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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被撕毀怎麼辦?

借條被撕毀怎麼辦?

有時候借條被撕毀了,我們並不知道會有效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條被撕毀的案例,供你參考。

借條被撕毀怎麼辦?

案例

原告王維勤與被告馬建梅系朋友關係,被告因做生意和裝修房子分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和3000元,為此出具借據兩份,言明:“今借王維勤人民幣壹萬捌千元正(整),二年內還清”,“今借王維勤人民幣叁千元正(整),一年內還清”,這兩份借據被告簽署的落款時間分別為6月24日和6月27日,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書寫時間實際為20xx年6月24日,此係被告筆誤。在300O元的借款期限屆滿後,原告用電話與被告聯繫催要欠款,20xx年12月20日上午,原告經與被告電話約定來到被告家中,其間只有原、被告兩人在場,被告將兩張借據撕毀並扔進廁所馬桶。原告將撕毀的借據拼接後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還款,被告則以欠款還清為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原告所持自勺欠條被撕毀的原因和過程,雙方的解釋截然不同,原告稱:被告稱她給原告的借條字寫得不好。現在她的字寫得好了,上述2.1萬元欠款,被告説是要先還上1萬元,剩下的重新打一張欠條給原告,於是原告將欠條給了被告。但當被告拿到後,卻將兩張借據撕掉,並扔到廁所的馬桶裏,原告遂要求被告還錢並重寫借據,這時被告説錢在銀行裏,還要過幾天還,並拒不重寫借據,原告無奈到廁所將被撕碎借據撈出,並撥打110報警。因被告家的具體門牌原告不清楚,原告下樓接110警車,但被告趁機離家。無奈原告將借據粘貼後,於當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21000元及利息。被告對欠條的撕毀原因卻稱:20xx年12月17日,原告來電話稱因急需用錢催要已到期的3000元借款,我便説準備將欠款21000元於12月20日一併歸還。第二天我從胞兄處取回他12月17日當天營業收入的15000元,連同自身積

蓄6000元,共21000元放在一信封中等原告來取。20xx年12月20日亡午。原告來到我家,雙方一手交錢,一手歸還借據。我拿到借條辨別真偽後,就將借條撕毀投入廁所馬桶中。原告在離開我家之前稱要方便去過廁所一趟,但沒想到原告將我投入馬桶中的碎紙條撈了上來,拼粘後提起訴訟。

[審判]

案件在審理中,合議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提交的借據具有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效力,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予以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有義務保持欠條的完整性,但現在欠條已被撕毀,並且是被被告所撕毀,原告對此不能做出合乎邏輯的解釋,應當承擔保管不善致使欠條被撕毀的責任,原告據以支持其主張的證據有瑕疵,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終合議庭以第一種意見作出了判決。判決理由認為原被告借貸關係的事實清楚,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被告理應向原告償還其債務。被告以借據撕毀可以證明債務已經清償的主張,無相關證據證明,亦未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不予採納,因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借款利息,應視為元息借款。逾期還款則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90條、第 108條、第134條第1款第7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馬建梅償還原告王維勤借款人民幣21000元。

2、被告馬建梅支付原告王維勤20xx年6月2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本金3000元計算。

3、案件受理費850元,由被告負擔。

[評析]

通過本案的裁判,筆者認為,合議庭在裁量本案過程中,對關係到案件是與非的欠條這一書面文字載體的證據效力的認定運用了證據規則的3項內容:

一、證據完整性問題。眾所周知,證據因為所具有的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必須具有完整的內容和形式,這對證據作用的發揮是至關重要的。本案中,欠條雖為被告撕毀,原告及時進行了粘貼,使欠條仍保持了證明原被告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無須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辨認所記載的文字。因此,證據的確已經瑕疵到無法證明原告主張的程度的情況在本案中並不存在,欠條這一證據並不具有在證據據形式上的瑕疵。況且原被告都對借款事實陳述一致,又在另一角度上證明了欠條的客觀真實性。所以,那種欠條被撕毀就具有瑕疵的觀點,也要因情況而定。

二、舉證責任的承擔和轉移。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一般情況下都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並且隨着訴訟進程的推進,常常出現舉證責任因對主張事實的證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間轉換變動的情況。本案中,也存在着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原被告均認可是被告將欠條撕毀,但對撕毀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並且事發當時只有原被告兩人在場,雙方所做的陳述已經構成一對一的證明結構。此時,我們可以這樣分析,固然在現在一對一的陳述證明條件下,撕毀欠條究竟是何原因和過程已經無法查明,但是因被告對借貸事實的確認以及還款主張的提出,本案借款糾紛爭議的焦點已經隨着借款事實的確認進而轉化為被告是否已經還清借款的問題,再深入分析下去,實際上就是一個欠款是否歸還的問題。我們只要對被告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據有無和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主張作出判斷,也就找到案件解決的突破口,也就是説,只要明確了誰在此問題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誰的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案件的事實也就可以“查清”,如何裁判也就迎刃而解。這就是舉證責任的承擔和轉移問題。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已經由被告認可。並且有欠條為證,主張以及舉證所證明的事實

已經明瞭,此時原告主張借貸的舉證責任就已結束。此時,被告提出與原告相反的已還債的主張,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頒佈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中所體現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承擔原則,舉證責任也就相應地轉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證明其還款的事實客觀存在,就能夠取得訴訟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負有舉證證明其清償過債務的責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還款的證據,只對借款作出還款的抗辯,並且其抗辯又缺乏合理性,顯然其抗辯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乃至敗訴的後果,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的效力作出判決。

三、關於對本案事實認定涉及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問題。所謂“蓋然性”即是可能性,高度蓋然性,是人類長期的社會實踐在司法審判上的一種產物,它將人類生活經驗及統計上的概率,適用於訴訟中待證事實的處於真偽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則是,凡證明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的,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相對人應就該事實的不發生負舉證責任。因為法院在事實真偽不明而當事人無法舉證時,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發生,遠較認定蓋然性低的事實發生,更能接近真實而避免誤判。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書寫欠條,這種情況是必然的,這種書面的文字記載接近於借貸關係的客觀真實性,可能性(蓋然性)極高。被告主張借條被撕毀就能證明已經還清借款,這僅僅是一種慣常做法,但二者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還清借款未必一定導致撕毀借條,而撕毀借條也未必一定是由還清借款引起的,加之被告所陳述中提到其兄為其提供了15000元營業收入,經查並無充分的證據,所以被告的該項主張理由不充分。此外,從案發的時間看,原告在欠條被毀後馬上撥打“110”,在110警車來現場後,被告故意躲避警務人員的詢問,至此被告的行為存在很大疑點。並且,從欠條上約定被告應當還款的期限要求看,被告在事發時間應當清償的為3000元,而當時雙方借款中約定的還款時間尚有18000元未到履行期限,被告對3000元的債務尚不能到期後自覺履行,如何可能一次全部還清欠款,這種不到期還款的概率和可能在平常的經濟往來中是很少見的,也就是説這種可能性(蓋然性)很低,因此,被告還款撕欠條的陳述不可信的程度高於原告的解釋。綜上,從蓋然性標準來看,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效力應當予以認定,合議庭判決有合理性。

標籤: 借條 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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