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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通過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通過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通過

近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通過審議,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3月30日,新《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在經過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之後,對於消費領域的重點問題做出了具體規範。

其中,預付式消費領域風險管控,是此次新出台條例中最引起熱議的內容。條例中新增的相關規定包括:明確規定了“個體工商户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並增加了退還利息的內容;增加了“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明確將預付式消費捲款逃逸的行為納入欺詐範疇等。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於30日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相關熱點問題做出了迴應。

預付卡將不能再設“有效期”

很多消費者可能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有效期內沒能將“預付卡”裏的錢用掉,造成浪費。對此省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副局長趙榮霞説,預付卡除了以卡形式出現以外,也有一些券包括電子憑證等,之前預付卡不記名期限不能少於三年,現在已經進行了更改,不得進行有效期限定。

預付卡退卡難?要求合理15日內必須退

辦了預付卡,但是退卡時卻遭到了店家的拒絕,很多消費者還不知道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對此,趙榮霞表示:“預付卡退卡,難在哪裏?如果預付方案可以達到一致意見的話,就沒有問題了。我們國家工商總局有一個73號令,對消費維權這塊有一些規定,經營者跟消費者有明確規定的,消費者提出合理要求的,在15日內不予退款的話,73號令處罰還蠻厲害的,罰款額度可以達到50萬以下。我們新的條例出台以後,對保護預付卡權益有更大的力度和更好的舉措。”

據悉,去年一年江蘇全省預付式退卡問題有一萬多件,單用途預付卡退卡是消費領域的突出問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條例還規定:“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或者約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並承擔相應的利息。”

預防卡髮卡企業“逃逸”將被納入誠信“黑名單

辦了預付卡,商家卻逃之夭夭。這樣的商家除了將面臨處罰以外,還將被記入誠信“黑名單”。條例規定,“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

將預付卡捲款逃逸定義為欺詐,對這類的商家將有多大約束?趙榮霞表示,定性為欺詐以後,會有“退一賠三”的懲罰性手段。現在江蘇專門有一個預付卡逃逸黑名單,經營主體逃逸了以後上了黑名單,個體工商户負責人要是上了個人信用黑名單,將來辦理其他的事情會受到限制。

另外,某一個門店逃逸了,可以向總店維權嗎?趙榮霞説,連鎖企業加盟形式多種多樣,他們之間在加盟的時候會進行權利和義務規定,如果在約定中總店寫有責任的話,則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如果在約定中總店與分店沒有任何較緊密的關係,可不承擔加盟企業的責任,總店就可以不承擔。具體情況還需消費者前期看清他們之間的約定。

新頒佈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還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中,個體工商户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據趙榮霞介紹,“此規定在全國各地地方條例應該是領先的,突破性的,對一些沒有達到備案要求的中小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户進行了一些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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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第3次徵求意見稿目前已在審核中。江蘇省消協投訴部主任張昊舒告訴記者,與“新消法”及外省《條例》相比,江蘇條例有兩大亮點:一、增加了預付款方式15天無理由退款;二、要求網購商品若不符合“7日無理由退貨”須明示。

增加對預付式消費的監管:

規定預付款15天內無理由退款

近年來,預付卡“卡”住消費者,甚至無良商家捲款跑路、讓消費者幾千幾萬元預付資金打水漂的事件時有發生。此類維權案例在美容美髮、健身行業尤其突出。張昊舒介紹説,相比較“新消法”和外省的《條例》,我省《條例》修訂過程中在預付式消費的監管方面有所創新。

他介紹説,《條例》從第1次徵求意見稿就提出“預付款辦卡可在15天內無理由退款”的觀點和內容,並一直保留到最新的第3次徵求意見稿中。

在第1次徵求意見稿,有關表述如下“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允許消費者在十五日內無理由退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業內人士分析,經過了3次徵求意見依然保留在草案中,預計正式出台的《條例》有望對此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不符合“7日無理由退貨”須明示:

《條例》將倒逼商家自我約束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來自於“新消法”第25條,賦予了消費者網購的“後悔權”,但在實踐中的消費糾紛卻不少。爭議主要集中在:一、商家和消費者對退貨商品的範圍存在不同理解;二、對商品完好的理解不同。三、經營者人為設置障礙。

張昊舒介紹,在約束經營者人為設置障礙方面,此次《條例》有所突破。

《條例》第3次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以下觀點和內容:在各種非現場購物模式(網絡、電話、微信等)中,經營者要在消費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提示,對消費者的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讓消費者明確所購物品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一是要進行標註。二是要顯著提示。用這個環節倒逼經營者不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換貨商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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