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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範本-個人借條範本-公司借條範本-公司向個人借錢的借條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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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那麼借條怎麼寫才行?借條格式有什麼要求?個人借條範本和公司借條的標準格式又是怎樣?彆着急,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準備的借條範本和注意事項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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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條範本(無利息)1

今借到 胡×× 人民幣 ××× 元整,××日內還清。

立字此據!

借款人:×××(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個人借條範本(無利息以1000元為例)2

原因:今日由於個人財務緊張借1000元人民幣(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日期:xxxx年x月x日 還款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款人:______(簽名)

身份證複印件粘貼在借條上。

個人借條範本(有利息)3

今借到 XXX(你的名)人民幣叁萬元整。利息為(年息 % )。

利息的支付方式為( );

本金的歸還時間為( )。

逾期還款,支付違約金XXX,

借款人並願支付債權人由此所請律師事務所清收此債務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

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 (簽字)身份證號:

XXXX年XX月XX日

甲方XXX(身份證號: )今借乙方XXX(身份證號: )人民幣1000元(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為: %(年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付違約金xxx。

甲方並自願支付債權人由此所請律師事務所清收此債務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

借款人(簽字並按手印):

年 月 日

個人借條範本(有利息)5

今A借給B人民幣貳萬元整,即¥20xx0.00元,自20xx年6月27日至20xx年9月27日,期限3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xx年9月27日一次性償還。逾期還款,加收50%罰息即借款利率改為每月1.2%。B並自願支付A由此所請律師事務所清收此債務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xxxx年x月xx日

個人借條範本(有利息)6

甲方XXX( 身份證號碼)今借乙方XXX,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利息為:___ %(月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簽名並按手印)

個人借條範本(有利息)7

今借到__人民幣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還清本息。

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 (簽字)

身份證號碼:

xxxx年xx 月 xx日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年,月利率4%,於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歸還本息。如不能按時歸還,願付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個人借條範本(有利息)9

茲因________近來手頭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額,共得款項人民幣______元整。

預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歸還。

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______元整,需於每個月初支付不得有誤。

以上唯恐口説無憑,特立此借條為證。

立據出借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l聯繫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立據借款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自有某某公司xxx借款人民幣拾萬元整,月息百分之一,定於半年內還清。

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某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簽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現因借款人_______因經營__________(寫借款用途)需向貸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幣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借款種類為現金,借款日期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款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按時一次性償還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為: 0.5%(年利率),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______ (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貸款人:______ (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見證人:______ (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借據的寫法一般來講包括三部分。

(一)標題。借據的標題可以由兩種方式構成:其一,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寫上“借條”或“借據”字樣。其二,在第一行空兩格後寫上“今借到”作為標題,而正文的其它內容放在下一行頂格寫, 其實這是一種省去標題的借據的寫法。例:今借到劉志東同學的《辭海》(上冊)壹本,一月後送還。此據借書人:周水剛(簽名蓋章)×年×月×日

(二)正文正文要寫明下列一些內容:

首先,從哪裏得到了什麼東西,數量多少。要寫出所借的錢物的數目及物品的品種、型號、式樣、規格等。借出方也需寫清楚。從單位借出的錢物要寫上所為何用。其次,寫明歸還的具體日期或大致時間,有較為複雜的情況,則要寫明具體歸還的方法。

(三)落款。要寫上寫借條者的單位名稱和經手人姓名或借方個人的姓名。必要時需加蓋公(私)章,以示負責。單位、個人名稱前一般寫上“立據人”或“借款人”字樣。在署名上還要寫上借錢物的具體時間。年月日要寫齊,不要只寫月日。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而且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xx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1.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帳。

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故法院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後該案經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後,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經偵查,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2.利用歧義。

裏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后里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裏某借武某現金5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武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裏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3.以收代借。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4.財物不分。

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5.自書借條。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xx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

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xx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120xx後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0”。

6.兩用借條。

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7.寫條不寫息。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

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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