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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説明

關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説明

為規範社會組織管理,改進行政管理方式,制定了《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説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關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説明

一、制定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xx〕58號)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規範監管行為,創新管理方式,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國務院關於印發20xx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xx〕30號)要求,20xx年底隨機抽查事項要達到本部門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70%以上、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力爭20xx年實現全覆蓋。張高麗副總理在全國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凡具有行政檢查職能的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明確的檢查事項,原則上都要實行隨機抽查。對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普查等檢查方式的事項,也要貫徹“隨機抽查”的理念。

目前,各地民政部門不斷探索社會組織抽查監督、抽查審計制度,有的地方已出台了文件,對抽查的主體、對象、方式、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從管理效果看,實行抽查制度確實減輕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負擔,提高了監管效能。但實踐中也存在不完善之處,如抽查標準不統一,抽查程序設置不合理,抽查結果運用不規範等。為此,民政部於去年9月啟動了抽查辦法的制定工作,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借鑑其他部門做法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論證,制定了《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抽查主體

根據“誰登記誰監管”的原則,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本級登記社會組織的抽查工作。考慮到實際工作需要,《辦法》規定了委託抽查,一是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託範圍內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税務師事務、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諮詢等相關工作。此外,為加大抽查力度,降低抽查成本,《辦法》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並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關於抽查類別和抽查比例

《辦法》明確了抽查可採取的兩種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從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中隨機確定名單開展檢查。考慮到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實際情況,同時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抽查比例分別作出了規定,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管理力量薄弱,社會組織登記數量較多,抽查比例過高難以落實,《辦法》將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規定為3%。市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較縣級分別提高1到2個百分點。考慮到全國性社會組織規模相對較大,活動領域較廣,影響力較強,結合近年來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抽查實踐,《辦法》將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最低抽查比例規定為10%。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確定抽查名單開展檢查。實踐中不定期抽查以專項治理和項目抽查居多,不便統一規定抽查比例,《辦法》對此未作要求,但規定登記管理機關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避免給社會組織造成過多負擔。(第五條)

(三)關於檢查方式和程序

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規定了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無論哪種檢查方式,《辦法》都要求登記管理機關事先將檢查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社會組織。(第九條)

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保障,《辦法》對登記管理機關實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確要求,如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等。同時,對受委託開展現場檢查的專業機構,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抽查結果

對抽查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的問題,要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並依法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對抽查結果的處理事關抽查的權威性和震懾性,《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第十四條)

同時,抽查結果還將作為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税收優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因素。(第十六條)

標籤: 抽查 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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