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二審發回重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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鬃鬃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二審發回重審用)
(鬃鬃)行終字第鬃號
上訴人(原審鬃)……(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鬃)……(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決書樣式相同。)
上訴人鬃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簡寫發回重審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號行政判決;
二、發回鬃鬃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鬃
審判員鬃
審判員鬃
鬃鬃年鬃月鬃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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