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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制定了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5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髮〔1998〕1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運用歸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發放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先繳存住房公積金後貸款,有效擔保,一次整借,按月償還”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的受託銀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心委託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受託銀行應按“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文件執行,嚴格審核、規範操作,確保貸款便捷、及時、安全發放和使用。

第六條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縣(市、區)管理部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辦理並報市中心審批。

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八條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臨汾市轄區內常住城鎮户口;

2、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半年以上;

3、具有購建房行為發生兩年內獲得的合法購房合同、協議,並附有所購住房的相關土地、建築規劃許可文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獲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及土地部門批准文件或證明;

4、已支付不少於購建自住住房總價首套90平方米以下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籌資金;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中心認可的貸款保證方式作保證。

第九條借款人提出申請時,須向中心提供以下書面證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户口簿等)和婚姻證明;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資信證明;

3、購買二手房的,除提供房屋買賣協議外,還應提供房屋總價款的完税發票;

4、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均須為原件。(存檔資料可留複印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且年齡+還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

第十一條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且不得超過所購、建房首付款後的金額。

第十二條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遇法定利率調整,新放貸款從調整之月起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已發放的貸款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利益,貸款一般採取單位組織集體辦理、並保證代扣代繳,或個人直接申請貸款的辦法。

第十四條借款人應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五條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中心”應在十日內進行貸前調查核實並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可以申請貸款的答覆。

第十六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經“中心”批准,向受託銀行下達委託文件並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由受託銀行按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七條借款人辦理完貸款手續後,委託銀行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相應帳户或借款人本人銀行帳户。

第十八條借款人及其配偶取得貸款後,其公積金存款帳户的公積金除按規定償還住房貸款外,停止支取並不能再為他人貸款提供質押。

第五章、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採取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借款人可選擇銀行代扣或每月到受託銀行現金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對提前償還貸款的,受託銀行按實際使用資金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檔次利率(含政策調整同檔次利率)計收利息。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還款如發生逾期,在三個月內由受託銀行按逾期天數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罰息。超過三個月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單位協助扣還,或由保證人代為償還貸款本息。超過(含)六個月的依照法律程序,一次性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經中心批准可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受託銀行有義務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與償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中心通報情況。

第六章、貸款的保證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採用聯保、質押、擔保公司保證三種方式。

(一)聯保:是指有穩定收入且繳存公積金正常的自然人(聯保人)願意用自己的工資、住房公積金及家庭財產承擔借款人還款責任的貸款保證方式。聯保人一般為2-3名有財政工資收入的職工。聯保人本人及其工作單位須分別出具保證承諾,並有能順利扣劃聯保人工資償還貸款的具體操作方式。根據還款情況,在確保貸款無風險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聯保人。聯保人在保證期間,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不能貸款。

(二)質押:是指用其它職工(質押人)的住房公積金為借款人提供還款擔保的貸款保證方式。質押人必須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且多個質押人公積金帳户內的總額不應低於貸款額度的50%。質押人須向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證,填寫質押人承諾書,並當面簽字留手印。質押人住房公積金帳户內的餘額超過借款餘額時,借款人可申請分批解押。質押人在解押前,不能提取公積金,不能貸款。

(三)擔保公司保證:是指由市中心委託有合法資質的擔保公司向中心提供還款保證,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提供房產抵押保證的貸款保證方式。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以房產抵押給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保證的,其房產須有房屋所有權證,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並在房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借款人除與配套銀行簽訂借貸合同外,應同時與擔保公司簽訂抵押保證合同,擔保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抵押保證合同後,向中心提供保證書,兩份合同與保證書從簽訂簽發之日起同時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借款人與擔保公司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能抵押:

1、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2、屬於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築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

4、已經作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產。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抵押給擔保公司的房產,必須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以現購房作為抵押物而暫無產權證無法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經擔保公司調查核實可以後續辦理抵押登記的,擔保公司可先行擔保,以後補辦抵押登記。抵押房產必須是經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估價或以購建住房合同所訂明的房屋全部價值為準。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第二十七條抵押人以共有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有共有人書面同意,並當面簽字留手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抵押人對所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接受“中心”及受託銀行的監督檢查。如抵押物滅失、損毀或其他原因有明顯貶值的,借款人應在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擔保公司、中心和受託銀行,同時設定新的抵押物或變更其它擔保方式。

第二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三十條處置抵押物的主要方式為委託拍賣。處置抵押物所獲款項按以下順序分配:

1、支付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費用;

2、扣除與抵押物和質押物有關的税款;

3、清償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4、餘款退還借款人或繼承人、受贈人。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所獲得款項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擔保公司應繼續向借款人、保證人或其繼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條 辦理解除房產抵押手續,借款人應執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憑證,交擔保公司並領取房屋他項權利證後,持房屋他項權利證去房產管理部門解除抵押換回房產所有權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有關條款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時以新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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