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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問答

《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問答

近日,福建省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省人社廳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下面是《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問答詳細內容。

《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問答

問:《辦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事關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改革徵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多年來,我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征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對規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通過立法將這些政策文件中的有效做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予以固化,並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徵地補償的內容和標準,建立健全分類施保的社會保障方式,逐步適當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對全省順利實施土地徵收、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問: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辦法》第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為“即徵即保、分類施保”。“即徵即保”即徵地和社會保障同步進行,“分類施保”即被徵地農民根據不同年齡段和工作情況分別參加不同的養老保險。

問:《辦法》是如何規定區片綜合地價的?

答:為了更好地體現同地同價,減少徵地糾紛,方便補償費用計算,《辦法》推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標準,同時,考慮到本省一些地區仍實行耕地年產值計算標準,《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公佈本行政區域區片綜合地價前,按照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發徵地補償費用的,仍按照原計算辦法執行。

問:《辦法》是如何規定徵地補償費用支付的?

答: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在總結我省多年工作實際的基礎上,《辦法》明確了徵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徵地土地屬於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第十四條規定,被徵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承包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本辦法施行後,通過動態調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補助費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同時,為規範支付方式,《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補償費分配方案和具體名單,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或者徵地實施單位通過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摺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徵地農民。直接發放有困難的,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發放徵地補償費用,將徵地補償費用撥付到受委託單位的資金專户。受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徵地補償費用使用、分配方案和發放名單,及時發放徵地補償費用,並將徵地補償費用發放登記表、收據等憑證報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問:被徵地農民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納入社會保障範圍?

答:明確社會保障對象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礎工作,在總結多年經驗的基礎上,《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保障對象範圍被徵地農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納入社會保障範圍:一是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二是徵地後被徵地農户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三是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四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户籍。考慮到有些市、縣因農民户口遷移或者改變的原因,《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擴大保障範圍,具體對象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問: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如何產生?

答:為保證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產生的公平、公正,《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市、區)農業、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後,提交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保障對象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憑證。

問: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參加什麼社保?

答:《辦法》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問: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養老保障金如何發放?

答:為了明確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養老保障金如何發放,《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領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徵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疊加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問: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除享受養老保障以外還享受哪些社會保障?

答:為保障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辦法》將養老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進行了銜接,《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繳納保險費後,享受相應待遇。被徵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和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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