下方空白處簽名,並沒有接着在“今借人帥某”後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應陳某、帥某的要求作個借款的見證人。理由:

在借條上簽字只能存在三種身份: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

而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係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無論是何種身份,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即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

本案中,作為借款人身份,帥某已經簽名且註明了還款時間,帥某是借款人無疑。

作為保證人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條上的簽名並沒有註明。

作為見證人身份,從簽名形式上看,徐某並沒有接着在借條上“今借人帥某”後面或下一行簽名,而是在帥某作為借款人簽字、註明還款時間的下一行簽名。這與日常民間借貸的借條簽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簽名的這段距離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應作為見證人。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債權人應注意書寫借條時儘量規範,明確註明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身份,已免發生糾紛容易造成三種身份的混淆,給自己維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借條的八大注意事項

1.借錢時一定要打借條,如果不打借條,一旦發生糾紛,將很難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2.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於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3.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喪失勝訴權。

4.借條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於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將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6.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

7.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憑證、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並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8.當事人合法的訴權受法律保護,但任何人不能隨意捏造事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過法院來實現其非法的訴求。

標籤: 借條 簽字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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