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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代建管理辦法

長沙市代建管理辦法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下文是長沙市代建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長沙市代建管理辦法
長沙市代建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管理工作,建立規範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代建市場誠信建設,保障代建管理目標實現,根據《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1號)和《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長政發[20xx]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國債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資金或資產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的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項目前期、實施、驗收及後期審計、結算等階段管理服務,並獨立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的責任和風險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

代建單位應當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施工總承包一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諮詢甲級、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中的一項或多項資質;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建設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第三條 凡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任務,併為項目提供代建服務的代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四條 代建項目實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單位中標代建項目後應當簽訂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質量、安全、進度控制目標和廉政建設要求,確保各項代建管理目標實現。代建合同簽訂前應當報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第五條 項目代建工作實行項目經理制。代建合同簽訂後,代建單位應當成立項目代建部,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項目負責人擔任項目經理。

第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與項目經理簽訂代建項目管理責任書,明確項目經理在代建項目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職能齊全、人員精幹原則組建項目代建部,確保人員到位,職責明確。投標承諾的項目代建部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確須更換,項目經理及主要專業代建人員須經招標人和代建主管部門書面批准,並符合招標時相關資格條件要求。

第三章 計劃、台賬及報表管理

第八條 計劃管理

為完成代建項目各項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代建單位應當根據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週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代建項目總體工作計劃,並報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整個項目工作計劃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 台賬管理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電子台賬,由專職(或兼職)人員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據實填列,及時更新和完善。台賬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報建情況 .

根據代建合同中委託的工作內容,從項目立項到施工許可證辦理的前期程序中關鍵節點完成情況。

(二)項目招標情況

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工作開始時間、開標時間、中標單位的中標價、中標通知書及合同備案等情況。

(三)項目管理重要事項

項目前期或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重要會議等事項,內容主要包括設計變更提出的單位、原因及實際變更情況,會議參與人員、單位、時間、相關資料、成果和存在問題等。

(四)費用支付明細

根據項目概算書建立項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細,包括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等項目概算總投資內的全部費用,確保整個建設項目費用不超過項目總概算費用。

(五)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監督檢查記錄

(六)會議紀要、簡報

(七)圖紙和設計變更

第十條 項目管理月報

代建單位應當結合代建項目管理台賬及時彙總各項數據,進行分析比較,形成代建項目管理月報,並按月報送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章 重點環節的審核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項目勘察、設計成果進行審核,特別是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等涉及造價的審核。加強設計管理,優化設計指標,加強造價管理,優化造價指標,確保項目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原則的實現。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招標和採購活動,在招標文件完成後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公司進行詳細審核,並將經相關部門備案的各類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及時報送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備查。代建單位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支付審核制度。對各專業單位報送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後方可執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向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款項,應當按要求進行,付款後及時記錄支付台賬並定期核對。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變更審批制度。加強工程變更的經濟、技術評審,對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及造價進行審核。

第五章 報批報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設置專職崗位負責項目的報批報建工作。

第十七條 報批報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個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產產權證。工作內容主要有: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和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的申請和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申請和批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申請和批准,項目節能評價的申請和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請和批准。

(二)項目設計前準備階段:規劃總平面(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報審和批准,規劃設計方案的報審和批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和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證的申請和取得。

(三)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初步設計報相關部門初審並取得審查意見(主要有人防、消防、衞生、環保、節能等部門的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及批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和取得。

(四)項目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審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線等專業施工圖設計審查及批准。

(五)項目開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招標及合同備案,施工用水、用電、進場道路的辦理,質量、安全監督註冊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和取得。

(六)項目施工階段:門牌、永久用電、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專項設施報建安裝。

(七)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項目防雷檢測、管線規劃、工程規劃、人防、消防、電梯等特種設備、環保、節能、綠化、檔案等專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及備案,結算審核,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及意見。

(八)資料移交和產權辦理階段: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資料,向產權登記機構辦理項目產權登記。

第六章 協調管理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調好使用單位、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監管部門關係,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代建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調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門、周邊社區、社會團體的關係,為項目進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調好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及各專業工程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為項目進展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以現場協調和會議協調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解決。應當定期組織和參加現場各單位、使用單位等多方參與的工作例會。通過會議形式討論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需協調事項,最終議定結果應當形成多方簽字的會議紀要,以此作為事項處理的依據。

第七章 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對代建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與文明施工等管理內容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旁站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各項問題予以協調處理,建立工作聯繫單制度。重大問題應當下發整改通知單,註明發現問題及處理方案,及時對整改單進行跟蹤管理,督促監理和施工單位落實處理意見,對整改單進行閉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代建項目計劃落實檢查制度。

(一)代建單位應當對項目代建部管理計劃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按計劃進行。

(二)代建單位應當對代建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項管理環節進行現場檢查,形成監督檢查記錄台賬。

(三)代建單位現場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監督檢查記錄中的各項內容與監理、施工單位報送的各項數據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與相關單位協調解決。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以代建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執行合同對象審查、合同談判、合同文本會審與籤批程序後,才能進行簽訂,同時按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合同備案。簽訂的合同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承諾一致。

第二十六條 以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簽訂的合同,代建單位應當安排相關人員對合同對象進行審查,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承諾一致,將合同文本連同審核意見一併提交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台賬。內容主要有:合同名稱、委託方(或發包人)單位名稱、受委託(或承包人)單位名稱、合同價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標準、合同內容、合同範圍、合同生效時間(或簽訂時間)、合同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代建單位應當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原則上不得變更。如必須變更,須按規定的變更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代建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合同履行情況,是否按合同的內容、範圍和標準履行合同。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對照合同檢查合同履行情況,是否有缺項、漏項履行的情況,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代建項目相關資料的歸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建設程序和項目特點,按階段分期進行代建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各參建單位的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確保各種檔案資料與工程建設同步。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檔案應當參照國家檔案整理規範和相關行業管理要求的規定格式、標準、規範進行歸檔、整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項目檔案應當集中存放於適宜地點,確保檔案的安全與完整。

第三十五條 在檔案資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單位應當對檔案資料的完好性負責。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第十章 制度建設

第三十六條 建立代建項目各項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為項目代建部內部管理制度和項目管理制度兩類。

第三十七條 項目代建部內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獎罰制度等。

第三十八條 項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對與造價有關的如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的審核制度,對各單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勘察報告等的審核制度,合同審批制度,施工設計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制度,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招投標管理制度,設計變更制度,質量、安全檢查制度,費用支付審批制度,工程簽證制度,工程驗收制度,檔案資料管理制度,資料移交和產權辦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代建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採取下列方式加強對項目代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審查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代建合同;

(二)參與監督項目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選擇及招標投標活動;

(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初步設計評審;

(四)核實初步設計概算和工程設計變更、概算調整事項,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造價諮詢;

(五)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制止和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者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建立代建單位誠信執業考核評價機制和誠信檔案。代建主管部門結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代建單位日常代建行為和代建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考評結果分為三個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為一類;在前30%-80%(含)的為二類;後20%為三類;考評結果以通報形式公佈,納入代建單位招標實力和信譽評分依據和誠信檔案。

第四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黑名單”,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3年內不得參與代建活動,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轉讓代建業務的;

(六)不積極履行代建合同約定責任和義務,在代建工作中不作為,遭到投訴兩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點

⑴設計的“可施工性”較差,設計時很少考慮施工採用的技術、方法、工藝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多,導致施工效率降低,進度拖延,費用增加,不利於業主的投資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設計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相互推倭責任,使業主利益受到損害;

⑶建設週期長,按設計—招標—施工的建設方式循序漸進。業主在施工圖設計全部完成後組織整個項目的施工發包,中標的總包商再組織進場施工。

代建制最早出現在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公益性項目。針對財政性投資、融資社會事業建設工程項目法人缺位,建設項目管理中“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缺陷,並導致建設管理水平低下、腐敗問題嚴重等問題,通過招標和直接委託等方式,將一些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的政府投資項目委託給一些具有實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專業公司實施建設,而業主則不從事具體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業主與項目管理公司/工程諮詢公司通過管理服務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標籤: 代建 長沙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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