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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

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

國有土地租賃制度是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屬於土地一級市場。下文是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
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市,下同)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租賃活動。

第四條 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的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

市(設區市,下同)、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轄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的具體工作

建設、物價、財政、税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國有土地租賃的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國有租賃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利用要求。

第八條 租賃的國有土地應當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和程序已經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

第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一)因國有企業採取內部職工持股或定向兼併等方式改革,無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二)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無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租賃地塊後,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將租賃地塊的坐落、面積、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具體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協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前15日將租賃土地的坐落、面積、使用條件、租金、租賃方式等情況向社會公告。協議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再向社會公告,並將租賃合同文本、公告情況及有關情況的説明,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報備案。

第十二條 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一)租賃當事人;(二)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範圍和麪積;(三)租賃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和密度等各項規劃要求;(四)租賃的年限;(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調整方式;(六)租賃地塊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處置方式及費用;(七)租賃地塊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八)租賃地塊的交付期限;(九)項目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十)土地租賃合同終止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處置方式;(十一)土地租賃合同解除條件;(十二)違約責任;(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十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租賃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印製。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在招標、拍賣、掛牌公告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出讓土地的最高年限。

企業法人租賃的國有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其營業執照規定的期限。

第十四條 租賃土地租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租金的最低標準經批准後,應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租賃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基準地價應當每3年調整1次。出租人應當根據基準地價的調整幅度及時對土地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按規定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 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租賃土地使用權證應當註明“土地租賃”。

第三章 租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的土地。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

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自租賃之日起兩年內未開發利用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租賃土地。

第二十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內,承租人需改變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向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並對租金作相應調整;不同意變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或者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用於抵押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按合同約定已支付租金;(二)實現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條件;(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二條 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

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轉租。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受讓人應當與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應當同時辦理建築物、構築物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的,原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變,承租人應當與第三人簽訂租賃土地轉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項權利由租賃土地轉租合同約定。

第二十五條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租及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出租的年限不得超過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年限。超過國有土地租賃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二十六條 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抵押人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除註明抵押物有關要素外,還應當註明租賃土地的租賃期限和租金交納情況。

抵押物處分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讓人應當與出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內,承租人可以將租賃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聯營的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

第二十八條 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發生合併、分立的,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第四章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二十九條 土地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經原批准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在收回6個月前,將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範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給予賠償。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賠償金額,由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規劃用途、尚未履行的租賃年限以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價值等因素進行評估,租賃雙方根據評估價格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參照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土地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外,承租人的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續期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屆滿,承租人未申請續期的,或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出租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交付租賃地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請求違約賠償。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責令承租人限期支付,並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及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一)未按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利用土地的;(二)未按規劃要求開發利用土地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轉讓、轉租租賃土地使用權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一)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對出租人確定的賠償金額有異議的;(二)對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三)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第三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直接主管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越權限批准用於租賃的建設用地的;(二)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有意規避,沒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三)協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公告的;(四)租賃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租金標準的;(五)違反本辦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規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較大損失的;(六)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租賃國有土地登記手續的;(七)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回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八)挪用國有土地租賃資金的;(九)有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需要採用租賃方式的,可先行試點,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_________企業。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_________公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土地使用權租賃範圍

1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所屬之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個省市,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稱“租賃土地”)。對該租賃土地的詳細描述作為附件一,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 甲方保證其已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上述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合法出租的權利。甲方已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關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文件號為國土資函_________號。該授權經營書以及與上述租賃土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作為附件二,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 對於乙方的_________個加油站現已佔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甲方承諾自乙方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徵用手續,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的授權,並租賃給乙方使用。在辦理上述徵地手續期間,乙方有權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合法無償使用該等土地。

4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

第二章 租賃期限

1 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_____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發出的延長租賃期通知後,應同意該等延長,並應同乙方在前述租賃期滿前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甲方應在租期後滿前辦理完畢土地使用權可續租的一切有關的政府部門審批及手續。續租的租金標準依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或(在無該等標準時)依當時的市場價格執行。

4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條第1款租賃期滿前的任何時候終止租賃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但乙方須在其所要求的終止日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租賃用途

1 乙方應在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所限定的用途範圍內使用土地。

2 在符合1條的前提下,租賃期內乙方若要依法將租賃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改變。如同意,則甲方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批准手續。在取得批准後,乙方方可按改變後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租賃土地交付使用

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

2 乙方在甲方將該土地使用權交付之日起,必須依照土地授權經營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實施相應的經營、管理、使用等行為。

第五章 租金及税費

1 乙方按照本合同應向甲方每年支付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的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租金的計算方法為:集體土地年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人民幣元)/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面積(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對前述租金協商調整。

2 甲乙雙方同意,對於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終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總租金數應依該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金額做相應減少。

3 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額應為該年度租金總額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筆租金應於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個日期均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無論前款規定如何,第一筆租金額應按下述計算方法計算並在本合同生效後第一個付款日支付給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後第一個付款日的實際天數。

4 甲方負責交納與租賃土地有關的土地税、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由於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雙方應於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算該等費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 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監督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用途的,甲方有權收回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③本合同期滿不再延續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④甲方需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⑤甲方應支持乙方在獲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後,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

⑥租賃期間,甲方對該土地相鄰土地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乙方對該土地行使正當權利。

⑦對於政府因公益事業而附設的各種管線穿越該租賃土地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所造成的對租賃土地的破壞,甲方無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補或經濟上的補償。

⑧甲方保證不侵犯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任何建築物、附着物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的權利和利益。

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須向甲方及時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須根據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並接受甲方監督。

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乙方須及時、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續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⑤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

⑥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進出該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間應對承租土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為了避免歧義,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長租期或終止租賃,應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

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

①本合同期限後滿,或

②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

③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④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採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九章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①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②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③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④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①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②乙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③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④乙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7.2(c)關於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十一章 其他規定

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2 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合同,並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理解和通信。

3 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採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准而作出。

5 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十二章 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採用書面形式並以中文書寫,並可經專人手遞或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①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②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後第_________天(若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③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於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雙方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如下:

通訊地址: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儘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 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章 附則

14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計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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