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湖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湖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湖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老年人組織發展,發揮老年人組織的教育、引導、服務作用,為老年人蔘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鼓勵志願者為老年人義務服務。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身體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每年重陽節所在月為本省敬老宣傳月。全社會應當在本月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表彰敬老孝親模範,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行為規範和社會風尚。

第六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第七條 對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贍養人之間相互推諉以及家庭成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以及志願者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支持、協助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老年人與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共有的房屋,改建或者產權調換時,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共有份額和其他權利。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和老年人所屬單位發現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予以勸阻、制止、調解或者採取臨時庇護等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完善養老服務業多元投入機制,建立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收入增長、物價變動以及老年人生活需要等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留成的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經濟困難且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同時給予護理補貼。

鼓勵對八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給予高齡生活津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八十週歲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給予高齡生活津貼。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養老服務業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或者支持社會力量建立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醫療救助、健康諮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申請政府補貼等養老服務信息的平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人均用地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禁止改變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或者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

第十七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專項規劃和配置標準,配套建設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日間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城區以及住宅區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就涉及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標準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完善。

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遵循先建設後拆除以及就近補建的原則,且補建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配套建設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網點的運營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與文化、體育、教育、衞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相銜接,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羣眾性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為老年人提供及時、便捷的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日常聯絡制度,瞭解老年人特別是困難家庭和單獨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狀況。

城鄉社區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協會等老年人組織,應當結合老年人自身特點、健康狀況,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支持老年人開展互助式養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互助式養老給予指導和幫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互助式養老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城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選擇集中供養的,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無償提供供養和護理服務;選擇分散供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發放供養資金。

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在未滿足前款規定選擇集中供養的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時,不得擅自向社會其他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的財政扶持力度,逐步建立牀位建設補貼、牀位運營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制度,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有關基金,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有關基金,對養老機構養老服務運營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等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對養老機構辦理和使用通信、有線電視等業務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佈局、統籌養老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醫養結合,推動醫療衞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支持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為老年人服務的醫療衞生機構。

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定點範圍。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機構應當會同醫療機構將經鑑定需要長期持續服藥的老年病納入特殊門診,並逐步提高醫療保險支付比例。

對經評估需要持續住院治療的老年病人,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定期結算機制保障其持續治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工作,建立政府、社會和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工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符合信貸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對養老機構給予信貸支持;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利率優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老年人消費環境,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和非法集資等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蹤老年人尋找機制。社會求助服務平台應當設立老年人失蹤免費報警熱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和從業人員培訓。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管理、護理人員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吸納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政府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和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招用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參加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培訓和鑑定補貼。

第三十條 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先窗口,設立醒目的優惠優待標識,公示相關優惠優待內容;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別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優惠服務,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開設專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掛號、就診、轉診提供便利條件。

城鄉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定期為老年人免費提供健康檢查和健康指導服務。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企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對乘坐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的老年人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實行免費或者提供票價優惠。

第三十三條 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和體育場館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鼓勵社會力量開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和體育場館向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收取門票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公園、園林等旅遊景區(點),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提供票價優惠。

老年大學(學校)、老年人活動中心應當為經濟困難老年人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老年人優惠優待具體辦法,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擴大優惠優待範圍,提高優惠優待水平。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改變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或者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建城區、住宅區未按照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專項規劃和配置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或者依法拆遷養老服務設施未進行補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未落實對老年人優待服務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擔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政府相關部門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l0q8x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