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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户口管理辦法

長沙市户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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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户口管理辦法
長沙市户口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常住户口登記管理工作,嚴密工作程序,規範辦理手續,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保護公民户籍登記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立户、分户登記

(一)非農業家庭户立、分户

1、登記對象

依法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家庭關係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單身居住在該套住房,需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內擁有本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户主。

户內已滿18週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户手續;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一個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户。

2、申報材料

立户:提交申請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辦理户口遷移、補登等落户業務時一同提出立户申請的,應提交的相應落户申報材料或審批機關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單》或《准予遷入證明》及《户口遷移證》等,具體詳見户口遷入、補登等相應規定)、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權屬證明;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分户:提交申請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婚姻(分家)變化證明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户主提出申請。擬立、分户地所屬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集體户立户

1、登記對象

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公有住房使用權),房屋供單位職工居住且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於10人)、確有設立集體户必要並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户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學校、寺廟、宮觀等單位。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户。集體户户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每個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鄉、鎮)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户,條件成熟的社區居委會也可設立公共集體户,用於掛靠符合當地落户條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單獨立户條件且無處掛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報材料

申請表、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賃協議。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一般由單位負責人或户口專辦員負責具體辦理。擬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後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登記

(一)登記對象

限未滿3週歲的未登記常住户口的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兒”,含非婚生育和超計劃生育)。3週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補登”規定辦理。

(二)落户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户口,按隨父隨母自願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户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户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户口。

3、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户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户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集體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產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户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户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户口。

(三)申報材料

公民在申報出生户口登記時,應提交申請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父母系現役軍人的,提交軍人身份證件。父母系出國(境)人員,在國內無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國護照。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係證明。

對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可憑公安機關(或具有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2、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國外出生的提交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結婚證。

香港、澳門出生的提交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願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證件)及結婚證。

台灣出生的提交台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是台灣户籍居民的,還須提交台灣户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台灣户籍的證明)及結婚證。

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係證明。

3、公民個人依法收養未登記常住户口的嬰兒(對於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未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而私自收留的棄嬰,應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登記集體户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於本規定第二-(三)-1和2規定的情況,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證或者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沒有生育證或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的,也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在30日內通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計生辦。對於父母一方為外國人的,派出所應當協助查驗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國簽證(未入境的除外),屬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員的,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將情況立即報所屬分區縣市局出入境部門依法處理。

(四)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新生嬰兒户口登記由新生嬰兒父親、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提交申請,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收養嬰兒户口登記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後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登記事項相關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填寫。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字。對申請人在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姓名(不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的,由户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願,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曆,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係: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係或收養關係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户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户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註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三、死亡人員户口註銷

(一)註銷對象

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户口登記機關在註銷死亡人員户口時,須憑申請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辦理。對事實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的,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死亡證明,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後派出所可予以死亡註銷。

“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經醫療衞生單位確認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社區、村委會或衞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衞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死亡居民的親屬或者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提交申請。由死亡人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四、“非農業户口遷非農業户口”、“農業户口轉非農業户口”遷入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雙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並申請將户口遷入到另一方(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户口的學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户口的學生)共同生活並申請將户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隨父或母(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户口的學生)共同生活並落户的。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長沙、株洲、湘潭地區的未成年人(未滿18週歲、已滿18週歲不滿22週歲的在校學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請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並落户的。

5、離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將户口遷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後因離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並申請遷回原籍的。

6、收養落户: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户:縣、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准調動、錄用的幹部、職工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屬隨軍落户: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户口的現役軍人的家屬。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參軍服兵役註銷了户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並申請將户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務工人員落户:在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高新區(以下簡稱“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人員,或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區縣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遷入我市的。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户: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並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遷入我市的。

12、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户: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遷入評選推薦地落户的。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户:在我市投資30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遷入我市的。

在我市創業、累計納税5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5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户,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遷入我市的。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户: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自願將户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户的。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户:因畢業、肄業(退學)、轉學等原因,需將户口遷入入學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現户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16、復員、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現役,申請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户口的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户:因離退休,申請在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記常住户口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户:以往因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被註銷了户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要求登記户口的人員。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户:以往出國(境)前已註銷常住户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户的留學人員。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户: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註銷户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户的;華僑回國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來內地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21、購房落户: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並實際居住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遷入我市的。

(二)申報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提交申請表,並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對於年滿16週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可免交)、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已滿18週歲不滿22週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交在讀學校學籍證明。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5、離婚回原籍落户:提交遷入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明、原籍地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户口遷出證明(包括《户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户籍檔案)。

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

6、收養落户:提交被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7、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户:提交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户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

8、家屬隨軍落户: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准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結婚證、被投靠人與軍人為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明。

10、務工人員落户:在四區縣市落户的,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住宅房屋購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房租賃協議或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在長沙市區落户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參加長沙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證明。

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户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户:提交中級以上職稱證明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遷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户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户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12、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户:提交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户:提交工商登記證明、納税票據或社保憑證、遷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户:提交《户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户口簿內頁)、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和居民身份證。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户: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原籍地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户口遷出證明(包括《户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户籍檔案)。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到其父或母現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其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户的,提交遷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畢業超過兩年的畢業生可免交就業報到證。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户政策辦理;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户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户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户的,提交《户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6、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户:提交縣級以上覆員、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户介紹信》、《軍隊轉業幹部落户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原籍地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户口註銷證明(包括註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户籍檔案)。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户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內。

17、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户:提交縣級以上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户介紹信》、《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落户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內。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户:提交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原籍地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户口註銷證明(包括註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户籍檔案,需註明原户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落户接受單位的,須提交單位接收證明和單位集體户口。

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無單位的,可登記在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內。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户:在原户口註銷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復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親屬、原工作單位等正當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户口的,提交留學人員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户口註銷證明(包括註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户籍檔案,應載明户口註銷前户口登記的詳細內容)。在就業地登記户口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户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內。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户: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國人員回原籍地恢復户口的,提交當事人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户口註銷證明(包括註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户籍檔案,應載明户口註銷前户口登記的詳細內容)。

華僑回國定居的,提交當事人回國持用的中國護照和省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提交當事人入境時持用的有效證照及相關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憑證。

落户在單位集體户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户口和落户介紹信;落户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户在親屬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親屬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落户在朋友户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户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户內。

其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需在本市登記户口的,按照本規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關於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户的規定辦理。

21、購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提交銀行蓋章確認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遷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户主提出申請。本規定第四-(一)-1至5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審批、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6至20(14、18除外)類對象由遷入地所屬分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後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14、18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屬分區縣市局審批,審批後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21類對象由市局受理、審批(四區縣市的購房落户由所在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後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其中,本規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類對象、第四-(一)-21類對象屬同一市、縣範圍內遷移(由四區縣市户口遷入長沙市區以及四區縣市之間跨地區遷移除外),且不發生户口性質變化的,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其他特殊情況的同一市、縣範圍內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報所在分區縣市局審批後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遷出及註銷登記

(一)登記對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幹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申請將户口遷往外省,或因參軍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蹤等原因申請註銷户口的居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遷出人或註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提交申請表,並按以下遷出或註銷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省內遷出由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進行系統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幹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等人員户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户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錄取的學生還須提交錄取通知書;畢業的學生還須提交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還須提交肄業證明材料;轉(升)學的學生還須提交轉(升)學證明材料。

3、公民參軍服兵役:提交註銷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註銷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赴港、澳定居的,還須提交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赴台定居的,還須提交台灣簽發的載明事由為“定居”的《入出境許可證》或台灣身份證或台灣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證明。

5、失蹤人員户口註銷:由户主或家屬提交申請報告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户主提出申請。遷出、註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變更與更正登記

(一)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字。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報材料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請表,父母雙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當場簽名確認的書面意見,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年滿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請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交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後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對於户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原則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幹部、教師、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經核實,屬公民個人弄虛作假,以虛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項目差錯而申請更正的,或以前更正過出生日期等項目現再次申請更正同一項目的,相關當事人須依法接受相應處罰後,方能受理其申請。

2、申報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户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户憑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提供的出生檔案等證明材料。

(2)户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户憑證《户口遷移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記機關負責查驗留存檔案室的《户口遷移證》、《户口遷移證》存根或遷移異動登記冊。

(3)户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其他合法落户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關原始落户憑證。

(4)户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户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證。

(5)户口登記的出生日期確有錯誤的,在以上證明材料缺失的情況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為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後辦理: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骨齡鑑定等醫學鑑定結果;關聯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或父母結婚證;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兒童預防接種證明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生檔案等學習證明;檔案館、工作單位人事檔案、退休證、社保查詢單等證明材料;族譜、社區和村委會歷屆人口普查檔案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後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三)民族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的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民族的申請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户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民族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户口遷移證》等落户憑證或原户口簿證。

(2)申請變更民族的,提交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更正錯誤民族信息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變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後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四)性別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更正、變更性別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性別的申請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户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性別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户口遷移證》等落户憑證或原户口簿證。以上材料缺失的,可憑醫院出生檔案、户籍檔案、學籍檔案、獨生子女證等輔助憑證,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後辦理。

(2)性別因故發生變異需要變更登記的,提交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更正性別的,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變更性別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後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身份號碼變更、更正登記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除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變更。

1、登記對象

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公民。

2、申報材料

(1)重號、錯號人員:根據部、省關於重、錯號糾錯相關文件要求辦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人員:根據市局或分區縣市局相應的審批意見辦理。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性別更正除外)後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六)其他輔項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血型、身高等輔項信息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結婚證、離婚證、醫學證明等憑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户口補登

(一)登記對象

1、3週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户口的無户口人員(未滿3週歲的從未登記常住户口的人員申報户口登記,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

2、原已登記常住户口,因錯誤註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歷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現申請補登户口的人員。

3、公民或社會撫養機構依法收養的3週歲以上未登記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註銷了常住户口,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無法進行恢復操作的。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並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憑證材料(年滿16週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已滿3週歲未滿16週歲從未登記常住户口的人員:提交出生證明材料(或公安機關、具有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書)、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註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的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係補登非農(農業)户口人員”,並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補登農業户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在此居住的證明。

2、16週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户口的無户口人員或原已登記户口現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員:提交記載了補登人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號碼、相片的原始憑證,例如原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如果無法提交以上原始憑證,可提交以下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常住人口登記表、原居民户口簿(蘭、紅)、《户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存根、公安機關(或具有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書、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籍檔案、教委招生名冊等學習證明;檔案館檔案件、工作單位人事檔案、育齡婦女檔冊、退休證、社保查詢單、林權證、土地承包責任書、建房許可證、傷殘證、退伍證等能證明補登人身份的憑證。16週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户口的無户口人員補登農業户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實在此居住的證明,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及關聯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註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係補登非農(農業)户口人員”,並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

對具有離開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長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況的補登人員,還須提供刑偵部門的指紋比對結果。

3、收養3週歲以上尚未登記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個人收養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收養的,提交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須包含證實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況及落户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的人員: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需註明原户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根據登記對象類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監護人户口所在地、收養機構或收養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後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審批)。其中,本規定第七-(二)-2中已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從未申報過常住户口的無户口人員補登户口的,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八、户口恢復

(一)登記對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申請人已辦理遷出業務,但在擬遷入地未落户,現申請人要求在本市辦理恢復户口業務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原已登記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信息被刪除,需要恢復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或户口登記機關因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户口被註銷(因死亡等原因),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户口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居民身份證,並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年滿16週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遷出恢復:憑《户口遷移證》、《户口遷移證》存根或系統軌跡辦理遷出恢復業務。

2、刪除恢復:如系户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户口信息被刪除,憑系統數據予以恢復;如系“一人多户”工作過程中刪除的户口,應當按照部、省關於“一人多户” 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調查,如確係誤刪除,憑公安機關調查材料及系統數據予以恢復。

3、註銷恢復: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或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取證、與當事人面見談話、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後辦理註銷恢復業務。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户主提出申請。擬恢復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後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批)。如需報湖南省公安廳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處理的情況(如身份號碼空尾碼、協調其他地市等),不計入辦理時限。

九、註釋

1、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2、本規定所稱未婚證明,須由當事人户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3、本規定所稱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或具有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書、公證書、法院判決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能確認親屬關係的,可免交證明材料。

4、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

5、本規定所稱長株潭地區,包括長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區及其所轄區縣市。

6、本規定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屬於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於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歸檔。對於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7、本規定所涉及的隨遷人員(家屬)辦理落户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按照本規定關於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關政策執行。

十、户籍檔案資料管理

1、立户、分户檔案資料:擬立、分户地户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前面明確的立、分户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複印件。

2、出生登記檔案資料:落户地户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關係鑑定書等複印件及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

3、註銷户口檔案資料:註銷户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入伍通知書》、定居證明、失蹤宣告判決書等複印件,及被註銷户口人員的居民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等。

4、遷入户口檔案資料: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或《落户通知單》)、《户口遷移證》(或原户口簿內頁)。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遷入地户口審批機關保存前面明確的遷入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複印件。

5、遷出户口檔案資料:遷出户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准予遷入證明》第二聯、《户口遷移證》存根(或《網上户口遷移函》)及遷出人員的户口簿內頁。大中專院校招生或畢業遷出的,還須保存學校錄取通知書或畢業證等相關資料的複印件。

6、變更、更正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主項信息變更、更正登記需申報材料的複印件和原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7、户口補登、恢復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户口補登、恢復所需申報材料的複印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8、審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中止審批或做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機關進行統一保管。對於羣眾要求收回的證明原件,原則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檔案的機關為羣眾提供複印件,加蓋“原件與複印件一致”的簽章及單位公章。

上述資料保管期限均為永久。

十一、附則

1、常住户口具體登記管理工作必須由取得户口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負責承辦。

2、對於羣眾申請辦理户口業務符合政策規定,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計入辦理時限;手續材料不齊的,受理部門要提供書面清單,經羣眾簽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羣眾需補充事項。凡非申請人本人提交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核驗申請人身份證、被委託人身份證及委託書或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申請人取得聯繫確認辦理事宜。

3、公安機關在辦理户口登記時,發現登記對象情況存疑、需進一步核實的(如撤銷失蹤、補登户口人員身份存疑、婚姻狀況存疑、所交憑證真實性存疑等情形),可以採取面見談話並製作詢問筆錄、發函協查、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調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內。經查證屬實,當事人確有偽造身份、假結婚、假離婚、提交虛假證明、證件等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辦理時限”非當場辦結的,相關單位要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補充材料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不批准或退回補充材料的,還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和申請人簽收手續(簽收存根或台帳應納入户籍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難户口問題解決糾正機制,對於確實存在明顯錯誤但羣眾確又無法提供足夠憑證材料的户口遷移、應登未登、户口登記項目差錯等歷史遺留、疑難户口問題,要主動通過查閲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或户籍檔案、走訪有關單位和相關當事人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集中會商審核後,據實進行解決糾正。

6、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中,涉及農業户口遷移政策(包括農業户口立分户、非農業户口轉農業户口、農業户口遷農業户口),市局將結合長沙實際另行制定相關規定,報請市政府批准和省廳備案後實施。相關文件正式下發之前,仍按“長公辦[20xx]265號”、“長公通[20xx]568號”等現行有效文件執行。

7、本規定未明確的户口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8、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決定。

户口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户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户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報户口。

(3)非婚生嬰兒户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報户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於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户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於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户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户口。

(4)新生嬰兒在未向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前遺失、被盜《出生醫學證明》的,在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和新生嬰兒父母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尚未申報出生登記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掛失並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後,憑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

(5)在家中或其他地點出生的嬰兒,由所在鄉(鎮)衞生院出具《出生證明》由新生嬰兒監護人於嬰兒出生後20日內到婦幼保健機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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