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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制定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下面是保護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九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三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四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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